
特別聲明:本文爲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引言:
據都江堰市公安局發佈通報,鬥魚董事會主席兼CEO陳少傑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逮捕。而在此之前,就不斷的有相關新聞爆出鬥魚主播利用平臺直播抽獎規則進行賭博活動。比如去年被都江堰市法院判決的鬥魚主播“彡彡九戶外”,此外還有曾被媒體曝光的有“鬥魚最大賭場”之稱的 “長沙鄉村敢死隊”,以及2023年11月29日錦州公安通報的抓獲的某“喫雞”遊戲主播涉嫌開設賭場案。
其實不只是鬥魚,其他平臺主播被判處開設賭場罪的案件也並不少見,例如:
2022年8月4日,因被人舉報在直播間以遊戲直播方式招攬人員聚衆賭博,陳某被洛陽市偃師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獲刑六年[1];
2023年8月,經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某直播平臺的體育賽事主播因在直播間推廣網絡賭博平臺,誘導粉絲參與賭博,被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
2023年11月8日,因主播丁某等三人在直播間裏積極誘導賭客刷禮物和下注進行網絡賭博。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3]。
那麼,主播被判刑,平臺方就能夠“安然無恙”嗎?在(直播抽獎,是賭博還是合法的有獎銷售?)文章當中,我們已經講解了爲什麼直播抽獎活動會涉及賭博類犯罪。那麼當主播進行此類活動時,平臺會沒有任何責任嗎?
01
爲什麼平臺會存在涉刑風險
如果平臺方辯解稱,平臺只是載體本身,主播涉刑是其自身行爲,與平臺無關。
就類似於用戶爲實現其詐騙目的,在與他人溝通時使用微信,QQ等聊天軟件,聊天軟件本身作爲平臺方也不會涉嫌犯罪;再比如,租客在房間內吸食毒品,房東也不必然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這種解釋有意義嗎?答案是否定的。
聊天軟件和租賃房屋這兩個例子,有一個共同的特徵:私密性。換句話說,聊天軟件本身不會主動獲取並監視用戶之間的全部聊天內容;租客在房屋內的行爲,一般情況下,房東也不會知情。
但直播平臺恰恰相反,它的存在就是爲了讓廣大用戶所看到。有了更多的流量,平臺才能通過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的獲取收益。
事實上,若是從開設賭場罪的特徵爲視角來分析,直播平臺具備天然的優勢,使它極易形成一個網絡賭場。
首先,經營性。開設賭場的經營者系以營利爲目的,因此會經常性,持續性的舉辦賭博活動。
其次,公開性。賭博活動是對不特定人羣開放。
最後,賭資的流動性。只有大量的賭資流入流出,組織者才能從中抽水獲利。
直播平臺的運營是以營利爲目的的,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開放的平臺,包裝着抽獎活動外衣的賭博活動,會吸引大量用戶充值參與。
02
哪些情形下,平臺涉刑風險高?
我們以鬥魚平臺及其相關主播爲例,來進行分析。
1、看平臺的參與程度
類似直播抽獎等玩法,如果是主播自行設定的相關遊戲規則,對抽獎系統的設定也有着控制權,且僅在自己的直播間進行,是否進行下述第2點的反向兌換也是主播個人的想法,那麼可以認定是主播的個人行爲,平臺僅是主播所選擇的一個載體。
2019年,鬥魚以官方平臺身份,推出了“幸運寶藏”抽獎活動,該活動因存在涉賭風險,後續平臺已下線。但此後平臺上的“辦卡抽獎”活動被沒有就此終止,彡彡九戶外,長沙鄉村敢死隊等都是類似的玩法。
據野馬財經報道[4],彡彡九等直播間的涉賭活動,雖然並非鬥魚官方舉辦,但平臺並非毫不知情,甚至會進行內部引導,對主播抽獎話術進行了詳盡指導。若屬實,平臺方對於主播涉賭活動是進行了密切參與的。
(圖片來源:野馬財經)
2、看平臺對於遊戲幣的反向兌換有無幫助行爲
“反向兌換”,是相較於用戶將錢款充值進平臺而言的,是指用戶在平臺中所獲得的虛擬幣/道具又折現成現金。
抽獎等概率類玩法本身並不違法,是正常的商業推廣手段,認定涉賭的重要原因,就是遊戲幣的反向兌換。
鬥魚的主播們在直播間進行的“辦卡抽獎”活動,用戶僅需花幾塊錢購買指定道具,就可參與數萬元的虛擬幣抽獎。用戶中獎後,主播通過支付寶或“揹包商人”等第三方渠道,向用戶兌現獎金。這看起來似乎是主播的個人行爲,但是,據各種公開媒體報道,主播“長沙鄉村敢死隊”一年流水高達1.77億,“彡彡九戶外”三年流水近1.2億,11月29日錦州公安通報的抓獲的某“喫雞”遊戲主播涉案流水1700萬,若平臺沒有任何的幫助支持,很難想象主播是如何向用戶們進行逐一兌換的。
雖然平臺官方標識了“本互動功能中的禮物道具不可反向兌換成現金、魚翅及其他有價值的財物;鬥魚平臺禁止並嚴厲打擊任何形式的線下交易。”但用戶可以將獲得的魚翅通過其他渠道賣給魚翅回收商。這就實現了虛擬道具與法幣的反向兌換。
3、看平臺是否從中獲利
主播們直播間的流水,與平臺的盈利有着直接的關聯。用戶向直播間投入的虛擬道具,需要按照平臺規則進行分成。據野馬財經報道[5],鬥魚主播與平臺有着高額的業績對賭,在巨大的流水壓力之下,抽獎成爲了解決主播們對賭焦慮的最佳方案。
(圖片來源:野馬財經)
既然平臺的收益與主播直播間的流水直接掛鉤,那麼平臺不可能不知曉主播在直播間通過什麼樣的活動,能源源不斷的獲得鉅額流水。
主播和平臺,是毫無疑問的利益共同體。平臺知曉主播直播間涉賭,但持默許態度。才能讓這些主播多年來持續不斷的舉辦辦卡抽獎活動。
03
若平臺涉刑,相關罪名有哪些?
1、開設賭場罪
根據上述第二點的分析,若平臺明知主播存在涉賭行爲的前提下,有以下行爲,則相關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的風險較高:
例如:參與了遊戲規則的制定,對主播的直播行爲給與指導和幫助;
抽獎使用了平臺系統,主播對抽獎系統沒有控制權;
爲涉賭主播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反向兌換變現渠道;
從涉賭直播活動中抽頭漁利。
2、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與上述不同的是,平臺相關人員構成共犯,是以主播構成開設賭場罪爲前提的,平臺提供的是幫助行爲,自身怠於履行相關監管職責。
例如,明知相關主播舉辦涉賭活動而予以縱容、默許;
爲該類涉賭活動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
爲該類涉賭活動提供流量支持,廣告投放,平臺背書。
3、洗錢類犯罪,如幫信罪、掩隱罪
若平臺對涉賭活動主觀不明知,也沒有利潤分成,僅是被相關主播作爲一個網絡載體,被利用實施涉賭行爲,用戶充值的錢款涉及其他上游犯罪行爲的,則平臺涉嫌幫信罪、掩隱罪等洗錢類犯罪。
04
對平臺方的合規建議:
爲避免主播涉賭行爲所帶來的自身平臺風險,平臺本身需加強合規建設,例如:完善平臺風控機制,堅決杜絕涉賭、套現等行爲,對相關主播及用戶一經發現,即採取禁言、封號等懲治措施;完善平臺的監督與舉報機制,做到對平臺異常流水、異常活動等能夠第一時間發現並及時跟蹤與處理;平臺自身不提供也不變相提供任何虛擬貨幣/道具與人民幣的反向兌換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