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聲明:本文爲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引言:

直播平臺,主播,直播公會是網絡直播行業中的幾個基本主體,他們之間可以有着多種不同的合作模式,各主體之間複雜的法律關係和利益往來,決定了若主播/平臺涉賭,直播公會很難“獨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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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公會是怎樣的存在?

在分析直播公會的法律風險之前,我們首先需要簡單瞭解一下:直播公會是做什麼的,直播公會與主播以及直播平臺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打個簡單的比方,一家商場的正常運營,需要有商家入駐開設店鋪,店鋪需要招募銷售員售賣商品。那麼類比到網絡直播生態體系,直播平臺就好比爲商場,每個直播間相當於店鋪,而主播就是店鋪銷售員,向網絡用戶銷售虛擬商品,店鋪的營收則取決於網絡用戶對主播的打賞、刷禮物以及其他需要用戶消耗虛擬幣/虛擬道具的各類直播間活動。而商場可能沒有精力去管理每一個銷售員,那麼公會就應運而生,充當着店鋪商家的角色,管理着每一位銷售員(主播)。

 

從民事法律關係的視角來看,三者之間可能構成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居間合同,服務合同等,三者也可以有不同類型的合作模式。主播可以與直播平臺直接簽約,也可以選擇與直播公會簽約,直播公會可以是第三方主體,也可以是直播平臺直接投資入股的;直播平臺的實控人、主播、公會實控人之間也有着複雜的利益關係。例如,成都九途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鬥魚平臺上的一家直播公會,旗下最知名的主播“彡彡九戶外”組合成員付海龍,是該工會的最大股東,鬥魚平臺也入股了該直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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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天眼查)

本文以公會入駐直播平臺,主播與直播公會簽約這一合作模式爲例,來分析:若直播間涉賭,直播公會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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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涉賭,公會是否擔刑責?

如果直播間舉辦直播抽獎、開寶箱、開盲盒等概率類遊戲,直播公會很難以不知情作爲辯解理由。畢竟,公會對主播負有管理職責,公會的主要收入就是與主播就直播間的禮物收入進行分成。

關於佣金分成的結算方式,我們可以參考虎牙、鬥魚等平臺的相關簽約規則。例如,根據(虎牙公會簽約規則),虎牙公司按照主播和公會在虎牙平臺上約定的分成比例進行佣金收益分成,主播的直播收益結算至公會賬戶,由公會提現並統一代爲扣稅後再分配給主播。根據(鬥魚公會入駐協議),公會應將鬥魚平臺支付給公會的費用,按照公會及旗下主播約定的分成比例,向主播支付。

 

因此,通常主播的收益結算方式,首先由平臺支付至簽約公會的對公賬戶,再由公會統一代扣稅款後支付給主播。

 

而佣金的構成及計算方式,包括禮物、道具、各類活動、廣告收入等等。公會在按照與主播約定的比例進行結算時,必然清楚主播每一筆佣金的構成。以小博大的概率類遊戲玩法不需要消耗規則制定者過多的腦力,天然具有巨大的流量。流量帶來用戶,更多的用戶帶來更多的收入。流水的明顯異常也會讓公會“不得不”知道直播間的主播在做什麼。

 

那麼司法實務當中是怎樣的?

 

2020年9月廣東天河區法院發佈的一則判決[1],趙某以公司名義與某司簽訂合作協議,趙某在網易CC語音平臺設立“謎底公會”,趙某擔任公會負責人,並招募多名主播,在互動遊戲房間組織賭博,並開啓視頻互動、卡牌互動的競猜互動活動,吸引玩家投注虛擬幣,再根據競猜的結果由系統自動結算輸贏,公會、主播均可按約定比例從玩家下注或打賞的虛擬幣中進行提成,並由網易後臺結算爲人民幣,以此進行抽水。經審計,賭資約2200萬餘元。趙某作爲公會負責人,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另外處刑的還有公會的財務,主播,虛擬幣變現的相關人員。

 

2022年10月,寧陽警方通報一則案例[3],“某某星球”APP等語音直播遊戲APP,借直播打賞的幌子,內嵌“開寶箱”、“吹泡泡”、“星際旅行”等賭博小遊戲,警方摧毀涉賭APP平臺2個,涉賭直播公會3個,一舉抓獲包括後臺老闆、運營、技術、公會長及主播。

 

由此可見,直播間涉賭,相較於平臺方,顯然直播公會的風險更高。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賭資數額30萬以上即達到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標準,可判處5-10年有期徒刑。對於擁有巨大流量的直播間來說,30萬的數額可能只要一場直播活動即可達到。

 

03

平臺涉賭被端,直播公會如何維權?

直播平臺涉賭被端,若公會及其旗下主播參與了平臺組織抽獎活動等概率類遊戲玩法,刑責難以避免。但若是公會及其旗下主播未參與,也會被牽連其中。

 

最常見的維權類型,就是平臺未向直播公會結清佣金的問題。若平臺涉賭被端,平臺資金賬戶會被警方以賭資名義凍結。但這裏面的資金,並不全部是涉賭資金。未參與賭博活動的直播公會及主播的合法收入,可能會因刑事案件的原因,平臺無法再向公會結算。

 

若是這種情況,則建議2個方案:一、提起民事訴訟,將應結款項以民事判決的形式固定下來;二、向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提供合作合同等書面證據及情況說明,說明平臺賬戶中的相關錢款爲己方的合法收入。但無論是哪種方案,都是維權路漫漫。

 

寫在最後:

除非直播平臺就是包裝成正規平臺,實質僅從事網絡賭博活動的賭博平臺以外,一般情況下,大型的網絡直播平臺不會因爲部分直播間涉賭,平臺負責人必然涉刑。

實踐中,直播間涉賭主播被抓很常見,公會作爲與主播關聯最密切的主體,極易受牽連。所以直播公會負責人一定不能有“背靠大樹好乘涼”的心態,誤認爲與大型網絡直播平臺合作,就會降低自身風險。公會自身要加強對主播的管理,杜絕一切涉賭類型的活動,纔能有更爲長久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