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聲明:本文爲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引言:

當事人因被指控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公安調查,進而被作出拘留、逮捕,亦或是取保候審決定的,都不代表案件的最終結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前提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結合相關開設賭場罪無罪判決書,邵律師將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情形大體歸爲三類,本文進行介紹。


01

開設賭場罪相關法律明文規定

案例一[1]:棋牌室老闆,算不算“高危職業”?

被告人但云飛是棋牌室的老闆。某日,被公安抓獲,指控其涉嫌開設賭場。被告人陳述,其提供麻將臺及籌碼給客人,收費方式爲:收取臺位費或客人每胡一次收取固定費用。店內不允許現金交易,客人通過微信結算賭資。店內總營業額約15萬,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邵律師評析】

本案作爲關鍵的無罪要點:棋牌室的收費方式。

首先,被告人公司已辦理營業執照營業範圍包括棋牌,所以,其提供的麻將桌,是提供場所供他人娛樂的經營行爲。

其次,被告人的收費方式並不與賭資掛鉤,沒有抽頭漁利。棋牌室爲前來打麻將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潔等服務,還要支付店鋪租金、水電費等經營成本,收取正常的服務費,並不違法。

最後,被告人的行爲也不構成賭博罪,來打麻將的客人都是附近居民,有正當職業,並非“以賭博爲業”。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不以營利爲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爲等,不以賭博論處。


案例二[2]:在賭場上班但不想有被抓風險?那就做個“邊緣人物”吧

AB兩個人合夥開賭場,又僱了C負責場地管理經營、D負責管賬、E負責看店和做飯。某日,場子被端了。如何劃分各個主體的責任呢?很明顯,ABCD的地位和職責,在開設賭場罪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可憐的E,作爲賭場工作人員之一,自然也脫不了干係,一起抓了。

E視角下的這夥人:“賭場有4個股東,大股東經常和公安接觸,往公安交錢,小股東有事得向上請示,我不清楚每天錢和賬都交給誰。說好我每月工資2000,還沒發過,我在賭場幹了20來天,負責做飯,我沒和客人聯繫過”。

 

【邵律師評析】

即使“邊緣人物”相比於賭場老闆,或者抽頭漁利的人員,風險是小了不少,但這也是相比較而言的。本案中的於某,雖然最終被判決無罪,但這過程也挺熬人的,先是被行政拘留,後被撤銷刑事處罰轉刑事拘留,兩年後才被宣告無罪。

所以普通打工人還是找個正常的班兒上,知道是賭場,那就趕緊跑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7號)

“七、 關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

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僱傭爲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02

刑訴法的原則性規定

案例三[3]:大學生找兼職,要擦亮雙眼!

幾個人合資設立棋牌室,通過提供場地、賭具供他人打麻將賭博並以現金兌換籌碼等形式開設賭場,從中抽水收取臺費。聘的幾個員工,分別負責招呼客人、陪客人一起打麻將賭博以及收銀、兌換籌碼、記賬等工作。

被告人林某在這家棋牌室做收銀員。客人來棋牌室打麻將時,先到前臺處購買籌碼,再用籌碼計算打麻將的輸贏,結束後再去前臺把籌碼兌換現金。

 

【邵律師評析】

結合上述公通字〔2014〕17號規定,林某僅從事收銀,兌換籌碼等一般勞務性工作,領取正常固定工資,沒有提成。被告人林某是一名大四學生,因家庭困難且面臨畢業,纔出來找兼職。最終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判決無罪。

實踐中,刑訴法第16條經常被辯護人引用,但畢竟該條屬於刑法原則性條款,法官對條款的適用,也會無比謹慎。因此,實踐中,說服法庭適用本條款,並不容易。本案當中,當事人在校學生的身份,結合其入職時間短,獲利很少,從事的工作內容也屬於輔助性崗位,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後,才作出了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03

疑罪從無

案例四[4]:是隊友還是敵人?

檢察院指控:一夥人名義上是開動漫城,實際是靠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約定:孫某,董某,李某以資金入股,劉某以辦證入股並有償提供場地。

同案犯孫某、董某、李某的口供,均指認劉某負責辦動漫城的許可證,遊戲廳場地是劉某所有的,劉某明知遊戲廳裏有賭博機。

檢察院認爲劉某等人系主犯,建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終法院判決全員有罪,但孫某除外。

 

【邵律師評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當事人有罪需要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一夥人經營賭場是事實,同案犯爲了爭取從輕處罰,檢舉揭發同案犯孫某,且衆人陳述也均一致,爲什麼終究宣告孫某無罪呢?因爲定罪要講證據的。

該案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劉宏犯開設賭場罪的證據均爲同案犯孫某及被告人董某、李某的供述。根據法律規定,

同案犯的供述在證據種類上屬於被告人供述這一證據形態,依據法律規定,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對該意見予以採納,認爲孤證不能定罪,因此,孫某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案例五[5]:公司法人和公司實際經營者,誰會承擔責任?

某酒廠因開設百家樂賭局被端,該場地的工作人員(兌換籌碼、管理賬目、擔任荷官等)均被判刑。這波人處理了之後,公安抓獲了酒廠的實際經營人花某。

花某陳述:“小強”說想把一些東西搬到其酒廠倉庫,但其不知道具體裝的是什麼;過了倆月,才隱約知道是放百家樂的臺子,但一直沒人動,所以花某也沒在意;並且開賭局的那兩天,花某提供了不在場證明。

本案當中,賭場的幕後組織者——關鍵人物“小強”並未到案。

 

【邵律師評析】

刑事案件注重的是實質審查。因此,掛名者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本案當中,酒廠的法人是花某的愛人,花某是酒廠實際管理人。其愛人在本案當中是證人身份,並非案件當事人。如果花某明知他人在其酒廠開設賭場,自然脫不了刑則,但本案認定花某“明知”的證據,並沒有。所以,疑罪從無,花某無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案例六[6]:確實是法院判錯了:場地所有者和坐莊者均無罪

法院查明:

場地所有者:涉案的一樓是楊某家庭房產,租給他人經營夜宵,白天一樓處於空閒開放狀態,楊某放置了一張麻將桌,附近居民常來打麻將。楊某對來該場地的人有賭博的情況系知情且放任不管的態度。

坐莊者:何某某日路過此地,看到有人想玩牌九但無人當莊,便自告其來當莊並規定下注金額。一小時後,公安當場抓獲何某,次日傳喚了楊某。並將二人均拘留。

法院認爲:

場地所有者楊某:楊某不直接管理該房屋,沒有證據證實賭具是楊某提供以及楊某是否收取場地費。雖然證人稱莊家會放50元給房主,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該錢莊家給沒給,是否給了楊某。

坐莊者何某:何某系臨時起意自行當莊參與賭博,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沒有證據證明何某與楊某系共謀。

 

【邵律師評析】

這是個十分波折的案子,當事人對原有罪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兩被告人均被羈押了將近一年,終獲無罪判決。

和案例5比較相似的點是,場地的管理人對自己的場地沒有做好監管,放任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自己的場地,所以他人開設賭局,導致牽連自身。

 

寫在最後:

刑法作爲最爲嚴厲的懲罰手段,在適用法律上應體現其嚴謹性,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否則將會出現冤假錯案。

同時,也要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例如開設賭場罪中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員、未領取高額工資或利潤分成的人員,若已經予以治安處罰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