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別聲明:本文爲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引言:
在筆者前幾篇文章當中,筆者對直播間活動爲何涉賭,主播、直播平臺以及直播公會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析。
無論直播間各類涉賭類玩法如何創新,其本質換湯不換藥,永遠是“付費投入”,“以小博大”, “現金/實物產出”。若涉案主播,平臺方或公會因直播間玩法涉嫌開設賭場被抓,刑事辯護要點有哪些?本文從無罪和罪輕辯護,輕罪辯護三個角度展開說明。
01
無罪和罪輕辯護角度
之所以將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放在一起說,是站在司法實務的視度來看待的。因爲直播間活動一旦定性爲開設賭場,在大部分情況下,涉案人員主張辯解己方無罪都是很蒼白的。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名是以行爲定罪,不需要當事人具有營利目的。所以當事人辯解稱自己“不知情”,“未獲利”等,並不會影響司法機關對本罪的定性。
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如果能爭取到檢察院不起訴,無論是法定、酌定還是存疑不起訴,當事人不會有案底,就相當於無罪了。如此一來,也就達成了律師實現爲當事人『有效辯護』之目標。
除去“存疑不起訴”需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分析以外,公訴機關決定對當事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最常見的理由,就是認定本案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那麼,哪些可能的情形可能會被公訴機關認定“犯罪情節輕微”呢?以下列舉三類:
1、不參與利潤分成,僅領取固定工資
如果涉案主播是受平臺或公會僱傭,月工資固定,每天的具體工作內容,表現形式都是受到平臺或公會的嚴格管控,自身對於直播間活動也沒有決定權,那主播的身份就相當於普通基層員工,若平臺或公會的主要人員涉案,員工爲從犯地位,可以爭取減輕處罰甚至是不起訴。
2、從事涉案工作時間較短,未獲利或獲利極少
此點是從行爲人在涉案時間中的社會危害性角度出發,若涉賭平臺或活動本身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涉案資金流水也達到了能夠對主犯判處5-10年刑期的標準,但其中的相關工作人員從事主播,財務,運營,策劃等崗位時間較短,也存在爭取減輕處罰甚至是不起訴的可能。例如,2021年“蝶戀APP”平臺涉賭,吉林省某檢察院對一部分從事時間較短的主播均做出不起訴決定。
3、自願退贓
行爲人是否認罪認罰,是否能夠退贓,雖然不是法定的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在實踐中,是司法機關考量能否對行爲人做出從輕處罰,甚至是不起訴決定的重要尺度。至於退贓的數額,如果平臺上的流水巨大,司法機關一般會指定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之後才能得出結論。
另外,在具體退賠數額上,律師也可以從審計機構審計的金額的角度爲抓手,進行辯護。比如,若用戶累計投注,可能會造成賭資重複計算;再比如,主播或公會爲獲取更多收益,研究平臺機制,自己給自己刷禮物,然後通過第三方套現,那麼對於行爲人本人蔘與投注部分的賭資,應當予以扣減。
02
輕罪辯護角度
開設賭場罪,最高判10年,賭博罪和幫信罪,最高判3年。
即使行爲人最初是以開設賭場罪被立案偵查,也不排除後續爭取定性爲其他較輕的罪名。
1、開設賭場罪變更爲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區別於賭博罪的一個特徵,就是公開性。
如類似於微信搶紅包涉賭的玩法(在固定的幾個熟人之間,在微信中搶紅包比大小,搶到金額最小的人爲輸家,繼續發紅包,依此循環往復),在(2016)浙0302刑初408號案件當中,被法院認定爲賭博罪。
如果直播間涉賭活動是需要用戶輸入特定房間號才能進入,參與的用戶也都是固定的人員,活動玩法也未對外公開宣傳,沒有對不特定公衆開放,那麼以構成賭博罪(聚衆賭博)而非開設賭場罪的角度進行說理,存在較大的辯護空間。
2、開設賭場罪變更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如果涉案資金流水數額巨大,罪名的不同與否,決定了行爲人可能判處的最高刑期是3年還是10年。
2023年3月,寧波奉化檢察院發佈了這樣一則案例[1],徐某作爲體育賽事主播,通過本人及招募的主播團隊進行直播引流,在直播解說體育賽事時,插入廣告爲某跨境網絡賭博平臺引流,獲利三十餘萬元。法院判處徐某犯幫信罪。
在上述案例中,徐某的行爲即爲賭博網站進行引流。根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的,爲開設賭場罪的共犯。這與我國刑法中的幫信罪的行爲方式“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廣告推廣”定義存在相似性。
另外,關於支付結算,兩罪名也有相似的規定。(意見)規定了“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爲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幫信罪中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
直播平臺或主播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用戶提供虛擬道具/貨幣的提現服務,平臺或主播涉賭,那麼負責具體提現服務的主體(可能是主播或平臺直接僱傭的如財務人員,也可能是第三方銀商/揹包商人),這些人員,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也可能構成幫信罪。
兩罪名的行爲模式上,有着較大的重合性,雖然從法理上來說,行爲人對於他人開設賭場行爲是否明知,以及明知的程度,會影響案件的最終定性。但司法實踐當中,並沒有非常清晰的界定,如上述徐某犯幫信罪案件當中,“據徐某某交代,做該直播的目的就是爲了引流觀看比賽的人去充值賭博”,從法理的角度,若行爲人明知,應定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本案卻判處較輕的幫信罪。司法實踐的不清晰界定,也正是辯護人可以爭取的辯護空間。
03
寫在最後:
本文僅以刑辯律師的視角,對於直播間涉賭的辯護要點進行分析。我們仍要強調,網絡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爲,涉賭類犯罪一直都是國家打擊的重點,網絡直播作爲新興行業,在蓬勃發展的同時,直播平臺以及直播公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完善平臺監督機制,網絡主播們也切不可因高佣金,高提成而選擇鋌而走險,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