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聲明:本文爲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說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可能很多人並不陌生,自2019年兩高發布司法解釋明確幫信罪的立案標準,以及2020年全國各地廣泛開展“斷卡”行動,推動了幫信罪的大規模適用,由此被大多數人所熟知。


但刑法287條其實規定了兩個罪名,一個是幫信罪,一個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下簡稱非信罪)。關於非信罪,對於絕大多數人,甚至是對很多律師來說,都是比較陌生的罪名。


可能很多Web3創業者對於國內不能開交易所,不能發幣,不能挖礦等常識性法律規定是知道的,但對於幣圈相關資訊信息的發佈、推廣,一般不認爲存在法律風險。


但是,通過本人既往承辦的涉本罪的幣圈刑事案件的經驗總結,這麼一個“小衆”的罪名,Web3創業者一定要格外重視。


作者 | 邵詩巍律師


本文上篇請➡️:

一個幣圈創業者需要格外重視的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一)


接着上文繼續說。



01

什麼是非信罪







2、從九二四通知看哪些幣圈業務模式涉嫌非信罪


條款三:

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爲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併爲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本條文是對互聯網企業的經營行爲做出規制。相較於上述兩條,本條內容與非信罪所規定的行爲模式更爲貼合,因爲非信罪區別於其他罪名最爲明顯的特徵,就是對於信息網絡的利用,傳播信息僅通過線上的網絡方式實施。


雖然邵律師曾承辦過Web平臺/項目方因從事本條文中描述的相關業務,被警方以非信罪被抓的相關案件,但本人仍然認爲,若該條規定的內容入刑,違反了刑法本應具有的謙抑性特徵,其波及面是非常廣泛且可怕的。



  • 提供網絡經營場所:

    Web3平臺或項目的“網絡經營場所”通常指的是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虛擬場所,例如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在線平臺,“提供網絡經營場所”指的是爲網絡相關的商業活動提供必要的在線平臺或空間。這可以包括不同類型的服務和環境,具體取決於業務的性質。


  • 商業展示:如互聯網企業收取Web3平臺或項目方的廣告費等合作費用,發佈虛擬貨幣交易所、DeFi、NFT、數字錢包、鏈遊GameFi、幣種幣價等信息,爲Web3項目或平臺做展示。


  • 營銷宣傳:如互聯網企業通過廣告、內容營銷、社交媒體推廣、電子郵件營銷等,提升Web3項目或平臺的知名度,並激發潛在用戶的投資慾望。


  • 付費導流:如爲Web3項目或平臺創建專屬的廣告位或推廣位,通過平臺的流量優勢吸引潛在客戶;利用平臺的算法推薦系統,將Web3項目或平臺的商品或服務信息推薦給目標用戶羣體;在平臺舉辦的各類活動中爲Web3項目或平臺提供展示機會等。




02

Web3刑事律師的思考


從最早的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開始,國內對於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就一直持有嚴格的監管態度。後續有關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出臺新規,如2017年(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94公告),2021年(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2年(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等。


但需要說明的是,94公告、924通知等在法的效力位階層面上屬於規範性文件,而非信罪的情形爲設立的網站、羣組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發佈違法犯罪活動相關信息,該罪名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以下兩高司法解釋,僅限於犯罪行爲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爲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爲。


因此,從法理和法的效力層面上來說,以94公告,924通知等作爲認定行爲人涉嫌犯罪的依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爲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爲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爲。


另外,雖然各類政策均強調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即便幣圈項目被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項目本身也不能與刑法當中違法犯罪活動劃等號,還是要從其業務模式本身來分析。


如果某項目是一個正經的幣圈項目,且項目發行在海外,如區塊鏈遊戲平臺,用戶是通過VPN翻牆的方式投入大量資金最終致虧損,則根據924通知等,引發的風險應自擔,平臺的經營行爲並非違法犯罪活動,那麼相關主體爲該平臺做營銷宣傳、商業展示等,不應當適用本罪名。


如果某項目是一個圈錢跑路的詐騙平臺,確有被害人因被騙而遭受資金損失,或者某項目是面向國內用戶的傳銷平臺、賭博平臺,相關主體爲該平臺做營銷宣傳、商業展示等,可以適用本罪名。




03

邵律師提示:


非信罪,對於Web3創業者來說,其實是一個看似很遠,但又很近的罪名。

可能會有些幣圈的朋友看到此文會覺得是刑事律師的“恐嚇”,其實還真不是。


有的人只能看到本文是篇法條解讀文章,但有的人能看懂我其實講的都是這背後的真實案例。


總之,無論是幣圈的KOL、做知識付費的社羣羣主、撮合交易虛擬貨幣的中介主體,還是幣圈資訊平臺、與Web3項目方進行商業合作,提供導流、營銷服務的第三方主體等等,在自身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在深刻理解國內政策的基礎上,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防範法律風險。


就說到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