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追稅時代,沒人是局外人

財政部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在112年6月發布「修正共同申報準則」(Amendments to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上月提出《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次將特定電子金錢商品(Specified Electronic Money Products)及電子支付機構納入。

若修法通過,電子支付機構將被視同存款機構,必須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針對現行金融機構的遵循義務,修正草案亦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

未來,應申報帳戶及無資訊帳戶者,除了帳戶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及稅務識別碼外,另需補充說明帳戶類型、是否提供有效自我證明文件,以及是否屬於聯名帳戶及帳戶持有人數量。若帳戶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者,需額外補充其具控制權之人的類型於申報檔案內。

CRS是什麼?

CRS的全名是「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發布,被外界稱為「全球版肥咖條款」(FATCA)。其核心概念是建立一個跨國合作的網路,讓參與國家的稅務機關可以自動且定期地交換彼此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

為什麼要有CRS?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個人或企業將資產隱藏在海外避稅的情況日益普遍,侵蝕了各國的稅基。CRS的出現,正是為了建立一個更透明的國際稅務環境,透過各國間的合作,讓藏匿於海外的金融資產「透明化」,從而有效防堵利用跨國資訊不對稱進行逃漏稅的行為。

CRS對一般民眾的影響

CRS的主要影響對象是在參與國間擁有金融帳戶的個人或實體。對多數僅在台灣擁有金融帳戶且稅務身分單純的民眾而言,影響不大。

然而,以下幾種情況必須特別留意:

  • 持有海外金融帳戶:台灣稅務居民,但在日本、澳洲、英國等交換夥伴國擁有銀行存款、保單或證券帳戶。

  • 擁有多重稅務身分:可能因為雙重國籍、長期旅居海外或頻繁的跨國業務往來,而被多個國家或地區認定為稅務居民。

  • 透過境外公司或信託持有資產:CRS具有「穿透原則」,會追查至最終具有實質控制權的自然人。

專家:因應CRS新制,三大準備刻不容緩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李嘉雯建議,電子支付機構可先行依草案內容分析其所發行的電子金錢商品是否符合「特定電子金錢商品」的定義,並及早了解CRS作業辦法的內容,以利提前進行準備。

依該草案之規定,若商品具備可儲值、可提領現金及支付功能等,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應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之帳戶。

再者,電子支付機構可依照草案內容,先行檢視及評估當前客戶註冊流程是否符合CRS作業辦法規定的盡職審查要求,例如:納入客戶稅務居住者的身分辨識作業,並建立相關內控及作業相關流程,以利日後內部稽核與外部檢查。

根據現行CRS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需確認客戶是否為應申報國的稅務居住者,並針對符合條件的帳戶進行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電子支付業者大多透過線上方式完成客戶註冊,因此業者原有的系統功能是否足以支援CRS所要求的資料留存與申報,也成為一項重要課題。

李嘉雯提醒,電子支付業者應確認現行系統所保留的資訊是否足夠,並評估是否需新增稅務身分、自我聲明等相關欄位,以確保日後能依規定完成申報作業。

另外,針對本次強化的申報要求,李嘉雯指出,金融機構應檢視其內部系統留存之資訊是否足夠符合新增的申報資料要求,若無法滿足,建議先行調整以利未來申報所需。

李嘉雯強調,本次修正草案顯示CRS作業辦法擴大適用對象以及申報要求的趨勢。相關業者應及早檢視現行客戶資訊蒐集與管理流程,主動調整以符合未來申報要求,確保合規並降低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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