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這兩年在法律圈,尤其是刑事辯護圈開始流傳一個詞:“遠洋捕撈”,大概意思是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進行跨省的創收式執法,辦案子並非是爲了打擊犯罪,維護法律,而是主要爲了創收。   01 幣圈遠洋捕撈   在幣圈其實也存在着這樣的情況,尤其是幣圈的案子都是以刑事案件爲主。在刑事辯護的角度看,我們確實在一些涉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中,無論是從程序上的立案、管轄、涉案財物的查凍扣;還是從實體上的犯罪構成、此罪與彼罪的區別等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   基於國內對於虛擬貨幣的強監管政策,一些基層司法機關只要看到虛擬貨幣都潛意識地想到違法犯罪。同時,又因爲幣圈一些人確實 “很有錢”,這兩種因素的 “完美” 結合,使得司法機關對幣圈的打擊一點不比傳統經濟犯罪輕。   02 刑事政策的變化   但是,今年 3 月份以來,我們瞭解到國內可能要對 “遠洋捕撈” 踩剎車了。一個內部流傳的文件顯示,公安部在今年 3 月專門發佈了(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的通知,對於公安機關跨省辦理涉及企業犯罪的案件出臺了更爲嚴格的規定。   隨之而來的就是 “遠洋捕撈” 的明顯降溫,幣圈也能明顯感受到這股 “春風”。   03 幣圈的刑事法律風險來源   作爲幣圈刑辯律師,我們經常打交道的罪名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隱罪)。此外還有傳統的詐騙罪、盜竊罪、計算機類犯罪等等。   同時,幣圈的刑事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被網絡犯罪涵蓋,網絡犯罪的管轄(立案)是非常寬泛的,什麼是網絡犯罪呢?根據現行規定,包含以下類型:   一是傳統的計算機類犯罪(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犯罪案件);   二是和網絡相關的犯罪(幫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等);   三是通過網絡實施的詐騙、賭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   在具體的立案管轄上,原則上以犯罪地公安立案爲主,也可以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網絡犯罪實施行爲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等都有立案管轄權。   回到幣圈,我們上邊說到過不少基層司法機關潛意識就認爲炒幣違法(其實這種認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再加上幣圈刑事案件中立案管轄的範圍之大,即使 A 地的公安不立案,並不能保證 B 地的公安也不立案(因爲幣圈案件屬於網絡犯罪,網絡犯罪的立案管轄連接點實在太多了),所以跨省很正常。   同時,根據上述公安部的規定,現在主要規制的是涉企類的跨省辦案。很多幣圈的案件都是 “小作坊” 本質上並沒有 “涉企業” 這個因素,這也導致了即使民間有 “(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 這個 “尚方寶劍”,也難以保障幣圈就一定沒有被捕撈的風險。   所以,幣圈遠洋捕撈短時間內很難結束。   04 寫在最後   幣圈出海運動自 2017 年的 “9.4 公告” 開始,到現在都沒有完全結束。在 web3 領域 “幣圈” 和 “鏈圈” 之爭也從來沒有結束,新加坡作爲金融開放的城市也要在 6 月 30 號開始實施自己的 web3 新政(主要影響領域在幣圈)。這樣看來對監管、控制天然反抗的虛擬貨幣(以及由其衍生的幣圈)與中心化的監管者的矛盾永遠是不可調和的,最好的模式只能是中心化的監管者和去中心化的擁躉羣體兩方學習刺蝟間的相處,找到彼此的安全舒適距離,這樣才能共存、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