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管局 MAS 在 2025 年 5 月 30 日發布了數位代幣服務提供商 DTSP 的新規的回應文件,許多人還沒有意識到這實際上將影響整個亞洲 Web3 產業的格局。

新規於 2025 年 6 月 30 日正式實施,MAS 明確表示沒有任何緩衝期!一場大規模的「新加坡 Web3 大撤退」或許已經悄然開始。

「We will be extremely cautious。」

當 MAS 在這份措辭嚴厲的諮詢文件中毫不掩飾地表達這種態度時,那個曾經被全球 Web3 從業者譽為「亞洲加密友善天堂」的新加坡,正在以一種令人意外的方式告別過去——不是漸進式的政策調整,而是近乎「斷崖式」的監管收緊。

對於那些仍在觀望的項目方和機構而言,這或許不再是一個「要不要離開」的問題,而是「何時離開」以及「去往何處」的抉擇。

昔日榮光:監管套利的黃金時代

還記得 2021 年的新加坡嗎?當中國全面禁止加密貨幣交易,美國 SEC 四處揮舞監管大棒時,這個小島國卻張開懷抱歡迎 Web3 創業者。Three Arrows Capital、Alameda Research、FTX 亞洲總部⋯⋯

一個個響亮的名字選擇在這裡安家,不僅僅是因為 0% 的資本利得稅,更是因為那時的 MAS 展現出的「擁抱創新」姿態。

彼時的新加坡,堪稱 Web3 產業的「監管套利聖地」。在這裡註冊一家公司,就能合法合規地向除新加坡外的全球使用者提供數位資產服務,同時享受新加坡金融中心的聲譽加持。

這種「身在新加坡,心係全球」的商業模式,一度讓無數 Web3 從業者趨之若鶩。

而如今,新加坡的 DTSP 新規意味著新加坡徹底關上監管友善的大門,其態度簡單來說一句話就是:

把 Web3 產業沒有牌照的人全部轟出新加坡。

什麼是 DTSP?讓人「細思極恐」的定義

DTSP 全稱為數位代幣服務提供商,按照 FSM Act 第 137 條的定義以及文件 3.10 的內容,DTSP 包括兩類主體:

  1. 在新加坡營業場所營運的個人或合夥企業;

  2. 在新加坡境外展開數位代幣服務業務的新加坡公司(無論該公司來自新加坡還是其它地方)

海外公司圖源:MarsBit

這個定義看似簡單,實則暗藏殺機。

首先,新加坡對於「營業場所」的定義是什麼?MAS 給出的「營業場所」定義是「在新加坡由持證人用於展開業務的任何地點(包括可以從一個地點移動到另一個地點的攤位)」。

注意這個定義中的幾個關鍵點:

  • 「任何地點」:沒有限制必須是正式的商業場所

  • 「包括攤位」:連移動攤位都被納入,顯示監管範圍之廣

  • 「用於展開業務」:關鍵在於是否在該地點進產業務活動

簡單來說就是,只要你在新加坡沒有持牌,在任何場所展開任何涉及數位資產的業務都會有觸犯法律的風險,不管你是新加坡當地公司,還是海外公司,不管你是在針對新加坡本地,還是境外客戶。

那麼居家辦公會不會犯法呢?

針對這個問題,Baker McKenzie 律所在文件中向 MAS 提交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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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 McKenzie 律所專門就這個問題向 MAS 尋求澄清:

「考慮到遠程工作的普遍性,MAS 的政策意圖是否要覆蓋受僱於海外實體但在新加坡的家中或住宅場所工作的個人?」

律所的擔憂很現實。他們列出了幾種可能踩雷的情況:

  1. 從家中為海外公司提供 DT 服務的個人(可能是諮詢性質)

  2. 海外公司的員工或董事,在遠程工作安排下於新加坡工作

但同時,律所也試圖為居家辦公者提供一些「護身符」:

「基於現行立法的起草,可以論證家庭或住宅場所不應被納入,因為家庭或住宅場所通常不被理解為許可方展開業務的場所。」然而,MAS 針對這個問題潑了盆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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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第 137(1)條的規定,所有在新加坡營業場所從事向新加坡境外提供數位代幣服務業務的個人都需要獲得 DTSP 許可證,除非該個人屬於(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第 137(5)條規定的某一類人員。在這方面,如果個人位於新加坡並從事向新加坡境外人員(即個人和非個人)提供數位代幣服務的業務,則該個人需要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第 137(1)條申請許可。

但是,如果個人是向新加坡境外提供數位代幣服務的外國註冊公司的僱員,該個人作為其在外國註冊公司就業的一部分所從事的工作本身不會觸發(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第 137(1)條下的許可要求。」

以及

「但是,如果這些個人在共享辦公空間工作或在海外實體的關聯公司辦公室工作,那麼他們顯然更容易被納入範圍。」

總結一下新規就是:

  • 沒有牌照,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都不可以在新加坡任何營業場所展開針對新加坡本地或海外客戶的業務。

  • 如果你是海外員工的僱員,在家辦公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新規也有很多模糊的地方:

  • MAS 對於僱員的定義非常模糊,項目創辦人是否算僱員,持有股份是否算僱員?都是 MAS 說了算。

  • 如果你是海外公司的 BD、銷售,你去了別人的共享辦公室談業務,算不算在營業場所展開業務?MAS 說了算。

模糊的數位代幣服務定義,KOL 或許也將波及?

MAS 對於數位代幣服務的定義覆蓋範圍廣得令人咋舌,幾乎涵蓋了所有相關的 token 類型和服務。而其中甚至連發布研究報告都被包含其中?

根據 FSM Act 第一附表第(j)項的規定,監管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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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與數位代幣銷售或要約相關的服務,包括:

  1. 直接或通過出版物、文章等任何形式(電子、印刷或其它形式)提供與數位代幣相關的建議

  2. 通過發布或傳播研究分析或研究報告(電子、印刷或其它形式)提供與數位代幣相關的建議。」

這可能意味著,如果你作為一個 KOL 或者機構在新加坡發布一份分析某個代幣投資價值的報告,理論上就可能需要 DTSP 許可,不然就有可能被判定為違法。

Blockchain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在回饋中就這個問題向 MAS 發出了靈魂拷問:

「傳統研究報告是否會被認定為與代幣銷售或要約相關?參與者應該如何區分與代幣銷售或要約相關的研究報告?」

MAS 並未給出明確答覆,這種模糊性可以說讓所有內容創作者都如履薄冰。

哪些羣體可能受到波及?

個人身份類型(高風險)

  • 獨立從業者:包含開發者、項目顧問、造市商、礦工等等

  • 內容創作者和 KOL:包含分析師、KOL、社羣營運等等

  • 項目核心人員:包含創辦人、BD、銷售等核心業務人員

機構類型(高風險)

  • 未持牌交易所:CEX、DEX

  • 項目方:DeFi、錢包、NFT 等等

結語:新加坡監管套利時代的結束

一個恐怖的現實浮現出來:新加坡這次是來真的了,要把所有不合規的人全部「轟出」新加坡,只要不合規,幾乎任何與數位代幣相關的活動都可能被納入監管範圍。

無論你是在豪華寫字樓還是在家裡的沙發上,無論你是大公司的 CEO 還是自由職業,只要涉及數位代幣服務。

而由於「營業場所」和「展開業務」的定義存在大量灰色地帶和模糊定義,MAS 很可能會採用「案例導向」的執法策略——

先殺幾隻雞,再儆猴子。

想臨時抱佛腳擁抱合規?不好意思,MAS 明確表示將以「極其謹慎」的方式審批 DTSP 牌照,只有在

「極其有限的情況下」

才會批准申請。

在新加坡,監管套利時代正式結束,大魚喫小魚的時代來臨了。

  •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MarsBit)

  • 原文作者:菠菜菠菜

『新加坡嚴管Web3!沒牌照的通通轟出去,加密平臺出走潮來臨?』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加密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