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一、立法背景與政策目標

  • 隨著虛擬資產(Web3)發展,穩定幣作為支付媒介及金融工具,在金融體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金融穩定帶來潛在風險。

  • 政府認為有必要設立專門監管制度,既保障用戶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也促進產業創新和健康發展。

  • 條例草案參考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國際標準,採取「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

二、受規管活動與適用範圍

  • 受規管活動包括: 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 在海外發行、但錨定港元的穩定幣 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法幣穩定幣 金管局指定的其他重要活動

  • 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

  • 在海外發行、但錨定港元的穩定幣

  • 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法幣穩定幣

  • 金管局指定的其他重要活動

  • 穩定幣定義:以一種或多種法定貨幣或資產作為價值參照、以加密技術發行、可作支付、投資、清償用途的數碼資產。

  • 排除範圍:CBDC、有限用途代幣、證券、儲值支付工具、銀行存款等。

三、發牌制度與持牌要求

  • 任何人/機構未經許可不得發行、推廣或提供穩定幣,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罰款及7年監禁。

  • 申請牌照需通過嚴格審查,包括資本要求(如2500萬港元)、內部管控、儲備管理、反洗錢措施等。

  • 牌照有效期、續期、撤銷、變更等均有明確規定。

  • 持牌人必須在香港設立實體公司,並公開公司資料以便查覈。

四、儲備資產與風險管理

  • 儲備要求: 必須持有等值或超額的高質素、高流動性儲備資產,確保穩定幣可隨時全額贖回。 儲備資產需妥善分隔、保管,並定期披露。

  • 必須持有等值或超額的高質素、高流動性儲備資產,確保穩定幣可隨時全額贖回。

  • 儲備資產需妥善分隔、保管,並定期披露。

  • 贖回權利:持有人有權按面值贖回穩定幣,贖回要求不得附帶不合理費用,並須於合理時間內處理。

  • 破產保護:如持牌人清盤,儲備資產須優先保障持有人贖回權益。

五、資訊披露與透明度

  • 定期向金管局及公眾披露經營狀況、儲備資產、重大變動等資訊。

  • 廣告、推廣活動須遵守嚴格規範,防止誤導或虛假陳述。

六、管理層、託管與中介機構監管

  • 高級管理人員及控權人須獲金管局批准。

  • 金管局可對持牌人進行調查、要求資料、委任法定管理人等。

  • 穩定幣託管服務將另行諮詢並制訂指引,確保資產安全。

  • 中介機構(如銀行、證監會持牌法團、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只能向公眾提供已獲發牌的穩定幣,未獲發牌的只能提供給專業投資者。

七、執法、罰則與跨境協同

  • 違規處罰: 無牌經營、非認許機構銷售穩定幣等,最高可罰500萬元及監禁7年。 穩定幣交易欺詐最高罰1,000萬元及監禁10年。 誘使他人取得穩定幣而作失實陳述,罰100萬元及監禁7年。

  • 無牌經營、非認許機構銷售穩定幣等,最高可罰500萬元及監禁7年。

  • 穩定幣交易欺詐最高罰1,000萬元及監禁10年。

  • 誘使他人取得穩定幣而作失實陳述,罰100萬元及監禁7年。

  • 金管局有調查、搜查、施加監管罰則等權力。

  • 條例具域外效力,對境外發行但錨定港元的穩定幣同樣監管。

  • 透過國際監管合作、銀行體系等手段加強執法。

八、創新與產業發展

  • 條例設有「沙盒」機制,允許創新項目在監管下試點運行,鼓勵供應鏈、跨境支付等新場景應用。

  • 強調在金融穩定與創新發展之間取得平衡,避免不必要的限制,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

九、過渡安排與附表規範

  • 為現有穩定幣發行人設立合規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

  • 附表2:最低準則(摘要): 資本充足、儲備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反洗錢、資訊科技安全、業務持續管理、資訊披露等。

  • 附表3:牌照費用(摘要): 包括申請牌照、續期、變更、查閱等各類費用,由金管局訂明。

  • 其他附表涵蓋刑事罪行、過渡安排、審裁處設立等細則。

十、實施與宣傳

  • 條例生效前將加強宣傳與教育,提升公眾對穩定幣及風險的認識。

  • 與警方、證監會等機構建立聯合專責小組,主動監控市場及防範騙局。

小結

香港(穩定幣條例草案)以嚴謹的發牌制度、明確的儲備資產要求、高透明度與強大執法權力為核心,既保障用戶與金融穩定,也為創新和產業發展留有空間。條例內容兼顧國際標準與本地實際,有助於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虛擬資產及金融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