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FinTax

引言

 

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境內投資者投資美股、港股的規模也逐年擴大。近期,中國內地多個省市的稅務機關發佈公告,對中國居民的境外收入申報加大稽查力度,追繳金額單戶自 12.72 萬元至 141.3 萬元不等。在本次行動中,中國稅收居民美股、港股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被重點關注。

 

1 中國稅收居民美股、港股所得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納稅,美股、港股所得也在此列。投資者的自股市取得的收入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股票的股息和分紅(股息、紅利所得),二是炒買炒賣股票的收益(屬於資本利得,但是中國未單獨設立資本利得稅,其應歸入「財產轉讓所得」稅目)。

 

1.1 對美股所得徵稅

 

針對美股股息所得,中國投資者需將美股股息納入綜合所得,按 20%稅率繳納個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2020 年第 3 號公告,納稅人可以基於在美已繳稅額(主要是美國徵收的預提稅)享受抵免。因此,中國稅收居民需將美股股息全額計入收入,並扣除境外已繳稅款後,按中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爲:中國應納稅額=股息收入×中國稅率−境外已繳稅款(抵免限額內)。而針對美股資本利得,中國投資者以財產轉讓所得按 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損失可在稅前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稅收也可以申請稅收抵免。

 

1.2 對港股所得徵稅

 

針對港股股息所得,中國居民個人投資港股通過港股通賬戶或香港賬戶兩種渠道買入,滬港通賬戶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地個人投資者取得的 H 股股息紅利,H 股公司按照 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取得的非 H 股股息紅利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照 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而對於中資控股或主要業務在中國大陸,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紅籌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紅籌企業預先按照法人標準代扣 10%的企業所得稅才進行分紅,而紅籌企業在稅後利潤中並非全都計提了 10%的企業所得稅,因此港股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率在 20%-28%不等。此外,若在香港直接開設證券賬戶進行港股投資,對於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除 H 股、紅籌股部分情況需要繳納 10%的股息紅利稅外,其餘情況下無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針對港股資本利得,在內地的稅收處理也區分兩種情形,一是通過港股通賬戶的炒股所得,在中國境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二是通過香港證券賬戶直接轉讓港股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對中國境內稅務機關申報境外所得。並且,香港地區對境外港股投資者獲得的買賣價差免徵資本利得稅,因此不產生內地的稅收抵免額,投資者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 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 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如何開展稅務稽查

 

近年來,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非常重視高淨值個人逃稅問題,有專班人員負責監控個人大額資金異動、識別個人稅務風險點,而個人投資美股等獲得的境外收入也在監控範圍之內。但是,境外炒股所得主要通過自行申報途徑計算應納稅額,中國稅務機關無法通過源頭扣繳等機制直接實施監管。

 

CRS(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機制是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獲取涉稅信息開展稅務稽查的方法之一。CRS 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主導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即全球主要國家爲打擊逃稅而建立的對涉稅人賬戶信息在成員國間交換的系統。中國自 2017 年起實施這一機制,據此,中國稅務機關可自動獲取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金融機構的賬戶信息,包括存款、投資、保險等金融資產數據。截至 2025 年,已有 106 個國家和地區加入 CRS(包括中國內地和香港),信息交換涵蓋賬戶餘額、利息、股息等方面。CRS 本身不設定「個別賬戶餘額」或「報告金額」的全球性下限,所有被認定爲「可報告賬戶」的賬戶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交換,但部分司法轄區在立法中設置了非強制性的報告限額。如香港在其(稅務(自動交換金融賬戶資料)規定)中,明確允許金融機構對「預先存在的實體賬戶」,若賬戶餘額不超過 250,000 美元,可以(而非「應當」)免於立即進行盡職調查及報告,但金融機構主動對該限額以下的賬戶進行調查也完全合規。因此,資金量較大的賬戶更有可能受到關注,但也不能排除小資金賬戶的信息被報告和交換的可能性。

 

目前,美國並未加入 CRS,而適用本國的信息交換框架——(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該法案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於全球所有國家,它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機關披露有關美國賬戶的信息,否則將被徵稅。披露模式有兩種,模式一是他國政府向美國稅務局報告其轄區內所有金融機構所維護的美國賬戶信息,模式二是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稅務局報告其維護的美國賬戶信息。2014 年 6 月 30 日起,中國已與美國就 FATCA 模式一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被作爲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轄區對待,但截至目前兩國尚未就該合作簽訂正式的政府間協議。因此,中國稅務機關暫時無法通過 CRS、FATCA 等信息交換機制獲取稅收居民在美國的賬戶信息。相較之下,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通過 CRS 進行信息交換是非常便利的。

 

然而,CRS/FATCA 機制並不是唯一的信息獲取方式。第一,在市場層面,港股、美股等主流證券市場的券商,也會定期將相關交易信息向內地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再通過這些報告來分析可能的境外收入。第二,中國稅務總局和金融監管局、人社局、海關、外匯管理局等政府部門的緊密合作,通過部門間協作,稅務機關得以將中國居民的相關支付數據、勞務派遣數據、出入境數據、對外付匯數據等整合起來,並通過個稅風控管理系統綜合研判稅收風險。實務中,這些方式對稅務機關的境外涉稅信息獲取、涉稅風險研判和稽查起到了更爲關鍵的作用。

 

3 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如何獲取 Web 3 收入信息

 

既然稅務機關已經開始重點關注對中國稅收居民美股、港股等境外投資所得的稅收監管,Web 3 境外收益是否會成爲下一個重點稽查目標的亟待關注。根據中國稅法,Web 3 收入只要能夠被歸入稅法中的相關稅目,就應屬於應稅所得範圍,而這主要是一種法律適用的技術性問題。在實際操作中,中國內地稅務機關順利實現稅收徵管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其能夠獲取中國稅收居民的 Web 3 收入信息。

 

在目前的涉稅信息處理框架下,CRS 也適用於加密貨幣相關的資金流動,但是投資者若不在中心化的平臺進行交互(特別是不在 CEX 進行交易),則 CRS 難以追蹤,內地稅務機關也很難直接獲得相關交易信息(但仍存在被他人舉報偷稅漏稅的風險)。然而,這並不意味着稅務機關完全無法察覺稅收居民在 Web 3 領域的稅務違規行爲。正如稅務機關能夠通過多方數據研判掌握居民的境外證券投資情況一樣,對於 Web 3 領域的從業者或者投資者,稅務機關也可能會存在一套對應的風險指標體系,諸如考察個人在海外的逗留往返情況、從事的行業是否與區塊鏈技術聯繫較爲緊密、是否在法幣賬戶無動態的情況下持有部分高價值財產等。此外,隨着 Web 3 行業的發展,不排除中國稅務機關未來與更多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建立更緊密的關係,從而獲取交易所用戶的交易記錄、損益情況等信息。從美國稅務局(IRS)此前公佈的(定期提供數字資產銷售服務的經紀人總收入報告要求)(Gross Proceeds Reporting by Brokers That Regularly Provide Services Effectuating Digital Asset Sales)最終被廢止一事來看,短期內,儘管各國稅務機關很難對去中心化平臺施加足夠的壓力,但是以中心化交易所爲代表的中心化平臺未必如此。

 

4 投資者何以應對

 

隨着全球稅收透明化程度提升與監管技術升級,中國稅務部門對境外收入稅收稽查的力度也不斷增強。長遠來看,或許合規纔是更符合長期利益的選擇。對於美股、港股和 Web 3 的投資者而言,重新審視跨境資產的合規邏輯,加強對跨境收入申報問題的關注顯得頗爲必要。

 

在此背景下,FinTax 跨境財稅諮詢團隊能夠爲您量身定製稅務風險應對與稅務安排優化方案:

 

4.1 階段一:暫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的個人境外所得涉稅情況覈查通知

 

FinTax 能夠結合當前個稅法規政策以及中國境外所得風控管理要求,協助您全面梳理境內外收入和所得情況,提前做好潛在的稅務風險防控。

 

4.2 階段二:已經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的個人境外所得涉稅情況覈查通知

 

(1)協助您根據稅務機關覈查通知的要求,梳理涉案年度境外所得數據,並根據所得類型做好相應解釋準備。

 

(2)如果涉及稅務約談、風控覈查、個稅稽查等具體檢查環節,FinTax 能夠協助您準備各項資料,提供應對建議。

 

(3)FinTax 能爲您後續的境外涉稅業務以及國內外個稅相關安排提供優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