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洗钱(Money Laundering)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制服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1. 提供资金账户的;
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
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

02、洗钱的基本过程
从理论上说,完成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1.处置阶段(placement)。
处置阶段又称“放置”的过程,是洗钱的开始阶段,该阶段是对来自犯罪活动的财产通过进行有形的处理,并把它投入到清洗系统中。较为常见的形式是把作为犯罪收益的零散现金转化便于控制、隐藏的财产形式。

如犯罪分子通过街头零星的毒品交易获取了大量的小额现金,由于这些小额现金既不便于携带,大量的小额现金聚集到一起,还容易让人发现,暴露目标。

因此,犯罪分子急需把小额现金的形式进行转化,于是,他们可以采取把钱存人银行、用钱购买价值较大的各种有价证券。一旦大量的小额现金存入了银行里开立的户头或是转变成便于携带的有价证券,处置的过程就已完成。

从实践中看,处置过程可以采取多种的手段,如走私大量的货币现金、将赃款转作金融机构存款以便与合法存款混同等。

由于现代金融市场的发达,洗钱分子在对犯罪收益进行处置时,从传统的柜台业务、汇款、信用卡到新兴的电话银行、电子银行,他们可以借助的手段已经越来越多了。

经过这一阶段后,不法分子就对上游犯罪得来的收益进行了初步的加工和处理后,使得犯罪收益变得更为方便进行交易和隐藏,为以下步骤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成为了整个洗钱活动的基础。

2.离析阶段(layering)。
离析阶段又称“分离”、“分层”、“培植”的过程,也有人称其为搅动(agitation)过程。

离析阶段是洗钱的关键环节,不法分子目标在于经过这一阶段里财产的交易或转移,实现分散和聚集犯罪所得、变换财产的外在形态,使分别置于各处的犯罪所得与其最初的来源脱钩,从而逐步地让犯罪收益的真实性质、来源变得模糊,以求逃避监管。

不法分子往往充分利用现代复杂而完备的市场体系,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到黄金市场、汽车市场甚至是街头零售业,制造出复杂的交易层次,多次转移或多次交易,甚至不惜采用匿名交易,刻意蒙蔽或规避审计,将非法的资金与其来源之间的联系人为地割断。

常见的是通过实施以假名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虚拟贸易收支或买卖无记名证券等复杂的金融操作,以此来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所有权关系,模糊其非法特征。随着跨国洗钱的出现和发展,洗钱分子在离析阶段所使用的手段、所构筑起的复杂交易层次,足以让人眼花缭乱,简直像一个迷宫。

如果这个时期的洗钱活动又在那些所谓的“保密港”(secrecyhavens)、“税收港”(taxhavens)以及其他的洗钱监管死角进行的话,更为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和去向蒙上了层层的迷雾,让监管当局实难分辨和追踪。

3.归并阶段(integration)。
归并阶段又称“一体化”、“整合”、“融合”的过程。归并阶段是洗钱行为的完成阶段,在这一阶段,不法分子把经过离析后、一般人难以觉察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财产以合法财产的名义转移到与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如果离析的过程能够顺利实施,犯罪收益已经与一般的正常收入混同,普通人难以觉察其非法的本来面目。

而犯罪分子就可以将以合法面目出现的犯罪收益进行自由地支配和使用,把资金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之中,像一般的商业资金往来过程那样,让“洗净”的资金再次进入金融系统。

03、洗钱犯罪常见的手段。

1. 现金走私

在许多的国家并未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所以将犯罪收益通过走私带入这类国家,然后存入银行,是洗钱的重要方式,这也是各国严格限制出入境现金携带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构建存款

这种方法也叫化整为零,是将大笔资金分散成小额存款,以免引起怀疑。一些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超过限额的现金交易,银行必须向反洗钱情报部门报告。所以洗钱分子往往将大额现金拆分成低于报告标准的金额分散存入银行,逃避监管。

3. 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4. 直接购置各种动产或不动产直接购买房产、高价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艺术品以及各种金融证券等,然后在转卖中套取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5. 利用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无记名债券或期货由于证券业交易资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繁多而且复杂,全球资本市场已经形成,这都为洗钱提供了最好的掩护,所以许多的洗钱犯罪是通过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在内的证券交易形式进行的。还有许多的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将保费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以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天堂等国家和地区对个人资产过度的保密措施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要么允许成立匿名公司,要么对个人资产有着过度的保密措施,使得犯罪收入进入这些地区后,真实来源很容易被隐藏。

7. 开展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甚至注册皮包公司,开展虚拟交易通过开展一些与标的极不相称的进出口贸易,实现洗钱的目的,或者是以皮包公司伪造的经营业绩,把犯罪收入变成合法的经营收入,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

8. 先捞后洗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了就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的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9. 边捞边洗自己捞钱亲属经商,这种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10. 连捞带洗别人公司自己掌权。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掌握。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11. 转移境外转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一种是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另一种是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再一种是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即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所得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到境外。
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如远华案件中,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其财务主管与晋江、石狮的地下钱庄联系后,派人开车押运到晋江化名“东石丽”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东石丽”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香港的远华公司。

12. 贿赂金融监管高官,将黑钱汇往境外一般为贩毒犯罪集团贿赂金融高官,要求其放松对资金结算的审查和管理,将黑钱转移出境。如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捣毁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钱集团,洗钱金额高达500亿港元。罪犯在香港中银集团下属的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开设账户,为了逃避香港法律监管,他们贿赂了该行一名高级经理,把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转移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往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13. 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14. 利用互联网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15. 通过投资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16. 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17. 旅行支票搜索引擎网络钓鱼海关会对于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者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

18. 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通常需要 5% 左右的手续费),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这样可以避免透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可将代币兑换回现金的职业赌场。

19. 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高价中古精品,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交易到指定账号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贿的收钱方式;或购买具有价值的古董珠宝或收藏品,再谎称为自家收藏品在市场上放售,一般会购买没有记号的物品如文物、邮票或历史悠久的名厂乐器。或私下购买多部名车,中古私人飞机,珠宝名牌等高价值物转售。

20. 基金会不少政客,成立基金会,假捐赠给基金会,诱骗企业捐款,再掏空。企业或财团,利用假捐赠给自己能掌控的基金会,左手搬钱到右手,逃漏所得税。政客或企业利用赈灾名义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种名目扣住善款于私人户头。在跨国洗钱活动中,以各地不同慈善名义的基金会中互相转换款额。

21. 跨国多次转汇与结清旧账户利用转汇的相关单据有保存期限的漏洞。直接跨国搬运: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

22. 人头账户由于最怕黑吃黑,怕人头到银行声称存折与提款卡与印章丢失,另行申请新的存折与提款卡并变更印鉴,进行盗领。所以通常用于人头本身所不知的外国开户。

23. 外币活存账户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俗称“蚂蚁搬砖”,常配合“人头账户”使用。

24. 跨国交易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的方式,先透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账户,再通过外国账户分钱,分清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或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过高金额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装作用以支付买货款项。反过来亦可将商品高价出售,让国外的洗钱同伙将款项汇进国内。

25. 地下汇兑常见于不良的、卖珠宝金饰的珠宝店。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账户存入。

26. 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

27. 人头炒楼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承包商或开发商以市价五至七折买入,以现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获利约50%-100%。

28. 假借贷常用于收贿或贪污。收钱的人持有对方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被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头过了或不在其位,没有明显的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进入银行兑现。或是贪污被抓包的人说要还钱,但开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没有兑现就没有真正的还钱。

29. 伪币或伪钞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黑道:购入价值的毒品贩毒、地下枪械等,将赃款转嫁给他人。

30. 百货公司的礼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脉,才方便消化礼券。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机构,将礼券做为其各公司员工的节假日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接近等值的现金。

31.利用加密货币洗,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