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这两年在法律圈,尤其是刑事辩护圈开始流传一个词:“远洋捕捞”,大概意思是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进行跨省的创收式执法,办案子并非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法律,而是主要为了创收。   01 币圈远洋捕捞   在币圈其实也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币圈的案子都是以刑事案件为主。在刑事辩护的角度看,我们确实在一些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无论是从程序上的立案、管辖、涉案财物的查冻扣;还是从实体上的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基于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的强监管政策,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只要看到虚拟货币都潜意识地想到违法犯罪。同时,又因为币圈一些人确实 “很有钱”,这两种因素的 “完美” 结合,使得司法机关对币圈的打击一点不比传统经济犯罪轻。   02 刑事政策的变化   但是,今年 3 月份以来,我们了解到国内可能要对 “远洋捕捞” 踩刹车了。一个内部流传的文件显示,公安部在今年 3 月专门发布了《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对于公安机关跨省办理涉及企业犯罪的案件出台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随之而来的就是 “远洋捕捞” 的明显降温,币圈也能明显感受到这股 “春风”。   03 币圈的刑事法律风险来源   作为币圈刑辩律师,我们经常打交道的罪名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此外还有传统的诈骗罪、盗窃罪、计算机类犯罪等等。   同时,币圈的刑事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被网络犯罪涵盖,网络犯罪的管辖(立案)是非常宽泛的,什么是网络犯罪呢?根据现行规定,包含以下类型:   一是传统的计算机类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二是和网络相关的犯罪(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三是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   在具体的立案管辖上,原则上以犯罪地公安立案为主,也可以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网络犯罪实施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等都有立案管辖权。   回到币圈,我们上边说到过不少基层司法机关潜意识就认为炒币违法(其实这种认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加上币圈刑事案件中立案管辖的范围之大,即使 A 地的公安不立案,并不能保证 B 地的公安也不立案(因为币圈案件属于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立案管辖连接点实在太多了),所以跨省很正常。   同时,根据上述公安部的规定,现在主要规制的是涉企类的跨省办案。很多币圈的案件都是 “小作坊” 本质上并没有 “涉企业” 这个因素,这也导致了即使民间有 “《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这个 “尚方宝剑”,也难以保障币圈就一定没有被捕捞的风险。   所以,币圈远洋捕捞短时间内很难结束。   04 写在最后   币圈出海运动自 2017 年的 “9.4 公告” 开始,到现在都没有完全结束。在 web3 领域 “币圈” 和 “链圈” 之争也从来没有结束,新加坡作为金融开放的城市也要在 6 月 30 号开始实施自己的 web3 新政(主要影响领域在币圈)。这样看来对监管、控制天然反抗的虚拟货币(以及由其衍生的币圈)与中心化的监管者的矛盾永远是不可调和的,最好的模式只能是中心化的监管者和去中心化的拥趸群体两方学习刺猬间的相处,找到彼此的安全舒适距离,这样才能共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