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一名劉姓男子因通過出售USDT(泰達幣)協助轉移詐騙贓款,被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重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案不僅是對利用加密貨幣進行非法活動的一次精準打擊,更重要的是,它清晰地向市場傳遞了一個關鍵信息——在認定此類犯罪時,司法機關正越來越多地採用“理應知道”的法律標準。這意味着,以“不知情”爲由爲自己開脫的道路正被徹底堵死,任何參與異常虛擬貨幣交易的個人,都可能被認定爲犯罪鏈條的一環,面臨嚴厲的刑事追責。
“理應知道”標準
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案情,這起案件的核心事實並不複雜。2024年8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何某持有的現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依然選擇向其出售USDT,並當面收取了20萬元現金。經後續調查,這筆現金被證實來源於一起電信詐騙案件。儘管劉某可能並未直接參與上游的詐騙犯罪,但他通過USDT交易,客觀上幫助犯罪分子清洗了贓款,使其難以被追查。
法院最終裁定,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協助轉移,其行爲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同時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
辦案法官在接受採訪時特別指出,此類案件的被告人普遍具有兩大心理特徵:一是典型的逐利性,爲賺取所謂“手續費”或“差價”而鋌而走險;二是僥倖心理,認爲虛擬貨幣交易具有匿名性和隱蔽性,難以被司法機關發現,即便被發現,後果也不會太嚴重。然而,劉某案的判決無疑給抱有類似幻想的人敲響了警鐘:法律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利用新技術犯罪,同樣難逃法網。
本案最大的法律看點,在於對“明知”這一主觀要件的認定。在傳統刑事案件中,“明知”通常指行爲人確切地知道其所處置的財物是犯罪所得。但在虛擬貨幣洗錢這類新型犯罪中,上游犯罪分子往往不會直接告知下游“洗錢工”資金的真實來源。那麼,司法機關如何認定行爲人主觀上是“明知”的呢?
結合近年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各地法院的判例,一個清晰的趨勢是,“明知”的內涵正在被擴大解釋,從“確切知道”延伸到了“理應知道”(或稱“或知”、“推定明知”)。這意味着,即使行爲人聲稱自己不知道資金是黑錢,但只要交易行爲本身存在諸多反常之處,足以讓一個具備正常認知能力的普通人產生懷疑,那麼法律就可以推定其“明知”。
在虛擬貨幣交易領域,以下幾種情況極有可能被認定爲“理應知道”:
交易價格異常:以顯著高於或低於市場公允價的價格進行交易。例如,上游犯罪分子爲儘快銷贓,願意以遠高於市場價的價格用現金購買USDT,這種不合常理的“溢價”本身就是危險信號。
交易方式異常:堅持使用大額現金進行當面交易,或通過高度加密的、非主流的聊天軟件進行聯絡,刻意規避可追溯的線上轉賬。
無合理解釋的交易模式:頻繁與不同身份的陌生人進行交易,資金呈現“快進快出”、“分散轉入、集中轉出”等典型洗錢特徵。
刻意規避監管:在被銀行或支付機構風控警告後,仍採取更換賬戶、借用他人賬戶等方式繼續從事相關交易。
山東威海法院在審理一起類似案件時,檢察機關就明確指出,將“明知”理解爲包括“確知”和“或知”,更符合立法初衷,有利於打擊網絡犯罪的完整利益鏈條。劉某案的判決再次印證了這一司法實踐,即便他聲稱自己只是個“賣U的”,但其收取鉅額現金進行交易的行爲本身,已經讓他跨過了法律的紅線。
反洗錢風暴
劉某案並非孤例,而是中國近年來持續加大對虛擬貨幣相關犯罪打擊力度的縮影。自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全面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以來,司法層面的配套打擊措施也在不斷升級和完善。
2024年8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對反洗錢法的新版司法解釋,首次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明確列爲洗錢手段之一。該解釋還規定,洗錢數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即構成“情節嚴重”,可能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據更能說明問題的嚴峻性。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的洗錢犯罪人數達到2971人,相較於2019年增長了近20倍。這一驚人的增幅背後,利用USDT等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案件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從涉案金額高達800萬的青島USDT洗錢案,到涉案1950萬美元、主犯被判14年的北京某科技高管案,再到各類利用數字人民幣進行洗錢的新型犯罪,司法機關正在編織一張覆蓋線上線下、境內境外的立體化打擊網絡。
僥倖不再
劉某被判三年半的案例,如同一面棱鏡,折射出中國當前對虛擬貨幣領域非法金融活動“零容忍”的堅定態度。對於仍然活躍在場外交易(OTC)市場的個人和團隊而言,這無疑是一個極其危險的信號。過去那種試圖在法律灰色地帶遊走,以“我不知道錢的來源”爲擋箭牌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
法院的判決和法官的提示都在反覆強調一個核心原則: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不能以貪圖小利爲名,將自己置於巨大的法律風險之中。當一筆交易的利潤高得不合常理,當交易方式刻意逃避監管,當對方身份諱莫如深,每一個參與者都“理應知道”這背後潛藏着巨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