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如今已經不是什麼小衆業務了,越來越多的人知道、瞭解,甚至是開始參與這個業務。尤其是自從今年北京市公安局法治總隊對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官宣”以來,下半年全國各地的司法處置工作明顯有增多的痕跡。

其實幫助司法機關對於被凍結釦押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變現早在2018年前後都有人在做,不過彼時並沒有什麼“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禁止任何主體在中國內地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所以國內的場外OTC商可以幫助司法機關將涉案虛擬貨幣兌換爲法幣。

但是自從“9.24通知”後,任何主體都不得在內地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所以面對“堆積”起來的虛擬貨幣司法機關無從下手,一些處置公司開始構建境內+境外的聯合處置模式(作者也是通過蘇州經偵支隊隊長狄克春老師的論文中最早看到此種模式的介紹);當然實務中還有其他模式並行,包括最原始的直接在境內處置變現的模式(雖然“9.24通知”將在境內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

在8月8日的時候,溫州新聞網上發佈了一篇(虛擬貨幣怎麼變成現金?鹿城法院破解“數字變現”執行難)的文章,介紹了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對涉案虛擬貨幣處置變現採用的一種模式。本文作者將其稱作“溫州模式”。

一、背景介紹

根據文章的介紹,在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劉某通過非法手段,轉走楊某等受害人數萬個虛擬貨幣。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法院執行局在執行中發現無法在國內直接將涉案的虛擬貨幣處置變現爲法幣。

法院的執行幹警就找到鹿城公安分局的網安大隊,“對照最高法、公安部最新的關於探索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部署要求,一起研究處置方案”。鹿城公安聯繫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由第三研究所幫助抽選成熟的專業處置機構,並且簽訂委託處置協議。

最終,依靠持牌交易所完成了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變現。處置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剩餘變現資金通過公安的獨立賬戶,再轉入法院的涉案款專戶。6000個USDT、2700個TRX、0.8個BNB共計處置變現5萬元人民幣左右。

(圖片來源溫州新聞網,網址見截圖)

二、“溫州模式”分析

根據新聞的介紹,“溫州模式”的大致脈絡爲:法院審判庭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將案件移送法院執行局進行執行。執行局再找到當地的公安機關網安大隊,此時涉案的虛擬貨幣是扣押在公安機關還是被移送給法院執行局,文章並沒有仔細說明,根據我的實務經驗,大概率還是扣押在公安機關。

(圖片來源溫州新聞網)

當地公安分局網安大隊通過委託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以下簡稱“三所”),再由三所抽選一家專業處置公司,並簽訂委託處置協議。再由處置公司依託持牌交易所完成處置變現,扣除處置手續費後,處置款先轉入公安機關賬戶,再由公安轉入法院涉案款專戶。

我們可以在這篇文章中看到不同於以往“北交所模式”中公安部一所技術支持作用,溫州模式中似乎是直接委託了三所,再由三所挑選處置公司?如果文章的表述和客觀事實相符的話,這裏的三所的作用相當於一箇中介機構了。

作者查詢了三所的官網,其定位是公安部直屬的應用型科研機構。

(圖片來源自公安部三所官網介紹)

新聞報道中還提到三所抽選出處置公司後,委託機關和處置公司還簽訂了委託協議,並沒有說明是法院還是公安和處置公司簽訂的委託協議,我個人的判斷是公安簽訂的,因爲最終的處置款是先轉入了公安賬戶,再由公安賬戶轉入法院賬戶。邏輯上說應該是處置公司與公安簽訂了合同後,纔會把處置款轉入公安的賬戶。

最後一點是,溫州模式在境外也是依靠持牌交易所來處置變現,這個“持牌交易所”是虛擬貨幣交易所還是其他持牌機構其實並沒有特別明確。

三、司法處置業務模式介紹

自今年6月份以來,我和團隊的駱文龍主任在知恆律所總所及多個分所、涉虛擬貨幣的行業研討會等場合分享了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的辯護和司法處置實務業務。

目前國內除了境內+境外的聯合處置模式外,其實還有下圖中的多種模式並行。甚至現在還有一些地方仍然採取最爲原始的內地OTC向公安機關買幣進行處置的業務。

四、結語

很少有什麼司法活動能像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這樣,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中都能引起這麼大的爭議。這也和內地整個的虛擬貨幣監管政策息息相關,對於一種監管者不喜歡但是又無法徹底禁止的一種技術(是的,在本文作者看來整個虛擬貨幣只是表象,其背後是基於區塊鏈爲代表的新的技術),與其堵還不如疏。

美國通過天才法案後,中國香港也嘗試在一定程度上開放web3,比如以一種香港特色模式進行穩定幣的發行制度。這其實是不同政治制度對虛擬貨幣這種新生事物的態度反應。

中本聰曾在一封郵件裏回覆對方:“如果你不相信我或者不理解我,我是沒有時間來說服你的,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