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劉正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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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25 年 7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下簡稱“兩高一部”)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構成、從嚴、從輕從寬情節等內容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其中,有一個條款的規定將會顯著影響加密圈,尤其是幣圈做虛擬貨幣買賣(比如 U 商等)羣體。

01(意見)都講了什麼?

(一)(意見)的出臺背景

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爲代表的網絡犯罪已經開始不斷向縱深發展,圍繞着電詐、網賭、傳銷等資金盤服務的“跑分平臺”等黑灰產業不斷壯大。

其實之前包括“兩高一部”在內的司法機關單獨或聯合分別發佈了:

1.(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高一部,法發〔2016〕32 號);

2.(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兩高一部,法發〔2021〕22 號);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兩高一部,法發〔2022〕23 號);

4.(關於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高一部,2024 年 06 月 26 日)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法釋〔2021〕8 號);

6.(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最高檢,法釋〔2019〕15 號)

這些規定對於涉及電信詐騙犯罪(詐騙罪)、幫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隱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的構成,尤其是幫信罪和掩隱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明知”的推定規則進行了規定。

但是,社會活動的複雜性肯定不是一部或幾部司法解釋或刑事政策文件就能夠涵蓋的。比如虛擬貨幣的出現,使得傳統的洗錢手段(如地下錢莊)頹勢盡顯。由於司法活動的天然滯後性,使得法律法規很難在第一時間對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進行規制。

即使如司法解釋等規定,雖然相對靈活,但是面對刑事司法的謙抑性要求、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也不能貿然對一些行爲進行刑事打擊。以前述(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爲例,其在第十二條中規定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幫助”的前提下,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就構成幫信罪:“1. 爲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2.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3.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7.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麼是其他嚴重情形呢?實務中有無相對統一的判斷標準?此外,也是前述(解釋)的第十一條第七項中也存在着兜底條款“其他足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這個“其他足以”的認定標準又是什麼?實踐中做法不一。

由此(意見)終於出臺,對於近年來幫信罪的適用進行更加精確的指引。

(二)(意見)的具體內容

(意見)共有五部分,16 條內容。我們只聊核心板塊:

一是對(解釋)的第十一條第七項的兜底條款“其他足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

“1. 非法提供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非法提供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非法提供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的;

因涉詐等異常情形被金融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採取限制、暫停服務等措施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爲的;

事先準備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的。”

二是對(解釋)的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兜底條款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劉律師(web3_lawyer)就不再贅述。

三是明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比如,對於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等羣體實施犯罪(幫信罪)的要從嚴懲處;但是對於被誘騙實施犯罪(同樣是指實施幫信罪)、參與時間短或獲利少、未成年或在校學生羣體涉案的可以從寬處理等等。

02(意見)如何影響幣圈?

作爲經常在文章、視頻中“自我標榜” web3 律師的作者(現實中確實也辦了不少幣圈的案子),劉律師肯定還是從(意見)的出臺對幣圈,或者說加密圈有何影響來着手進行分析。

首先,概括性的看,(意見)並不會對既低調又萎縮的內地加密圈有非常明顯的、強烈的影響;

其次,從細節上看,(解釋)已經將下圖中的行爲,作爲推定當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標準。

其實截圖內容已經涵蓋了加密圈很多“看似日常,實則高危”的動作:比如在買賣虛擬貨幣過程中以明顯低於或高於市場的價格進行交易;還有使用電報(telegram)、蝙蝠等加密通信軟件。這些行爲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爲異常行爲,雖然我覺得這種規定並不一定合理,但是實務中就是按照這個標準。

最後,從微觀角度看,(意見)將下面行爲的作爲推定行爲人主觀明知的標準:

!!因涉詐等異常情形被金融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採取限制、暫停服務等措施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爲的!!

在客觀上又對日益萎縮的內地加密圈上了一層緊箍咒。

假如你因爲交易虛擬貨幣牽扯到“涉詐”因素(比如出金時收到電詐款),被銀行、電信公司、微信支付寶等網絡平臺(不含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等凍結(止付)銀行卡、限制通話或短信功能、微信支付寶賬戶被封號等措施後;又繼續交易虛擬貨幣,且很不幸地又遇到“涉詐”因素時,那麼,很不好意思,你就有可能涉嫌幫信罪了。

再舉一個直白的例子:張三因爲買賣虛擬貨幣收到贓款,被凍結銀行卡(或微信、支付寶)後,又繼續買賣虛擬貨幣且有收到髒錢,那麼我國刑法上就可以推定張三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故意)提供幫助。

03 對幣圈從業者的建議

在 alphalawyer 平臺,作者通過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爲案由,以“虛擬貨幣”爲關鍵詞,進行檢索後發現,近五年來,幫信罪的判決文書數量及發展趨勢大體如下圖所示:

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自 2021 年以後,全國各級法院的裁判文書上網數量明顯減少,所以上圖並不能完全客觀展示涉虛擬貨幣類幫信案的真實信息。我個人的判斷是 2021 年至今的數量都是不斷升高或至少是相對持平的。

對於幣圈從業者而言,大的方向上,可以預知的是未來中國內地的加密生態只會越來越閉塞和艱難;實務操作上,作者建議各位可以合法持有自己的虛擬貨幣,但是想要出金變現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不慎收到贓款尤其是涉詐款時,以後就最好完全杜絕內地出金行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