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兩年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越來越多,除了常見的利用虛擬貨幣洗錢案件、涉虛擬貨幣詐騙、傳銷犯罪、開設賭場犯罪、換匯或非法買賣外匯的非法經營案等“專業性強”、形成資金盤的案件外;自然人之間涉及虛擬貨幣的詐騙犯罪、盜竊犯罪也開始多了起來。其中一些案例能夠爲涉幣類刑事案件的辯護、偵辦提供很好的思路。
今天我們分享一起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以投資糾紛演化出的詐騙案(案號:(2019)京0105刑初2172號),通過個案聊一下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涉案虛擬貨幣到底能不能進行定價。
一、案情介紹
2018年的6月至7月間,鄭某在北京市朝陽區中國大飯店等地,以幫助王某投資區塊鏈項目爲名,騙取王某比特幣32枚,以太幣1000多枚。鄭某將收到的比特幣轉售獲利164萬餘元。後經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建國門外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後,鄭某主動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結合案件中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材料,認定鄭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二十萬元。
二、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不能在個案中對虛擬貨幣進行定價
近些年,關於涉虛擬貨幣詐騙案或集資詐騙案的數量越來越多,這類案子有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涉案金額。
劉律師在之前的多篇文章中都提到過實務中司法機關的不同做法,比如以被害人購入虛擬貨幣的價格、嫌疑人/被告人的銷贓價格、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市場價格、境內第三方機構的鑑定/評估價格等等。
但是,北京市朝陽區的這個判例卻在裁判文書中明確寫明:“虛擬貨幣價值問題受到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政策影響,不宜在個案中直接認定。”在劉律師看來,這簡直就是當下最爲標準裁判準則。具體理由我們在下面在分析,法院最終以被告人鄭某的銷贓所得164萬餘元作爲涉案金額。
三、有關虛擬貨幣的政策和實務
爲什麼說朝陽區法院的裁判文書寫得很標準?早在2021年9月15日,包括“兩高一部”在內的國家十部委聯合發佈的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文件(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也稱“9.24通知”)中,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統一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這其中就包括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
雖然在司法實務中,一些人認爲司法機關自身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於涉案的虛擬貨幣進行價格認定本質屬於一項司法活動,並非“9.24通知”中所禁止的“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服務”;但是一些人(尤其是辯護律師)往往認爲,“9.24通知”對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屬於“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性規定,裏面並沒有對司法活動予以赦免或做出除外規定,司法機關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如鑑定機構、審計機構等)對涉案的虛擬貨幣進行價格認定,本質上也是一種對“涉案的虛擬貨幣交易進行定價的行爲”,屬於違反當下國家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的行爲。
如何更好地解決涉案虛擬貨幣價值認定問題,劉律師認爲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做法就很好:法院原則上不主動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價值認定。尤其是案件中存在銷贓金額的情形下,優先以銷贓金額確定涉案金額。如果沒有銷贓金額再考慮以涉案虛擬貨幣的購入價格、處置變現金額、司法鑑定或評估金額等先後順序來認定。
即原則上司法機關是不能主動爲涉案的虛擬貨幣進行定價的,除非實在是不能通過其他方式確定涉案金額時,而涉案金額又是定罪量刑不可或缺的存在時,才能主動爲涉案的虛擬貨幣進行定價。
四、結語
有律師同行說“從來沒有什麼事物像虛擬貨幣一樣,讓法律如此糾結”,劉律師深以爲然。究其緣故也並不複雜,其實是我國監管者對於虛擬貨幣的認知過於簡單和淺顯所致,意圖以一個簡單的監管文件就可以將虛擬貨幣完全管控起來,但是實務中這不僅起不到徹底的管控效果,也給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活動造成很大困擾。
想要解決這個問題也很簡單,修改“9.24通知”即可,至於說如何修改,我們以後有機會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