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Hester M. Peirce,美國SEC委員;編譯:AIMan@金色財經
區塊鏈技術開啓了以“代幣化”形式發行和交易證券的全新模式。代幣化可以促進資本形成,並增強投資者使用其資產作爲抵押品的能力。受這些可能性的吸引,新進入者和許多傳統公司正在擁抱鏈上產品。
儘管區塊鏈技術功能強大,但它並不具備改變標的資產性質的神奇能力。代幣化證券仍然是證券。因此,市場參與者在交易這些工具時必須考慮並遵守聯邦證券法。
有時,發行人會將自己的證券代幣化。例如,運營公司或投資公司可以將其股票代幣化。或者,託管其他實體發行證券的非關聯第三方可能會發行與其持有的證券掛鉤的新的代幣化證券,或者將投資者持有的託管人持有的“證券權益”代幣化。這些第三方代幣的購買者可能面臨獨特的風險,例如交易對手風險。
代幣化證券的分銷商必須考慮其在聯邦證券法下的披露義務,並可能希望參考公司財務部最近關於此主題的員工聲明。(參閱金色財經此前報道:加密資產的證券發行和註冊)
分銷、購買和交易代幣化證券的市場參與者也應考慮這些證券的性質其對證券法的影響。例如,根據具體事實和情況,代幣可以是“證券收據”,其本身是一種證券,但與代幣分銷商持有的標的證券不同。或者,不向持有人提供標的證券合法及受益所有權的代幣可以是“基於證券的掉期交易”,散戶不能在場外交易。雖然基於區塊鏈的代幣化是新事物,但發行代表證券的工具的過程卻並非如此。這些工具的鏈上和鏈下版本適用相同的法律要求。
市場參與者在構建其代幣化產品時,應考慮與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會面。當某項技術的獨特之處需要修改現有規則,或監管要求過時或不必要時,我們隨時準備與市場參與者合作,制定適當的豁免條款並使規則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