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比特幣究竟能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搶劫罪」?本文源自 劉正要律師 所著文章,由 ForesightNews 整理、編譯及撰稿。 (前情提要:幣圈 KOL 在新加坡遭勒索搶劫,立下遺囑:照顧好我四位女友 ) (背景補充:林上倫律師專文》從Harvey跟Lawsnote判決,看AI時代的著作權戰爭 )   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以比特幣(BTC)、以太幣(ETH)、泰達幣(USDT)等加密貨幣被越來越多的人熟知。這類資產雖表現為「程式碼」「資料」,但其所蘊含的價值、可轉讓性和獨佔性,使其天然具有財產屬性。在中國,根據 2017 年的 「9.4 公告」,2021 的「9.24 通知」等規定,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作為法幣進行流通、使用;同時也明確禁止炒作虛擬貨幣。但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作為「特定虛擬商品」或「資料型財產」已獲得廣泛認可。 在刑事司法領域,虛擬貨幣成為犯罪物件及犯罪工具的案件逐年上升,最常見的是詐騙、盜竊和電腦等型別犯罪。但直接以暴力或脅迫手段試圖獲取虛擬貨幣的「搶劫類案件」並不常見(涉幣的勒索犯罪相對較多)。因此,2021 年江西宜春賴某、向某搶劫比特幣案((2022)贛 09 刑終 9 號),因其情節特殊、定性複雜、爭議性強,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典型樣本,也對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定性、量刑提供了很好的參考作用。 一、案情介紹:從「貼吧攬人」到酒店被捕,一場夭折的比特幣搶劫計劃 根據法院裁判文書披露的資訊,案件源於賴某的炒幣虧損。2021 年 5 月,賴某得知彭老師至少持有 5 個比特幣(當時單價約 25.5 萬元人民幣),便萌生通過搶劫方式「搞幾個幣」的念頭。因擔心獨自作案控制不住對方,賴某選擇在百度貼吧釋出帖文,廣招天下「英雄」共圖大計。 向某看到資訊後主動聯絡賴某,兩人通過「蝙蝠」聊天軟體私聊,賴某詳細告知其搶劫計劃,並承諾成功後分其 0.8 個比特幣。向某隨即從長沙乘高鐵赴宜春,與賴某會面並入住酒店。兩人在房間內製定詳細方案,計劃至少召集 4 人,由賴某以「投資」為由約彭老師到偏僻地帶,由一人駕車接送,其餘三人用尼龍紮帶控制住彭老師及其同行者,然後索要比特幣帳戶和密碼。 為準備實施搶劫,賴某甚至在酒店附近撿回 7 根尼龍紮帶。他還不斷聯絡有搶劫意向的網友「魔方」「混江龍霸天虎」「水蜜桃」等,試圖召集足夠人數實施犯罪。然而,還未等同夥到齊,警方已根據線索鎖定位置,於 5 月 11 日下午將兩人當場抓獲,犯罪計劃尚未開始實施即告終止。 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賴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二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搶劫預備階段,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也未對比特幣價值作出合理認定,因此改判賴某為一年六個月,向某為九個月,刑期明顯縮短。 二、搶劫比特幣,構成搶劫罪嗎? 本案中一個重要爭議點是:搶劫比特幣究竟能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搶劫罪」? 法院生效判決明確給出了答案 —— 構成。 《刑法》中的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依託區塊鏈技術的加密資料,但由於其具備交換性、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符合「廣義財物」的三大特徵: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 宜春中院(即二審法院)引用了 2013 年央行等部門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為比特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備貨幣地位,但仍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資料型財產」。因此,搶劫比特幣並不因其形式是資料而喪失財產犯罪構成要件,其侵害的物件仍為他人財產利益,與傳統搶劫現金或手機並無本質區別。 本案中賴某等人雖然並沒有著手實施搶劫行為,但其行為屬於犯罪預備,因兩名被告人已準備紮帶、詳細制定搶劫計劃,構成《刑法》中的搶劫罪的預備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但減輕處罰。 三、涉虛擬貨幣犯罪的量刑規則:關鍵在於「財產價值」的認定 搶劫罪量刑,除了行為方式,還需考慮「搶劫數額」的大小,而搶劫加密資產如何估值,正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之一。 一審法院以比特幣在案發時的即時市場價格(約 25.5 萬元 / 枚)為依據,認為兩人意圖搶劫至少一枚幣,因此屬「數額特別巨大」,進而從重判刑。但二審法院認為:其一,本案並未進入「實行階段」,未能實際獲取財物;其二,比特幣在國內並無合法交易市場,價格認定缺乏明確標準;其三,搶劫罪的定罪應以「實際搶得數額」為依據,預謀搶劫階段尚無法準確界定價值。 二審法院指出,對於虛擬貨幣等加密資產的價值應當遵循「損失填平」原則,即: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為核心依據,主要參考以下幾個因素: (一)被害人購買價格:優先適用,最能真實反應其損失。 (二)案發時交易平臺價格:如無購買記錄,可參考侵害時國外平臺即時價格。 (三)銷贓價格:若有,亦可作為輔助依據。 同時,法院強調,我國雖不承認比特幣作為貨幣地位,但也未禁止私人持有與轉讓。因此,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持有是合法的,其損失應依法予以保護。 最終,二審法院決定不以搶劫「數額巨大」加重處罰,而是結合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手段和現實風險,對兩名被告人作出相對從輕的判決,從一定程度上也展現了在新型財產犯罪案件中司法機關的理性與審慎。 四、結語: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圖景 本案的裁判不僅對涉虛擬貨幣搶劫案件提供了範例式指導,也釋放出一個清晰的訊號: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經被中國刑法實務廣泛認可。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比特幣等加密資產雖然不具貨幣屬性,卻具備顯著的財產價值。無論是通過詐騙、盜竊、非法控制電腦系統,還是敲詐勒索、暴力搶劫,只要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侵害行為,其行為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 隨著數位經濟發展日益深入,涉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愈發多樣化,司法機關將面臨更多新型別、新爭議的挑戰。未來法律應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市場估值標準以及資料與財產的界限劃分,建立更加統一、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當然,web3 律師也需要更加專業的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