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洗錢(Money Laundering)
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爲。

現代各國法律對洗錢的解釋不完全相同,金融機構反洗錢比較權威的機構巴塞爾銀行法規及監管實踐委員會,從金融交易角度對洗錢進行了描述:

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帳戶向另一個帳戶作制服或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資金保管服務存放款項"。

即常言之“洗錢”。



洗錢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個人,有五種行爲:
1. 提供資金賬戶的;
2. 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3. 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 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一方面,通過洗錢,有組織犯罪掩蓋了其犯罪活動蹤跡,得以“正當地享受”犯罪所得;
另一方面,洗錢爲犯罪集團介入合法企業提供了資金,使其能夠以“合法掩護非法”,不斷擴大犯罪勢力。
洗錢的客體即黑錢,包括:販毒、走私、販賣軍火、詐騙、盜竊、搶劫、貪污、偷稅漏稅等犯罪所產生的收入。

02、洗錢的基本過程
從理論上說,完成一個完整的洗錢過程包括三個階段。

1.處置階段(placement)。
處置階段又稱“放置”的過程,是洗錢的開始階段,該階段是對來自犯罪活動的財產通過進行有形的處理,並把它投入到清洗系統中。較爲常見的形式是把作爲犯罪收益的零散現金轉化便於控制、隱藏的財產形式。

如犯罪分子通過街頭零星的毒品交易獲取了大量的小額現金,由於這些小額現金既不便於攜帶,大量的小額現金聚集到一起,還容易讓人發現,暴露目標。

因此,犯罪分子急需把小額現金的形式進行轉化,於是,他們可以採取把錢存人銀行、用錢購買價值較大的各種有價證券。一旦大量的小額現金存入了銀行裏開立的戶頭或是轉變成便於攜帶的有價證券,處置的過程就已完成。

從實踐中看,處置過程可以採取多種的手段,如走私大量的貨幣現金、將贓款轉作金融機構存款以便與合法存款混同等。

由於現代金融市場的發達,洗錢分子在對犯罪收益進行處置時,從傳統的櫃檯業務、匯款、信用卡到新興的電話銀行、電子銀行,他們可以藉助的手段已經越來越多了。

經過這一階段後,不法分子就對上游犯罪得來的收益進行了初步的加工和處理後,使得犯罪收益變得更爲方便進行交易和隱藏,爲以下步驟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條件,成爲了整個洗錢活動的基礎。

2.離析階段(layering)。
離析階段又稱“分離”、“分層”、“培植”的過程,也有人稱其爲攪動(agitation)過程。

離析階段是洗錢的關鍵環節,不法分子目標在於經過這一階段裏財產的交易或轉移,實現分散和聚集犯罪所得、變換財產的外在形態,使分別置於各處的犯罪所得與其最初的來源脫鉤,從而逐步地讓犯罪收益的真實性質、來源變得模糊,以求逃避監管。

不法分子往往充分利用現代複雜而完備的市場體系,通過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到黃金市場、汽車市場甚至是街頭零售業,製造出複雜的交易層次,多次轉移或多次交易,甚至不惜採用匿名交易,刻意矇蔽或規避審計,將非法的資金與其來源之間的聯繫人爲地割斷。

常見的是通過實施以假名或受託人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虛擬貿易收支或買賣無記名證券等複雜的金融操作,以此來掩蓋犯罪資金的來龍去脈和真實所有權關係,模糊其非法特徵。隨着跨國洗錢的出現和發展,洗錢分子在離析階段所使用的手段、所構築起的複雜交易層次,足以讓人眼花繚亂,簡直像一個迷宮。

如果這個時期的洗錢活動又在那些所謂的“保密港”(secrecyhavens)、“稅收港”(taxhavens)以及其他的洗錢監管死角進行的話,更爲犯罪收益的性質來源和去向蒙上了層層的迷霧,讓監管當局實難分辨和追蹤。

3.歸併階段(integration)。
歸併階段又稱“一體化”、“整合”、“融合”的過程。歸併階段是洗錢行爲的完成階段,在這一階段,不法分子把經過離析後、一般人難以覺察其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財產以合法財產的名義轉移到與犯罪集團或犯罪分子無明顯聯繫的合法機構或個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去。如果離析的過程能夠順利實施,犯罪收益已經與一般的正常收入混同,普通人難以覺察其非法的本來面目。

而犯罪分子就可以將以合法面目出現的犯罪收益進行自由地支配和使用,把資金轉移至與犯罪組織或個人無明顯聯繫的合法組織或個人的賬戶之中,像一般的商業資金往來過程那樣,讓“洗淨”的資金再次進入金融系統。

03、洗錢犯罪常見的手段。

1. 現金走私

在許多的國家並未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所以將犯罪收益通過走私帶入這類國家,然後存入銀行,是洗錢的重要方式,這也是各國嚴格限制出入境現金攜帶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構建存款

這種方法也叫化整爲零,是將大筆資金分散成小額存款,以免引起懷疑。一些國家建立了嚴格的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對於超過限額的現金交易,銀行必須向反洗錢情報部門報告。所以洗錢分子往往將大額現金拆分成低於報告標準的金額分散存入銀行,逃避監管。

3. 利用現金密集行業越來越多的洗錢者利用現金密集行業進行洗錢,他們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作掩護,通過虛假的交易將犯罪收益宣佈爲經營的合法收入。

4. 直接購置各種動產或不動產直接購買房產、高價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藝術品以及各種金融證券等,然後在轉賣中套取現金存入銀行,逐漸演變成合法的貨幣資金。

5. 利用證券業和保險業洗錢、無記名債券或期貨由於證券業交易資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種繁多而且複雜,全球資本市場已經形成,這都爲洗錢提供了最好的掩護,所以許多的洗錢犯罪是通過包括股票、債券、期貨在內的證券交易形式進行的。還有許多的洗錢者在保險市場購買高額保險,然後再將保費以退費、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以掩蓋犯罪收入的真實來源。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銀行保密天堂等國家和地區對個人資產過度的保密措施在某些國家和地區,要麼允許成立匿名公司,要麼對個人資產有着過度的保密措施,使得犯罪收入進入這些地區後,真實來源很容易被隱藏。

7. 開展顯失公平的進出口貿易,甚至註冊皮包公司,開展虛擬交易通過開展一些與標的極不相稱的進出口貿易,實現洗錢的目的,或者是以皮包公司僞造的經營業績,把犯罪收入變成合法的經營收入,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

8. 先撈後洗一些貪官在位時拼命撈錢,撈了就辦企業、開公司。這種洗錢的方式有一個特點,就是他們下海後,一般都沒有“嗆水”。他們與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闆不同,無論是辦企業還是炒股、期貨,不管實際上是賺了還是賠了,一般都會宣傳自己“大發特發”,惟恐別人不知道自己賺了錢,因爲他們要給自己到手的黑錢找個“說法”。

9. 邊撈邊洗自己撈錢親屬經商,這種方式比較普遍,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權力拼命撈錢,親屬則下海開娛樂場所、餐廳,辦企業。如果不是與貪官本人非常熟悉,對貪官與其親屬的關係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錢就顯得更容易,案發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10. 連撈帶洗別人公司自己掌權。政府官員或國企老總創辦私人企業,但由別人代理,企業表面上是別人的,但大權由自己掌握。這樣既可以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自己企業的賬戶上,又可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一筆。

11. 轉移境外轉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錢方式是將黑錢轉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贓款並洗白。一種是非貿易方式,一些領導幹部把子女送到國外,用支付教育費、保險費、佣金等方式套購外匯,再匯到境外。另一種是貿易方式,高報進口,低報出口。一些腐敗分子勾結國外公司,在進口設備和原材料時,高報進口價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給境外進口商,再從其手中拿回扣,然後將非法所得留存國外。再一種是設空殼公司境外投資,即先在國外設空殼公司,然後利用手中職權將非法所得以對外投資的形式匯到境外。
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境外。如遠華案件中,收入中的120億元人民幣,就是由其財務主管與晉江、石獅的地下錢莊聯繫後,派人開車押運到晉江化名“東石麗”家中的地下錢莊,再由“東石麗”通知香港合夥人支付外匯給香港的遠華公司。

12. 賄賂金融監管高官,將黑錢匯往境外一般爲販毒犯罪集團賄賂金融高官,要求其放鬆對資金結算的審查和管理,將黑錢轉移出境。如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搗毀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錢集團,洗錢金額高達500億港元。罪犯在香港中銀集團下屬的寶生銀行尖沙咀分行開設賬戶,爲了逃避香港法律監管,他們賄賂了該行一名高級經理,把黑錢以一般轉賬而非匯兌的形式轉移到不同的銀行賬戶,再分別匯往香港和海外的有關銀行賬戶。

13. 利用合法的金融體系洗錢不法分子通過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清洗贓款,特別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證在銀行開設多個賬戶,用於轉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14. 利用互聯網洗錢不法分子利用網上銀行轉移贓款,有的還通過網上賭博,把黑錢洗“白”。

15. 通過投資洗錢不法分子通過投資興建賓館,開設公司,購買商品房,投資房地產等方式洗錢;有的甚至在境外開設公司,爲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16. 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報進出口價格或僞造有關貿易單據等方式跨境轉移贓款。

17. 旅行支票搜索引擎網絡釣魚海關會對於通關者攜帶的現金要求申報,未申報者超過限制者沒收,但不會對攜帶旅行支票者做金額的限制,重點在於無背書轉讓給第三者,因爲支票被存入銀行兌現,最終會回到原發票人的手中。

18. 在賭場以代幣間接兌換在賭場中兌換成代幣,再將代幣直接交付給洗錢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將代幣兌換回現金(通常需要 5% 左右的手續費),在外可聲稱在賭場內賭贏的。這樣可以避免透過紙鈔上的編號直接追查到洗錢的受益人。常用於各國可將代幣兌換回現金的職業賭場。

19. 古董珠寶或具價值收藏品、高價中古精品,利用低買高賣的假買賣,將錢以合法的交易方式,交易到指定賬號此方式亦常用於收賄的收錢方式;或購買具有價值的古董珠寶或收藏品,再謊稱爲自家收藏品在市場上放售,一般會購買沒有記號的物品如文物、郵票或歷史悠久的名廠樂器。或私下購買多部名車,中古私人飛機,珠寶名牌等高價值物轉售。

20. 基金會不少政客,成立基金會,假捐贈給基金會,誘騙企業捐款,再掏空。企業或財團,利用假捐贈給自己能掌控的基金會,左手搬錢到右手,逃漏所得稅。政客或企業利用賑災名義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種名目扣住善款於私人戶頭。在跨國洗錢活動中,以各地不同慈善名義的基金會中互相轉換款額。

21. 跨國多次轉匯與結清舊賬戶利用轉匯的相關單據有保存期限的漏洞。直接跨國搬運:利用專機或具有海關免驗的身份者,直接把錢搬到外國,常用100美元的紙鈔方式運送。

22. 人頭賬戶由於最怕黑喫黑,怕人頭到銀行聲稱存摺與提款卡與印章丟失,另行申請新的存摺與提款卡並變更印鑑,進行盜領。所以通常用於人頭本身所不知的外國開戶。

23. 外幣活存賬戶使用多次小額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國提領外幣。俗稱“螞蟻搬磚”,常配合“人頭賬戶”使用。

24. 跨國交易常見於無實體商品的產業。利用交易金額造假的方式,先透過合法的方式將金錢匯往外國掮客的賬戶,再通過外國賬戶分錢,分清原本的交易金額、掮客的佣金與原本要洗出去的錢;或利用各地的商品貿易,例如以過高金額購買普通消費品,將大量款項匯到國外賬戶,裝作用以支付買貨款項。反過來亦可將商品高價出售,讓國外的洗錢同夥將款項匯進國內。

25. 地下匯兌常見於不良的、賣珠寶金飾的珠寶店。除了非法兌換外幣以外,甚至可將現金兌換爲外國的無記名與背書的支票,供客戶至外國的賬戶存入。

26. 跨國企業的資金調度常見於金融業,銀行或保險業等,常以大批的現金紙鈔進行跨國搬運。

27. 人頭炒樓使用人頭購買房地產,向承包商或開發商以市價五至七折買入,以現金支付。然後在短期內快速脫手(例如預售屋在交屋前),獲利約50%-100%。

28. 假借貸常用於收賄或貪污。收錢的人持有對方開立的遠期兌現的本票或支票。即使被查到這張本票或支票,可聲稱爲借貸關係。等風頭過了或不在其位,沒有明顯的對價關係時,再把本票或支票轉手給第三者,或是進入銀行兌現。或是貪污被抓包的人說要還錢,但開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沒有兌現就沒有真正的還錢。

29. 僞幣或僞鈔將僞幣或僞鈔,通過多次小金額消費行爲,或是利用自動販賣機找零行爲,或是紙鈔兌換成硬幣的機器。將僞幣或僞鈔洗成真錢。黑道:購入價值的毒品販毒、地下槍械等,將贓款轉嫁給他人。

30. 百貨公司的禮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於具有不易兌換回現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脈,才方便消化禮券。例如轉賣給各公司的員工福利機構,將禮券做爲其各公司員工的節假日獎金方式發放。就這樣把禮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禮券持有人則取回接近等值的現金。

31.利用加密貨幣洗,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