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財庫局、證監會今(27)日就設立數字資產(虛擬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立法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至 8 月 29 日截止。
財庫局表示,去年 2 月至 4 月就數字資產場外交易(OTC)服務提供者設立發牌制度的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因應收集到的意見,財庫局聯同證監會調整了立法建議,並藉今日展開的公眾諮詢,就其框架和主要內容收集各持份者的意見。
經調整的立法建議涵蓋「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以及「數字資產託管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
在擬議的兩個發牌制度下,證監會將擔當「標準制訂者」,負責制訂適用於持牌和註冊數字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的規管要求;而金管局則會擔當「前線監管機構」,監管已註冊為可提供相關服務的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
證監會和金管局會獲賦權,以根據法定要求實施該制度。
擬議的發牌制度重點如下:
(一)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
任何人如在香港從事提供數字資產交易服務的業務,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不論有關的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是透過實體店及/或其他平臺提供,其涵蓋範圍均包括:簡單的交易服務(例如規模較小、涉及不同數字資產之間的兌換服務;以及數字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服務),以及較複雜的服務(例如經紀活動、大宗交易活動,以至顧問或資產管理人從事的其他活動);
提供數字資產交易服務的持牌人或註冊人需要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以及一系列的規管要求,包括:財政資源、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財務匯報和披露、業務操守、資料及通知、備存記錄、妥善保障客戶資產和保障投資者的措施等;及
發牌制度將於相關法律條文生效當日全面實施,不設「被當作已獲發牌」(過渡期)的安排。
(二)數字資產託管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
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的定義是,以業務形式代客戶保管(i)數字資產;或(ii)能轉移客戶數字資產的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私人密鑰;及
與數字資產交易服務一樣,經營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的持牌人或註冊人需要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以及一系列的規管要求,包括:妥善保障客戶資產、財政資源、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財務匯報和披露、業務操守、資料及通知,和備存記錄等。同樣,發牌制度會在相關法律條文生效當日全面實施,不設「被當作已獲發牌」的安排。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擬議的發牌制度可為我們提供穩固並以投資者和消費者保障為核心的基礎去構建全面的數字資產規管框架。此舉將貫徹我們致力讓香港的數字資產生態圈在一個風險可控的環境下持續及負責任地蓬勃發展的理念,從而以高巿場可信度為本港的實體經濟和金融巿場帶來實質效益。」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表示:「這次就交易服務和託管服務提供者引入監管制度的建議,將能構建完整的數字資產生態系統,對於機構與零售投資者來說,這系統既安全可靠又活力充沛。」
官方聲明指出,財庫局和證監會在諮詢期間也會與相關業界會面,收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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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數字資產交易、託管服務,香港就設立「發牌制度」展開公眾諮詢"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區塊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