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許倩律師
引言
“邀請有禮”“分享返傭”“推廣獎勵”……不論是傳統電商、內容平臺,還是Web3項目,越來越多的產品設計中引入了用戶激勵機制。然而,返傭機制的合規邊界,始終是一道模糊線:在推廣者眼中,這是合理分潤;但在監管者眼中,卻有時被視作“傳銷”嫌疑。
這種誤解從何而來?平臺返傭是否真的踩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紅線?本篇文章將結合真實案例與司法認定標準,釐清“返傭”與“傳銷”的界限。
本文旨在從法律角度探討“平臺返傭”與“傳銷犯罪”的邊界,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不構成對任何運營模式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傳銷行爲的認定具有高度個案性,需結合全部證據由司法機關依法裁量。
案例簡介
某NFT平臺,將NFT分爲五個不同等級(一級最低,五級最高),每個等級對應不同的產能(算力),價格自然也不同,對於介紹購買NFT的佣金(獎勵)也不同。該佣金只可以給登記高於購買者的NFT等級且佣金只能給到一人。
舉例:
該NFT平臺實控人是否會被認定爲傳銷犯罪呢?
法律剖析|平臺返傭是否構成傳銷?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在定罪處罰時,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法律重點打擊的是哪些人?主要包括: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發起人、組織者、決策者,以及負責策劃、指揮、協調等工作的核心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滿足“騙取財物”並“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前提下,這類行爲纔可能被認定爲傳銷犯罪。此外,刑法明確指出,“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與“按順序組成層級”必須同時滿足,纔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傳銷行爲。僅具備其中一項,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
1.盈利來源:是否靠“賣人頭”?
平臺主要的盈利模式是銷售NFT的收入,以及NFT流通、產能交換等手續費作爲收入,盈利來源於真實的商品銷售及服務費用, 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以新加入者的“入門費” 或不斷拉新的“人頭費”作爲資金沉澱有着本質區別。
2.計酬依據:是否“以人頭計酬”?
平臺盈利來自於銷售NFT以及二級市場流通的手續費, 平臺給介紹人的佣金(獎勵)來源於真實的NFT銷售分潤。平臺通過推廣擴大銷售規模,從增量利潤中拿出一部分獎勵給介紹人,這是有真實交易,真實商品的銷售行爲,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賴發展人員數量、聚集財物作爲計酬或返利依據不同。
3.是否構成“層級式結構”
平臺採用“單線直推”模式,不存在三級以上金字塔結構。用戶之間並非逐級上下掛靠,僅就單次交易給予佣金,且最多隻獎勵一人,不具備“持續收益”、“多層嵌套”特徵。
4.商品價值是否真實?
NFT交易定價符合市場規律,購買人基於對商品及其權益的追求,購買意願強,且NFT對應的產能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具有較高的價值,可長遠維繫。平臺不以發展下線作爲目的,也不是隻有通過老客戶推薦纔可以購買NFT,而是任何用戶可以直接向平臺購買。
如何避免返傭機制有“傳銷”之嫌?
1.不設“入門費”、禁止“拉人頭”
“入門費”和“拉人頭”是傳銷罪最核心、最明確的特徵。要求用戶繳納會員費、加盟費、認購商品等形式才能獲得推廣資格或享受更高收益,以及將發展下線人員數量(而非實際銷售業績)作爲主要計酬依據。
不設立任何形式的強制性“入門費”
用戶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即可註冊成爲用戶或者購買商品,享受推廣返傭權利。警惕變相“入門費”, 避免設置“高級會員權益”、“享受更高佣金”等實質上構成付費門檻才能獲得推廣資格或更高佣金比例的設計。支付的費用應與可享有的、價值相符的實物商品或服務直接掛鉤,且購買該商品/服務並非獲得推廣資格的前提條件。
計酬/返利依據應錨定在“真實銷售業績”上
明確佣金來源:清晰說明佣金來源於推廣所帶來的實際成交訂單的利潤分成。強調平臺是在商品/服務售出並獲得利潤後,纔拿出部分利潤獎勵推廣者。
嚴格區分“推廣”與“拉人頭”:推廣者的佣金應建立在有效用戶註冊、實際銷售額、完成訂單數等與真實交易直接相關指標上。 禁止將“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推廣者人數”、“團隊人數增長”、“下線層級數量”等“人頭”指標作爲計算推廣者報酬的主要或決定性因素。
數據透明可查:向推廣者清晰展示其每一筆佣金的來源(具體訂單、用戶、金額),證明其與真實銷售的關聯性。
2.建議“直線型”的一層獎勵,而非“金字塔型”三級或三級以上獎勵
多級金字塔結構(通常指三級及以上)是傳銷組織的典型特徵,容易導致上線收益主要依賴於下線及其團隊的“業績”(實爲人頭費或入門費積累),而非真實商品流通價值。層級越多,風險幾何級增長。(刑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關鍵要素之一就是形成三層級以上的金字塔結構。
建議“直線型”一級返傭
推廣者A邀請用戶B。只有B進行了真實消費,A才能獲得佣金。B再邀請用戶C消費,C的消費與A無關,A不會因此獲得任何收益。 所有佣金只發生在直接推廣者(A)與其直接帶來的消費者(B)之間。這樣的結構簡單、透明,聚焦於直接銷售結果,層級關係清晰止於一層,基本杜絕了“團隊計酬”和“拉人頭”嫌疑,法律風險最低。
最多允許兩層獎勵,並設計多維度獎勵指標
若爲了擴大推廣力度,增加推廣者收益或者增強趣味,不得不採用多層返傭時,也需要謹慎並嚴格限制層級。如考慮激勵推廣者管理團隊,最多允許兩層關係,例如:A邀請B成爲推廣者,B邀請C消費。C消費,B獲得直接推廣佣金,A獲得管理B團隊的獎勵,該獎勵的計算基礎是該團隊的實際銷售業績總額,但可以對A設計多指標不同權重的獎勵,以表彰其對團隊建設、培訓、管理等的付出,而非對發展人頭或層級本身獎勵。絕不能出現無限層級、收益無限傳遞的情況。
3.保障交易真實、合法、可持續
傳銷犯罪的本質在於“騙取財物”。如果項目本身是虛假的、商品是嚴重溢價的“道具”、或者模式本身不具有可持續性,最終導致大量參與者(特別是底層)損失錢財,即使形式上規避了前兩點,也可能被穿透實質認定爲傳銷。
提供真實、有價值、定價合理的商品或服務
項目的立足點必須是滿足市場真實需求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購買應基於對商品/服務本身價值的認可,而非爲了獲得推廣資格或投機獲利。同時, 商品/服務的價格必須與其市場價值基本相符,堅決杜絕將普通商品包裝成天價“道具”用於掩蓋資金盤本質。成本、利潤構成應相對透明或有合理依據。
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正當性
要有真實、可驗證的商品發貨、服務交付記錄和消費者實際使用/消費的證據。防止虛假刷單、自買自賣衝業績。 建立完善售後服務機制,保障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體現正常商業邏輯。 佣金支付、貨款結算等資金流向清晰、合規,通過正規渠道進行,依法納稅。
盈利模式可持續,不依賴“後來者”資金
平臺的整體盈利應主要來源於商品/服務的銷售利潤,而非新加入推廣者或消費者繳納的費用(入門費或變相入門費)。 確保支付給推廣者的佣金不是主要依賴於後期加入者投入的資金。商業模式本身應具有可持續性,即使新用戶增長放緩,也能依靠現有用戶的復購和正常銷售維持運營。
宣傳推廣實事求是,杜絕欺詐和誤導
推廣宣傳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誇大收益、承諾“躺賺”、“暴富”,應清晰提示推廣收益與個人努力、市場情況相關,存在不確定性,做好合規宣傳,消費指引。宣傳重點應放在商品/服務的優勢和價值上,而非過度渲染推廣獲利機會。
結語:合規的返傭,是營銷;非法的返傭,是犯罪
法律會穿透“營銷手段”的包裝,判斷其是否實質“傳銷”。
即使形式上規避了多級和入門費,但若核心是騙取財物(如商品嚴重虛高、模式不可持續),仍可能被定性。項目要走得遠,必須迴歸真實價值創造:以產品和服務取勝,而非靠層層返利造富神話。守住邊界,才能走得更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