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Fintax
1. 奧地利共和國簡介
奧地利共和國(Austria)位於中歐的內陸,實行議會制,是一個代議民主國家,共有 9 個聯邦州。1995 年,奧地利加入歐盟,同時是 OECD 創始國之一。奧地利是歐盟國家中較早進行加密稅制改革的國家,本文將對奧地利加密貨幣稅制與最新監管動態進行梳理。
2. 奧地利的基本稅收制度
2.1 奧地利稅制概覽
奧地利聯邦財政部(Federal Ministry Finance,FMA)是奧地利負責執行所有財政法律和徵收稅款的主管機關。該部門將稅收收入分配給公共和社會服務,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其稅收年度遵循日曆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基於收入等級實行累進稅制,個人所得稅稅率從 20% 至 55% 不等,在歐洲範圍內屬於較高水平。
根據稅制,奧地利居民與非居民都可能成爲應稅人。在奧地利居住並每年在該國停留超過 180 天的個人,則被視爲正式稅務居民,與國籍無關。稅務居民需對其全球收入繳納稅款,包括來自就業、商業、投資和財產的收入。對於非居民,奧地利僅對其在奧地利來源的收入徵稅,即「有限稅務責任」。然而,如果非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於奧地利(例如,90% 以上的收入來自奧地利),則可能被視爲「無限稅務責任人」,需對全球收入納稅。非奧地利國籍而涉及向奧地利政府納稅者,可能會受益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模型稅收公約的雙重徵稅協議(DTA),避免爲同一收入繳納兩次稅款。
據 2024 年全球稅基侵蝕報告,奧地利因跨國稅務濫用每年損失 $1.3 億(約佔財政收入 1%),並加大對重大逃稅案件(罰款€150,000 起)的調查時效與懲處力度。爲防止避稅和逃稅行爲,奧地利參與自動信息交換(AEOI)系統,該系統允許不同國家的稅務機關之間交換信息,有助於預防與監督稅務違規行爲。在國內的稅務系統中,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Sozial versicherungs nummer)充當稅務識別號碼,通常由僱主辦理註冊手續。自僱人士可以通過自僱人員社會保險機構(SVS)獲得該號碼。同時,應稅者還需要個人稅號(ATIN),該號碼將在新住所或稅務機關注冊時,由稅務局發放。對於企業而言,應在註冊公司時獲得增值稅識別號碼(UID Number),用於增值稅註冊。
2.2 個人所得稅
奧地利對居民個人全球收入和非居民在奧地利來源收入徵收所得稅,稅率按超額累進方式分爲 20%、30%、41%、48%、50% 和 55% 六檔,其中收入低於€13,308 可免稅。其中最高邊際稅率(55%)是歐洲第三高,僅次於丹麥 55.9% 和法國 55.4%(作爲參照,歐盟平均頂格稅率約 42.8%)。
2.3 公司稅
自 2023 年起,奧地利公司稅固定爲 24%,與西班牙 25%、比利時 25% 接近,但高於新加坡 17% 而低於南非 27% 和金磚國家 27.20%。公司分配利潤時,還需在股東層面繳納 23%(對公司)或 27.5%(對其他受益人)的股息預提稅。
2.4 增值稅(VAT)
奧地利的標準增值稅率爲 20%,在容霍爾茨(Jungholz)和米特爾貝格(Mittelberg)地區爲 19%,略低於歐盟平均 21.6%。書籍、食品等適用 10% 低稅率,文化娛樂、葡萄酒和國內航班等適用 13% 的優惠稅率,而部分出口與跨境服務,醫療、教育和金融服務等則免徵增值稅。
2.5 其它稅收
除以上稅收外,奧地利還對個人徵收房產稅,不動產轉讓稅。對於企業,需要向設有常設機構的市政當局繳納市政稅,爲員工預扣工資所得稅,僱主和僱員均需繳納多檔社保費等。爲餞行環境保護,奧地利政府對能源、運輸、污染等多項活動徵收車輛稅,一次性登記稅(針對車輛排放量徵收),碳稅,數字服務稅等。
與其他地區相較不同的是,奧地利自 2008 年起廢除正式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其中不超過閾值的贈與免審報(來自直系親屬或伴侶的贈與€50,000 以上,來自他人的€15,000 以上,藝術品、家居用品及偶發性€1,000 以下贈與)。與之相比,歐洲其它國家仍然採用較高的遺產稅政策:英國對£325,000 以上遺產仍徵 40%,法國、德國等國也普遍在 20–45% 區間。
2.6 奧地利稅收新規
2025 年,爲應對通貨膨脹,奧地利政府提高了所得稅起徵點。除對超過 100 萬歐元收入徵收 55% 稅率外,其他稅率的起徵點均有所上調,約爲 4%。這意味着年收入超過 13,308 歐元的個人需繳納所得稅。此外,一些可扣除項目,如單親和退休人員扣除額,也略有上調。針對小企業的關鍵變化是,政府將增值稅(VAT)註冊起徵點從 35,000 歐元提高至 55,000 歐元。這意味着年營業額低於 55,000 歐元的公司無需註冊或繳納增值稅。
3. 奧地利加密貨幣稅制
2022 年 1 月,奧地利通過所得稅法(Austrian Income Tax Act,EStG)修正案,通過對資本性收入相關條款 Section 27b 進行更新修改,確立了對加密貨幣的系統性稅收框架。2022 年 3 月 1 日起,奧地利受歐洲環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簡稱 EEA)影響,進行生態社會稅收改革(Eco-Social Tax Reform)並對其加密貨幣稅收政策產生了一定影響。
同時,作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創始國之一,奧地利也需要遵守 OECD 指定的(稅收協定模型)(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該模型致力於避免各國間出現雙重徵稅,提供防止稅收逃避指導,爲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和結構提供了標準化的框架,幫助各國政府協調和簡化跨國稅務事務,促進稅收信息交換。
3.1 奧地利針對加密貨幣的定性
奧地利財政部(FMA)將加密貨幣視爲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而非法定貨幣(fiat currency)。但奧地利將加密貨幣視爲收入進行徵稅,其受奧地利所得稅法(Austrian Income Tax Act,EStG)管理。
根據奧地利所得稅法(EStG),加密貨幣被視爲一種數字形式的價值表達,其價值不由中央銀行或其他國家機構確定或擔保,不必然與任何法定貨幣掛鉤,也不具有貨幣或法定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可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爲交換媒介,並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轉讓、儲存或交易。此外,因加密貨幣轉移行爲而產生的償付請求權亦視爲加密貨幣。
這一定義覆蓋了公開發行且被接受爲交換媒介的加密貨幣,以及穩定幣(stablecoins),但不適用於非同質化通證(NFT)以及資產通證(asset tokens,由實際資產作爲支撐的通證)。這些產品的徵稅依據根據其具體性質,適用一般稅法規則。
3.2 具體加密貨幣稅收制度
3.2.1 針對加密貨幣的收入稅(Income Tax)
根據奧地利所得稅法(EStG)第 27a 條第 1 款,加密貨幣持有的收入適用特殊稅率 27.5%,且不計入其他收入的累進稅率範圍。而加密貨幣產生的收入可被分爲現行收入(current income)和實現收益(realised gain)兩種,下文將對其定義與具體應稅行爲進行詳細介紹。
3.2.1.1 現行收入(Current Income)
通過持有加密貨幣資產產生的現行收入(current income),即通過轉移或交易加密貨幣而獲得的報酬或收益。應稅行爲如出借加密貨幣所得利息,爲去中心化金融過程(Decentralised Finance process, DeFi)提供流動性,參與流動性挖礦(liquidity mining),運行主節點(master node)等所獲得的回報,或當收入來自於交易手續費 (transaction fee),無論是否產生新幣,都作爲稅務目的產生當前收入。可能被混淆但不徵稅的行爲包括:僅涉及交易驗證而非獲取直接報酬的權益質押(staking),不收取交易費用向他人轉移加密貨幣(也即空投,airdrop)和其中產生的收益(bounties),及由於「硬分叉」(hard fork)而產生的加密貨幣。由於默認以上情況取得成本爲零,故不徵稅,但在未來出售時將對其全部價值徵稅。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挖礦收入不涉及通過資本獲得收入((OECD 稅收模型公約)第 11 條)同時不屬於商業活動((OECD 稅收模型公約)第 7 條),而屬於非商業企業的加密貨幣挖礦所得,原則上被歸類爲(OECD 稅收模型公約)第 21 條意義上的「其他收入」,納稅人居住國對該收入擁有優先徵稅權。然而從奧地利法律角度,第 27b 條第 2 款第 2 項規定通過技術過程獲得的加密貨幣被定義爲現行收入。
3.2.1.2 實現收益(Realised Gain)
針對加密貨幣持有價值的實現收益(realised gain)進行稅收,其應稅行爲包括將加密貨幣兌換爲歐元或其他法定貨幣,用加密貨幣支付商品或服務。所得的計算方式爲出售收入減去購入成本,其中出售價格默認爲市場合理價值,交易成本(如交易費及諮詢費等)可計入成本進行減免,而與金融資產相關的費用(如電費或購買硬件的費用)不計入成本,除非納稅人選擇使用標準課稅機制 (standard taxation option)。而加密貨幣之間的轉換不被視爲「出售處置」(disposal),因此不徵稅,此類交易產生的費用(如 gas, 平臺手續費)不被視爲顯著支出,不計入稅務抵扣,因此原加密貨幣的購入成本將沿用至新的加密貨幣。
3.2.2 虧損補償
根據奧地利一般稅收規定,涉及加密貨幣的收入產生的利潤和虧損可以與其他資本收入的利潤和虧損一起計算稅務。例如,股息或處置股票所得。
3.2.3 商業收入
如果來自加密貨幣的收入在奧地利被歸類爲商業(企業)活動所得,該收入需要被歸類爲商業利潤。對於加密貨幣行業,挖礦和質押(staking)所需設備大多較爲專業與昂貴,需要在特定地點安裝並投入使用,通常符合「常設機構」的定義。若生成加密貨幣或加密貨幣的收入歸屬於某個常設機構,則該常設機構所在的締約國擁有主要的稅收權。公司居住國通常會對該收入免稅,但仍需要承擔累進稅率(progression)。
原則上,加密貨幣的特殊稅率適用於商業資產和傳統資本資產。然而,如果加密貨幣產生的收入是企業核心業務的一部分,則不適用該特殊稅率。這意味着加密稅制不應用於從事加密貨幣商業交易的企業,或從事商業加密挖礦的企業。來自此類活動的收入將按照累進所得稅稅率徵稅。由加密貨幣持有產生的虧損餘額,若屬於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將按商業資本資產的虧損餘額進行處理。
3.2.4 資本利得稅 (Realized Capital Gain)
從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後,奧地利服務提供商需爲資本收益支付資本利得稅。自 2025 年起,凡有義務代扣資本利得稅的機構,須爲其所有加密貨幣收入出具稅務報告(在納稅人提出要求時)。
自 2023 年起,只有出售加密貨幣獲得利潤時才需繳納資本利得稅(通常爲 27.5%),如果交易產生虧損,還可以用於抵消其他加密貨幣的盈利,從而降低整體稅負。與舊規相比,新規限定了應稅事件於盈利交易,而非所有交易行爲,同時添加了虧損能夠用於抵稅的利好制度。需要明確的是,這裏的交易主要限制爲出售加密貨幣而獲利的資產增值行爲,而挖礦、空投等行爲所得被視爲主動收入,不徵收資本利得稅。
3.2.5 增值稅(Value-added Tax)
作爲歐盟成員國,奧地利的加密貨幣增值稅制度根據歐洲聯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有關加密貨幣及比特幣的案例法制定。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轉換不徵收增值稅。提供比特幣或相關服務的機構,將被同等視爲提供法定貨幣或相關服務機構進行徵稅,其稅基(taxbase)由比特幣資產價值決定。同時,由於歐洲法院(CJEU)判例法中沒有明確服務接收方,比特幣挖礦不需要繳納增值稅(VAT)(參考 CJEU2015 年 10 月 22 日,案件 C-264/14,Hedqvist 案)。
4. 加密貨幣監管制度
4.1 加密貨幣市場條例(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MiCAR)
加密貨幣市場條例(MiCAR)致力於建立統一的歐洲監管框架,以規範在歐盟範圍內與加密貨幣相關的公開發行、交易准入及服務提供,同時促進創新發展,利用加密貨幣的潛力,並維護金融穩定與投資者保護。
MiCAR 以技術中立的方式將「加密貨幣」定義爲:「一種價值或權利的數字表徵,能夠通過分佈式賬本技術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進行轉讓和存儲」。條例特別規範了加密貨幣發行與交易的透明度與信息披露義務、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CASPs)及加密貨幣發行人的授權要求與持續監管、加密貨幣發行人和服務提供商的業務組織規範,以及在加密貨幣的發行、交易和託管過程中對投資者與消費者的保護規則,併爲打擊加密貨幣交易場所的市場操縱行爲設定了相關規定。其中涵蓋了包括髮布指令、暫停服務、強制執行合規要求等權力,同時也確立了行政處罰機制、報告義務和程序性規則,以確保與歐盟監管標準和指令的一致性。
2024 年 7 月 3 日,奧地利國會通過(加密貨幣市場監管條例執行法案)(MiCA-VVG),2024 年 7 月 20 日生效,指定奧地利金融市場管理局(FMA)爲主管機構,奧地利國家銀行(Austria National Bank)作爲合作方,監管在奧地利經營的加密平臺需按 MiCAR 註冊與申報。MiCA 對原有的功能型和支付型通證進行了重新分類,並依據此進行不同的招股說明書發佈要求。
4.1.1 資產參考型通證(Asset-Referenced Token, ART)
ART 是一種加密貨幣,區別於電子貨幣通證(EMT),其價值通過參照某種其他價值、股權或其組合來維持穩定。((MiCAR)第 3 條第 1 款第 6 項)
根據 MiCAR 第 16 條和第 20 條,擬發行 ART 的主體必須在發行前完成授權程序,且發行人須是在歐盟設立的法人或獲授權的實體。授權程序需通過正式申請啓動(參考 MiCAR 第 18 條)。目前,這些技術標準仍爲草案,或將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結束過渡。
此外,申請中必須包含一份法律意見書,確認該加密貨幣確實存在,且屬於 MiCAR 定義範圍,同時不屬於電子貨幣通證(EMT)。最後,擬發行人需要提交加密貨幣白皮書,在獲批後方可發佈通證。
4.1.2 電子貨幣通證(Electronic Money Token, EMT)
電子貨幣通證的價值旨在通過錨定某一種官方貨幣的價值來維持穩定,可被視作錨定單一官方貨幣(如歐元、美元等)的穩定幣,在 MiCAR 中被專門界定並受到特定監管。
根據 MiCAR 第 81 條第 1 款,只有信用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可以發行電子貨幣代幣(EMT)。同時,由於 EMT 依法被歸類爲電子貨幣,因此(電子貨幣指令)(EMD)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也必須遵守。相較於 ART,MiCAR 對於 EMT 發行人並未規定授權程序,而只需向金融市場監管局(FMA)進行通知併發布白皮書即可。
4.1.3 其它加密貨幣
實用型通證(utility token)及比特幣等既不是資產參考通證(ART),也不是電子貨幣通證(EMT),同時也不屬於 MiCAR 排除範圍內的加密貨幣,無需獲得發行許可,但需要發佈白皮書同時遵守公平營銷、反欺詐和信息披露等義務。
4.2 反洗錢法案(Anti-Money Laundry, AML)
奧地利的金融部門核心目標之一,是防止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被用於掩蓋或轉移非法來源的資產,以及用於資助恐怖活動。因此奧地利政府要求金融市場參與者必須採取預防性措施(識別客戶身份(know your customer, KYC),透明的現金流動情況)以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
加密貨幣相關的某些商業活動可能受到資金轉移法律(money transmission laws)的約束。若加密貨幣被作爲支付手段使用,並且被設計用於在第三方之間支付,且該網絡在地域覆蓋範圍、商品 / 服務種類或接受方數量方面較爲廣泛,則可能觸發許可要求。此外,如果在與貨幣、支付工具或支付手段相關的賬戶中進行操作,持有這些賬戶的實體可能需要獲得支付服務提供商(PSP)許可證。
進行以下經營活動:爲客戶保管用於持有、存儲和轉移加密貨幣的加密私鑰(託管錢包服務),加密貨幣與法幣之間的兌換服務,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服務,加密貨幣的轉賬服務,爲發行和銷售加密貨幣提供金融服務;均需要向奧地利的 FMA 註冊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並遵守反洗錢(AML),識別客戶身份(KYC)和客戶盡職調查等義務。
4.3 加密貨幣政策監管範圍
與生態社會稅收改革(Eco-Social Tax Reform)同步,奧地利對加密貨幣持有收入徵稅的要求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適用於 2021 年 2 月 28 日之後獲得的加密貨幣(稱爲「新資產」)。而在此日期之前獲得的加密貨幣持有被視爲已有持有,不受新稅收安排的管轄。這些資產將繼續按照環保稅收改革之前的規定,作爲經濟財產進行稅收徵管。
然而,如果在 2021 年 3 月 1 日之前獲得的加密貨幣持有(舊資產)用於獲取加密貨幣的當前收入,或者作爲質押(staking)、空投(airdrop)、收益(bounty)或硬分叉(hard fork)等安排的一部分獲得加密貨幣,根據 EStG 第 27b 條第 2 款規定的新稅收規定將適用於此類收購,任何在此類活動中獲得的加密貨幣將被視爲新資產。
4.4 加密貨幣國際監管與合作
國際合作層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爲奧地利提供了國際稅收協調框架,通過(稅收模型公約)指導加密貨幣在國際間如何分配徵稅權。例如:挖礦所得作爲「其他收入」由納稅人居住國徵稅,同時對於商業收入,公司的居住國有權優先對這些商業利潤徵稅,除非其活動是通過常設機構(根據(OECD 稅收模型公約)第 5 條定義)在另一個締約國進行。
目前,OECD 還正在推動實施加密貨幣的稅收透明標準(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旨在建立全球統一的信息自動交換機制,奧地利將被要求遵守自動信息交換(AEOI)標準。
此外,爲預防雙重徵稅,奧地利與多國簽訂 OECD 制定的雙重稅收協定(Double Tax Convention,DTC)協調國際稅務,防止因居民在多個國家擁有稅務義務而出現重複徵稅,明確國家之間的稅收權利。這也依賴緊密的國際信息共享與合作,該機制同時能夠達到反洗錢的作用。
作爲國際特別行動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成員之一,奧地利的反洗錢標準深受 FATF(加密貨幣及其服務提供商的指導意見(Guidance on Virtual Assets and VASPs))影響,對加密資產與加密服務提供商(交易所,錢包等)提出合規要求,要求加密平臺實施 KYC、客戶審查,同時對於可疑轉賬,需上報奧地利金融情報單位(Austrian F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