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企業融資部5月29日發佈聲明稱,其認爲“協議質押活動”不屬於(1933年證券法)第2(a)(1)條或(1934年交易法)第3(a)(10)條所定義的證券發行行爲。因此,協議質押參與者無需爲相關交易進行註冊,也無需適用豁免條款。該聲明涵蓋三類協議質押形式:(1)節點運營者質押其自有加密資產的“自我質押”;(2)資產持有者通過第三方節點運營者進行的“自我託管質押”;(3)由託管機構代表客戶出借加密資產並進行質押的“託管安排”。聲明指出,這些質押行爲僅涉及行政或事務性服務,不滿足“通過他人管理或創業活動獲取利潤的合理預期”這一(Howey測試)的關鍵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