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星球日報報道,南昌高新法院公佈一起案例,原告小明訴稱,2021年4月,被告小剛以炒USDT幣爲由向其借款,並承諾六個月內還清借款。小明將人民幣55萬餘元兌換成8萬餘枚USDT幣向小剛提供借款。但約定時間過後,小剛未依約還款,小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小明起訴時未能證明所涉USDT泰達幣是依法公開發行的貨幣,故不具有法償性。由此引發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一審裁定,駁回原告小明的起訴。小明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最終,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