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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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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 执业8年 -擅长领域:有一定辩护空间的经济类犯罪、金融犯罪、虚拟货币犯罪、Web3领域犯罪、互联网黑灰产犯罪、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及刑事辩护。 -成功案例包括:非法经营罪、传销、开设赌场、诈骗、虚拟货币及外汇相关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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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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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律师 | 从最高检发布外汇领域典型案例看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实践当中,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认知误区: 换汇或介绍行为的可能违法,但绝对构不上刑事犯罪;自己的私下换汇行为很隐蔽,轻易不会被司法机关查到;帮人换汇又没获利,所以肯定不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将只有的美金等外汇出售给他人赚取汇率差,应该不违法;家人朋友是不是在通过换汇赚钱我不管,我只是把银行卡号无偿给他们用,我又没做违法的事;客户让帮忙介绍换汇的渠道,我正好认识人,就介绍他们认识,我又没从中收钱,应该没啥风险; 所以,以上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 如果违法,那应该如何定性?是行政违法or刑事犯罪? 换汇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202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就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回答。 本文就对本次公布的指导案例进行解读。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收款,竟构成犯罪?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中,有2例是行为人为从事非法换汇活动的上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那么该行为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如何定性呢? “我只是听朋友安排,帮他收款,朋友和上家怎么对接的我不管,我也不参与”,我会有风险吗?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李某甲利用其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与越南人黄某非法进行外汇兑换。 二人在合作过程中,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的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向黄某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 检察院认定,李某乙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因具有相关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最终对其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构罪)决定。 法院认定,李某甲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邵律师评析: 在本案当中,李某乙其实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他可能认为,自己只是根据李某甲的指示帮助收款,而且这些款项也不是黑钱,都是正经的货款,应该没啥风险。但其实,他从事的正是外汇对敲的帮助行为。 “我老婆拿着我的账户帮人收款,我认为我不是出借账户给陌生人,而且我也没有获利,我构成犯罪吗?” 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陈某某让其丈夫吴某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 法院认为,陈某某、吴某林系从犯,对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此外,陈某某还让其亲戚陈某红、吴某荣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但检察院考虑到该二人未获利且是亲属关系,认定二人构成犯罪,但做出不起诉处理。 邵律师评析: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最高罚款30万。但毕竟,提供外汇账户≠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 所以,实践当中,仅提供外汇账户的人员一般仅构成行政违法,往往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该案例当中,法院对陈某某及其丈夫均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对于2个亲戚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同样认定2人构成犯罪,做出的是情节轻微(构罪)不起诉。 律师提示: 不要出于“好意”、“帮忙”,而为他人提供外汇账户帮助收款,否则,即便没有参与具体的换汇不法行为,在日后也可能存在构罪的法律风险。 为维系客户关系或促成交易,而介绍、帮助换汇,风险有多高? 金融从业者要小心的“介绍换汇”雷区——无偿帮助客户换汇,为何面临双重处罚? 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何某炜利用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所积累的境外开户、换汇渠道等资源,撮合介绍有换汇需求的内地保险客户,把人民币和港币、美元之间进行双向兑换,用于交境外保费或者境内投资、消费等。 樊某等在何某炜提议下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 对于何某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 对于樊某等人,检察院认定,因樊某等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构罪)决定。同时,对于樊某等人存在的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40万~280万不等。 邵律师评析: 根据邵律师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常见的行为模式之一就是中介人居间撮合有换汇需求的双方,介绍买卖外汇。如移民公司、海外置业顾问、信托,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者,这类群体在从事本职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会有客户询问,有没有换汇的渠道,而他们为了维系客户关系,或者促成交易,往往会作为信息媒介,为客户提供买卖信息,介绍买卖外汇。 在该案例当中,提到的就是保险行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个人每人每年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该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举个例子,对于内地居民来讲,如果想要购买香港保险,会有诸多限制,如: 任何未在香港本地签署的保单(如境内代签、代缴保费)均属非法,必须本人赴港签署保单,并提供港澳通行证、入境记录等证明投保行为发生在香港;个人购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投资型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部分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具备香港居住或工作身份;保费需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不可通过中介个人账户转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操作; 而一些保险业务员基于种种原因(如业绩压力、维系客户关系、利用自身获取的信息优势牟利),有偿或无偿的帮助客户换汇,或撮合客户以对敲的方式买卖外汇。但该行为已构成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即便是无偿介绍,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不予追究刑责,但仍会面临巨额的行政罚款。 中国人在国外开私人换汇公司,能够规避国内法律风险? 海外合法业务为何仍涉国内刑事风险? 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姚某辰在俄罗斯对外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违法获利48.5万元。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邵律师评析: 不得不先吐个槽,这哥们儿着实有点惨,在俄罗斯干了6年换汇业务,才赚了48.5万,折合一个月也就6000多人民币,6年后案发,喜提非法经营罪判二缓三,还罚了50万。等于干了6年还倒贴1.5万。 在《找国外正规有牌照的换汇公司换钱,靠谱吗?换汇人,介绍人,换汇公司分别有哪些法律风险?(下篇)》一文(下图)当中,邵律师曾提到,在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运营的换汇公司,若取得了相关资质牌照,经营换汇业务本身没有问题。除非业务内容涉及洗钱,一般不会受到国外监管部门调查。 但我国刑法是属人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人在国外,触犯了国内法律规定,同样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就换汇业务来说,即便是在国外经营私人换汇公司,甚至也取得了当地颁发的许可牌照资质,在当地经营当然是合法的,但如果碰了国内的钱,以“对敲”的方式做着换汇生意,将不可避免的存在涉刑风险。 将自己合法赚来的美金、港元等外汇卖给别人,有法律风险吗? 合法外汇转卖也违法?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2017年至2021年,某货运代理公司法人齐某某勾结多家企业,用他人无法退税的农产品冒充自家出口货物,伪造合同、发票等材料,并找科技公司法人姚某某购买外汇(约1.13亿元)伪造海外收款记录,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45亿元。 姚某某通过境外账户,将公司卖电子产品的外汇转给齐某某,按照每一万美元额外收取数百元好处费的价格协助完成骗税。 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认定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邵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中,主犯判了无期,从犯无罪。 可想而知,本案中科技公司法人的心理状态想必就像坐过山车,虽然最终检察院认定法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但从案发到判决,也是煎熬了两年多,眼看着小伙伴被判了无期,心里肯定一直在想自己到底要踩几年缝纫机。 吐槽完了,我们就来分析:为什么姚某不构成犯罪呢? 非法经营罪的模式之一,是倒买倒卖外汇,也就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低价买来的外汇再高价卖出,赚取利差。但本案当中,行为人所有的外汇是其销售产品获得,并不是从他处非法方式低价收购的。并且,其卖出的目的也是为了结汇,而不是将卖得的收入继续买入外汇再获利。所以,从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其行为并不构成该罪名。 但是,邵律师也要做出提醒:贸易公司等人员千万不能因为本案例中该行为未被检察院认定构成犯罪,就从事类似行为。因为由于办案人员对此类模式的认识并不统一,实践当中不乏存在认定该行为构罪的案例。另外,即便最终认定不构罪,也有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本案当中,科技公司被罚了1500万,这不是小数字。 写在最后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许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的换汇行为十分隐蔽,尤其是采用“对敲”方式,觉得执法部门不可能发现。还有些人简单地认为,即使被发现,最多也只是被罚款。 然而,在实践中,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金额突破2500万元,或者获利超过50万元,当事人就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一类型的案子积累的经验多了就会发现,就个案而言,总能寻求到相应突破口,寻求到一定程度的辩护空间,即便涉及金额较大,也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甚至获得不起诉的案件结果。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非法换汇手段从传统现金交易演变为虚拟货币交易、POS机偷运出境刷卡、虚假贸易合同等更加隐蔽的方式,且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所以,近年来,我国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显著加大。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能对于将来执法部门惩治外汇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过于乐观。 非法换汇行为会导致资金脱离监管体系,形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可能引发汇率波动、外汇储备流失等问题。因此,作为个体,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交易。
邵诗巍律师 | 从最高检发布外汇领域典型案例看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实践当中,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认知误区:
换汇或介绍行为的可能违法,但绝对构不上刑事犯罪;自己的私下换汇行为很隐蔽,轻易不会被司法机关查到;帮人换汇又没获利,所以肯定不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将只有的美金等外汇出售给他人赚取汇率差,应该不违法;家人朋友是不是在通过换汇赚钱我不管,我只是把银行卡号无偿给他们用,我又没做违法的事;客户让帮忙介绍换汇的渠道,我正好认识人,就介绍他们认识,我又没从中收钱,应该没啥风险;
所以,以上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
如果违法,那应该如何定性?是行政违法or刑事犯罪?
换汇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202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就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回答。
本文就对本次公布的指导案例进行解读。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收款,竟构成犯罪?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中,有2例是行为人为从事非法换汇活动的上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那么该行为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如何定性呢?
“我只是听朋友安排,帮他收款,朋友和上家怎么对接的我不管,我也不参与”,我会有风险吗?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李某甲利用其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与越南人黄某非法进行外汇兑换。
二人在合作过程中,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的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向黄某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
检察院认定,李某乙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因具有相关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最终对其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构罪)决定。
法院认定,李某甲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邵律师评析:
在本案当中,李某乙其实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他可能认为,自己只是根据李某甲的指示帮助收款,而且这些款项也不是黑钱,都是正经的货款,应该没啥风险。但其实,他从事的正是外汇对敲的帮助行为。
“我老婆拿着我的账户帮人收款,我认为我不是出借账户给陌生人,而且我也没有获利,我构成犯罪吗?”
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陈某某让其丈夫吴某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
法院认为,陈某某、吴某林系从犯,对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此外,陈某某还让其亲戚陈某红、吴某荣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但检察院考虑到该二人未获利且是亲属关系,认定二人构成犯罪,但做出不起诉处理。
邵律师评析: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最高罚款30万。但毕竟,提供外汇账户≠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
所以,实践当中,仅提供外汇账户的人员一般仅构成行政违法,往往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该案例当中,法院对陈某某及其丈夫均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对于2个亲戚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同样认定2人构成犯罪,做出的是情节轻微(构罪)不起诉。
律师提示:
不要出于“好意”、“帮忙”,而为他人提供外汇账户帮助收款,否则,即便没有参与具体的换汇不法行为,在日后也可能存在构罪的法律风险。
为维系客户关系或促成交易,而介绍、帮助换汇,风险有多高?
金融从业者要小心的“介绍换汇”雷区——无偿帮助客户换汇,为何面临双重处罚?
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何某炜利用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所积累的境外开户、换汇渠道等资源,撮合介绍有换汇需求的内地保险客户,把人民币和港币、美元之间进行双向兑换,用于交境外保费或者境内投资、消费等。
樊某等在何某炜提议下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
对于何某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
对于樊某等人,检察院认定,因樊某等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构罪)决定。同时,对于樊某等人存在的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40万~280万不等。
邵律师评析:
根据邵律师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常见的行为模式之一就是中介人居间撮合有换汇需求的双方,介绍买卖外汇。如移民公司、海外置业顾问、信托,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者,这类群体在从事本职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会有客户询问,有没有换汇的渠道,而他们为了维系客户关系,或者促成交易,往往会作为信息媒介,为客户提供买卖信息,介绍买卖外汇。
在该案例当中,提到的就是保险行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个人每人每年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该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举个例子,对于内地居民来讲,如果想要购买香港保险,会有诸多限制,如:
任何未在香港本地签署的保单(如境内代签、代缴保费)均属非法,必须本人赴港签署保单,并提供港澳通行证、入境记录等证明投保行为发生在香港;个人购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投资型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部分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具备香港居住或工作身份;保费需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不可通过中介个人账户转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操作;
而一些保险业务员基于种种原因(如业绩压力、维系客户关系、利用自身获取的信息优势牟利),有偿或无偿的帮助客户换汇,或撮合客户以对敲的方式买卖外汇。但该行为已构成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即便是无偿介绍,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不予追究刑责,但仍会面临巨额的行政罚款。
中国人在国外开私人换汇公司,能够规避国内法律风险?
海外合法业务为何仍涉国内刑事风险?
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姚某辰在俄罗斯对外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违法获利48.5万元。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邵律师评析:
不得不先吐个槽,这哥们儿着实有点惨,在俄罗斯干了6年换汇业务,才赚了48.5万,折合一个月也就6000多人民币,6年后案发,喜提非法经营罪判二缓三,还罚了50万。等于干了6年还倒贴1.5万。
在《找国外正规有牌照的换汇公司换钱,靠谱吗?换汇人,介绍人,换汇公司分别有哪些法律风险?(下篇)》一文(下图)当中,邵律师曾提到,在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运营的换汇公司,若取得了相关资质牌照,经营换汇业务本身没有问题。除非业务内容涉及洗钱,一般不会受到国外监管部门调查。
但我国刑法是属人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人在国外,触犯了国内法律规定,同样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就换汇业务来说,即便是在国外经营私人换汇公司,甚至也取得了当地颁发的许可牌照资质,在当地经营当然是合法的,但如果碰了国内的钱,以“对敲”的方式做着换汇生意,将不可避免的存在涉刑风险。
将自己合法赚来的美金、港元等外汇卖给别人,有法律风险吗?
合法外汇转卖也违法?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2017年至2021年,某货运代理公司法人齐某某勾结多家企业,用他人无法退税的农产品冒充自家出口货物,伪造合同、发票等材料,并找科技公司法人姚某某购买外汇(约1.13亿元)伪造海外收款记录,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45亿元。
姚某某通过境外账户,将公司卖电子产品的外汇转给齐某某,按照每一万美元额外收取数百元好处费的价格协助完成骗税。
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认定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邵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中,主犯判了无期,从犯无罪。
可想而知,本案中科技公司法人的心理状态想必就像坐过山车,虽然最终检察院认定法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但从案发到判决,也是煎熬了两年多,眼看着小伙伴被判了无期,心里肯定一直在想自己到底要踩几年缝纫机。
吐槽完了,我们就来分析:为什么姚某不构成犯罪呢?
非法经营罪的模式之一,是倒买倒卖外汇,也就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低价买来的外汇再高价卖出,赚取利差。但本案当中,行为人所有的外汇是其销售产品获得,并不是从他处非法方式低价收购的。并且,其卖出的目的也是为了结汇,而不是将卖得的收入继续买入外汇再获利。所以,从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其行为并不构成该罪名。
但是,邵律师也要做出提醒:贸易公司等人员千万不能因为本案例中该行为未被检察院认定构成犯罪,就从事类似行为。因为由于办案人员对此类模式的认识并不统一,实践当中不乏存在认定该行为构罪的案例。另外,即便最终认定不构罪,也有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本案当中,科技公司被罚了1500万,这不是小数字。
写在最后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许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的换汇行为十分隐蔽,尤其是采用“对敲”方式,觉得执法部门不可能发现。还有些人简单地认为,即使被发现,最多也只是被罚款。
然而,在实践中,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金额突破2500万元,或者获利超过50万元,当事人就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一类型的案子积累的经验多了就会发现,就个案而言,总能寻求到相应突破口,寻求到一定程度的辩护空间,即便涉及金额较大,也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甚至获得不起诉的案件结果。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非法换汇手段从传统现金交易演变为虚拟货币交易、POS机偷运出境刷卡、虚假贸易合同等更加隐蔽的方式,且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所以,近年来,我国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显著加大。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能对于将来执法部门惩治外汇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过于乐观。
非法换汇行为会导致资金脱离监管体系,形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可能引发汇率波动、外汇储备流失等问题。因此,作为个体,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交易。
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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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律师 | 赴港买USDT被卷入洗钱案背后:东南亚欺诈产业正在渗透香港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香港,这座世界知名的自由港与国际金融中心,其加密经济生态早在官方优惠政策出台前便已蓬勃发展。其中,以线下门店、网络群组等形式运营的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商(VAOTC),与原生及海外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商(VATP)共同为投资者提供代币兑换与出入金服务,形成了独特的市场景观。 然而,区块链技术下虚拟资产的高度匿名性与无国界特性,却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大量与犯罪相关的加密货币,尤其是稳定币,悄然流入香港加密生态,给经营者与普通投资者带来了资金污染以及法律与合规风险等诸多难题。 本文以近期内地在校大学生赴港帮人跑腿换U的经历为切入点,深入探究东南亚欺诈产业对香港加密经济产业造成的损害。 本文作者: Bitrace & 邵诗巍律师 事件经过:去香港跑腿买USDT,大学生无意间成了诈骗团伙“洗钱工具” 大学生小王本以为在香港交易虚拟货币合法的,没什么问题,但最近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全被内地警方冻结了。原来,他最近一直待在香港,偶然在闲鱼平台上结识一个人,对方让他帮忙买 “U”,可以给他跑腿费。 具体流程是,对方把人民币转到他内地的银行卡,他在当地法币兑换店换得港币现钞后,去香港加密货币找换店购买USDT,让店员把虚拟货币转到对方指定的钱包地址。但交易后没多久,警方告知他涉嫌诈骗。他一头雾水,怎么就涉嫌诈骗了呢?所以,去香港帮人跑腿买卖USDT虚拟货币,有风险吗? 原来,对方每次转给他的钱,都是不同被害人打进来的。 实质上,这是一起典型的“卡接回U”式洗钱手法,与东南亚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网络密切相关。 链上分析:如何通过链上数据识别香港OTC洗钱链条? 邵诗巍律师和币追Bitrace团队(加密货币安全服务平台)联手对此展开深入调查。经Bitrace团队对指定的收 U 地址 TTb8Fk 进行资金分析发现,大学生从指定找换店处购买了 2396 枚 USDT,这笔资金在随后流入了担保平台商家地址 TKN5Vg,后者长期与汇旺担保(HuioneGuarantee)、新币担保(NewcoinGuarantee)两家东南亚存在业务关联。 (Bitrace链上追踪香港VAOTC交易路径,下同) 这两家担保平台长期为东南亚地区有组织犯罪产业提供服务,包括非法网络博彩、黑灰产、洗钱、欺诈等,而在此事件中,则承担了帮助处理上游欺诈资金的作用。 表明这是一起东南亚欺诈团体利用香港加密货币找换店进行资金清洗的恶性事件。 其模式为常见的“卡接回U(Crypto-based money laundering)”手法,意为洗钱人员从欺诈受害者处收取法币赃款后,迅速去场外交易市场将其兑换为 USDT,再转回给欺诈人员的区块链地址,并从中获取佣金。由于购买 USDT 需要较多的银行卡与实名信息,洗钱人员会提前招募大量兼职人员组成“洗钱车队(Crypto Laundering Syndicate)”,这些兼职人员则被称为“卡农”或者“车手”。 本次事件中,内地大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洗钱车手,与香港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商(即:VAOTC,通俗说法为加密货币找换店),一起帮助洗钱人员完成了资金的转换。所获取的 USDT 首先进入车队地址,车队在扣除佣金后(经计算返佣比例为 33%)再将资金转给担保商家,并最终通过担保平台进行资金结算。 “洗钱车队”揭秘:香港VAOTC被东南亚诈骗团伙利用进行USDT资金清洗 这类案件背后,已形成一套成熟的黑灰产流水线,诈骗团伙在东南亚遥控指挥,利用“卡农”转账、“车手”换U,将非法资金伪装成合规交易。 通过进一步对洗钱车队的返佣地址 TGeZzC 进行了拓展,我们发现这起洗钱事件并非孤例,而是一个高度产业化的大型洗钱团伙的冰山一角。 追溯返佣地址的资金来源,可以找到 7 个其他一级回 U 地址(左三),这批地址与 TTb8Fk 位于同一层级,均从香港找换店(左一左二, HKVAOTC)处收取不等金额的 USDT,其中 33%转入返佣地址(标红),67%转入二级回 U 地址(右二)后各自通过担保平台倾销,整个过程具备非常清晰的分工特征。 分析显示这批地址最早从 2024 年开始活跃,最初的资金来源与香港无关,而是大量东南亚黑灰产风险地址,这更加表明该案背后是一个与东南亚有组织犯罪网络息息相关的团伙。 在不到三个月时间里,仅这一个洗钱车队就已经在香港通过同样的手法非法清洗了超过 31 万美金,考虑到本案中仍有其他地址未被拓展,或者其他团伙地址未被察觉,这类非法利用HKVAOTC的产业化洗钱活动的实际规模可能更为巨大。 香港VAOTC找换店:合规政策出台前的灰色地带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邵诗巍律师指出,目前香港虚拟资产场外交易(VAOTC)行业仍处于监管不完善阶段,不少平台因缺乏有效合规机制,成为诈骗资金洗钱的重要通道。放眼全球,各国在加密货币和OTC场外交易服务的监管框架仍未完全统一,但香港、欧盟、美国等虚拟资产主要交易市场,已纷纷着手推进虚拟资产服务商的牌照制度和反洗钱(AML)监管体系建设。 以香港为例,金融服务及库务局(FSTB)在 2024 年 2 月发布了有关虚拟资产场外交易(OTC)服务的立法咨询文件。文件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建议,即借助《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来引入 OTC 商的牌照制度 。按照这一提案,香港方面计划通过《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建立 OTC 商的牌照管理体系,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这些公司能够满足反洗钱(AML)以及客户身份验证(KYC)等合规方面的要求 。 这意味着,所有开展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的公司,包括场外交易商,都必须向香港海关(CCE)申请相应的牌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但截至目前,该立法仍处于咨询阶段,具体实施细则和生效时间仍有待政府正式公布。 VAOTC商家如何应对香港虚拟币合规监管? 随着香港即将出台针对虚拟资产场外交易(OTC)的监管政策,OTC服务商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当前,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VAOTC)已成为加密货币市场中的关键一环,为用户提供高效的出入金通道,但其高度匿名性也使其易成为洗钱和电信诈骗的下游环节。 在这一背景下,VAOTC经营者亟需系统梳理客户尽职调查(KYC)流程和资金来源审查机制(AML),全面排查业务中潜在的非法资金风险。若未能履行应尽的合规义务,一旦被查实协助处理违法资金,极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为积极应对即将落地的OTC牌照制度,产业参与者不仅要主动了解香港海关(CCE)和金融服务及库务局(FSTB)即将实施的合规要求,还需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所有交易活动符合反洗钱及恐怖融资防控标准。 此外,OTC平台应加强与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沟通,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并通过技术手段强化交易监控,及时识别可疑行为。同时,平台应严格拒绝与任何涉嫌黑灰产资金产生关联,切断违法资金利用OTC通道洗白的可能性。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企业自身的良好声誉,同时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总体而言,香港即将出台的 OTC 合规政策对于虚拟资产场外交易行业来说,是一个实现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契机。产业内的经营者应当牢牢抓住这个机会,积极主动地去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不断提升自身的合规水平,从而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在香港这个加密经济繁荣的市场当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邵诗巍律师 | 赴港买USDT被卷入洗钱案背后:东南亚欺诈产业正在渗透香港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香港,这座世界知名的自由港与国际金融中心,其加密经济生态早在官方优惠政策出台前便已蓬勃发展。其中,以线下门店、网络群组等形式运营的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商(VAOTC),与原生及海外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商(VATP)共同为投资者提供代币兑换与出入金服务,形成了独特的市场景观。
然而,区块链技术下虚拟资产的高度匿名性与无国界特性,却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大量与犯罪相关的加密货币,尤其是稳定币,悄然流入香港加密生态,给经营者与普通投资者带来了资金污染以及法律与合规风险等诸多难题。
本文以近期内地在校大学生赴港帮人跑腿换U的经历为切入点,深入探究东南亚欺诈产业对香港加密经济产业造成的损害。
本文作者:
Bitrace & 邵诗巍律师
事件经过:去香港跑腿买USDT,大学生无意间成了诈骗团伙“洗钱工具”
大学生小王本以为在香港交易虚拟货币合法的,没什么问题,但最近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全被内地警方冻结了。原来,他最近一直待在香港,偶然在闲鱼平台上结识一个人,对方让他帮忙买 “U”,可以给他跑腿费。
具体流程是,对方把人民币转到他内地的银行卡,他在当地法币兑换店换得港币现钞后,去香港加密货币找换店购买USDT,让店员把虚拟货币转到对方指定的钱包地址。但交易后没多久,警方告知他涉嫌诈骗。他一头雾水,怎么就涉嫌诈骗了呢?所以,去香港帮人跑腿买卖USDT虚拟货币,有风险吗?
原来,对方每次转给他的钱,都是不同被害人打进来的。
实质上,这是一起典型的“卡接回U”式洗钱手法,与东南亚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网络密切相关。
链上分析:如何通过链上数据识别香港OTC洗钱链条?
邵诗巍律师和币追Bitrace团队(加密货币安全服务平台)联手对此展开深入调查。经Bitrace团队对指定的收 U 地址 TTb8Fk 进行资金分析发现,大学生从指定找换店处购买了 2396 枚 USDT,这笔资金在随后流入了担保平台商家地址 TKN5Vg,后者长期与汇旺担保(HuioneGuarantee)、新币担保(NewcoinGuarantee)两家东南亚存在业务关联。
(Bitrace链上追踪香港VAOTC交易路径,下同)
这两家担保平台长期为东南亚地区有组织犯罪产业提供服务,包括非法网络博彩、黑灰产、洗钱、欺诈等,而在此事件中,则承担了帮助处理上游欺诈资金的作用。
表明这是一起东南亚欺诈团体利用香港加密货币找换店进行资金清洗的恶性事件。
其模式为常见的“卡接回U(Crypto-based money laundering)”手法,意为洗钱人员从欺诈受害者处收取法币赃款后,迅速去场外交易市场将其兑换为 USDT,再转回给欺诈人员的区块链地址,并从中获取佣金。由于购买 USDT 需要较多的银行卡与实名信息,洗钱人员会提前招募大量兼职人员组成“洗钱车队(Crypto Laundering Syndicate)”,这些兼职人员则被称为“卡农”或者“车手”。
本次事件中,内地大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洗钱车手,与香港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商(即:VAOTC,通俗说法为加密货币找换店),一起帮助洗钱人员完成了资金的转换。所获取的 USDT 首先进入车队地址,车队在扣除佣金后(经计算返佣比例为 33%)再将资金转给担保商家,并最终通过担保平台进行资金结算。
“洗钱车队”揭秘:香港VAOTC被东南亚诈骗团伙利用进行USDT资金清洗
这类案件背后,已形成一套成熟的黑灰产流水线,诈骗团伙在东南亚遥控指挥,利用“卡农”转账、“车手”换U,将非法资金伪装成合规交易。
通过进一步对洗钱车队的返佣地址 TGeZzC 进行了拓展,我们发现这起洗钱事件并非孤例,而是一个高度产业化的大型洗钱团伙的冰山一角。
追溯返佣地址的资金来源,可以找到 7 个其他一级回 U 地址(左三),这批地址与 TTb8Fk 位于同一层级,均从香港找换店(左一左二, HKVAOTC)处收取不等金额的 USDT,其中 33%转入返佣地址(标红),67%转入二级回 U 地址(右二)后各自通过担保平台倾销,整个过程具备非常清晰的分工特征。
分析显示这批地址最早从 2024 年开始活跃,最初的资金来源与香港无关,而是大量东南亚黑灰产风险地址,这更加表明该案背后是一个与东南亚有组织犯罪网络息息相关的团伙。
在不到三个月时间里,仅这一个洗钱车队就已经在香港通过同样的手法非法清洗了超过 31 万美金,考虑到本案中仍有其他地址未被拓展,或者其他团伙地址未被察觉,这类非法利用HKVAOTC的产业化洗钱活动的实际规模可能更为巨大。
香港VAOTC找换店:合规政策出台前的灰色地带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邵诗巍律师指出,目前香港虚拟资产场外交易(VAOTC)行业仍处于监管不完善阶段,不少平台因缺乏有效合规机制,成为诈骗资金洗钱的重要通道。放眼全球,各国在加密货币和OTC场外交易服务的监管框架仍未完全统一,但香港、欧盟、美国等虚拟资产主要交易市场,已纷纷着手推进虚拟资产服务商的牌照制度和反洗钱(AML)监管体系建设。
以香港为例,金融服务及库务局(FSTB)在 2024 年 2 月发布了有关虚拟资产场外交易(OTC)服务的立法咨询文件。文件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建议,即借助《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来引入 OTC 商的牌照制度 。按照这一提案,香港方面计划通过《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建立 OTC 商的牌照管理体系,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这些公司能够满足反洗钱(AML)以及客户身份验证(KYC)等合规方面的要求 。
这意味着,所有开展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的公司,包括场外交易商,都必须向香港海关(CCE)申请相应的牌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但截至目前,该立法仍处于咨询阶段,具体实施细则和生效时间仍有待政府正式公布。
VAOTC商家如何应对香港虚拟币合规监管?
随着香港即将出台针对虚拟资产场外交易(OTC)的监管政策,OTC服务商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当前,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VAOTC)已成为加密货币市场中的关键一环,为用户提供高效的出入金通道,但其高度匿名性也使其易成为洗钱和电信诈骗的下游环节。
在这一背景下,VAOTC经营者亟需系统梳理客户尽职调查(KYC)流程和资金来源审查机制(AML),全面排查业务中潜在的非法资金风险。若未能履行应尽的合规义务,一旦被查实协助处理违法资金,极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为积极应对即将落地的OTC牌照制度,产业参与者不仅要主动了解香港海关(CCE)和金融服务及库务局(FSTB)即将实施的合规要求,还需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所有交易活动符合反洗钱及恐怖融资防控标准。
此外,OTC平台应加强与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沟通,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并通过技术手段强化交易监控,及时识别可疑行为。同时,平台应严格拒绝与任何涉嫌黑灰产资金产生关联,切断违法资金利用OTC通道洗白的可能性。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企业自身的良好声誉,同时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总体而言,香港即将出台的 OTC 合规政策对于虚拟资产场外交易行业来说,是一个实现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契机。产业内的经营者应当牢牢抓住这个机会,积极主动地去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不断提升自身的合规水平,从而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在香港这个加密经济繁荣的市场当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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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律师 | 港漂适合卖香港保险吗?这是一个适合普通人的好工作吗?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近年来,随着“国安法”实施后香港身份的门槛不断降低,越来越多内地居民以投资移民、优才计划、子女教育等方式来到香港,成为往返两地的“港漂”。其中,部分人将香港保险视为“通往财富自由”的捷径,尤其在各类社交平台上频频出现诸如“清北毕业年入500万靠卖保险”“前投行精英转行做保险”的热帖,吸引了不少跃跃欲试者。 但对根在内地、资源有限的普通港漂来说,卖香港保险真的靠谱吗?这里面的法律风险与现实问题,往往比他们想象的要复杂。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面临的法律与现实困境 香港保险一度被冠以“收益高”“保障全”“全球理赔”等标签,吸引了大量内地消费者。据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公布2024年临时统计数字,源自内地访客的新造保单保费为628亿港元,同比增长逾6%[i]。然而从实务角度来看,普通内地家庭其实并不适合贸然购买香港保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风险和现实成本 香港保险其实并不对内地居民开放展业渠道。按现行规定,保单需本人亲赴香港签署,否则可能因形式不合规被认定无效。很多客户为了缴费方便选择地下钱庄转账,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和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可能面临高额跨境诉讼成本,汇率波动,保单价值缩水的风险。 2、买得起,不代表养得起 除了保费本身以外,还有后续更多的成本。赴港签单、开户、续期、体检,每项都可能产生额外支出。储蓄型保险的“演示收益”常高于实际回报,长期持有仍亏损的案例并非没有。更关键的是,前两年退保现金价值接近为零,一旦急用资金,可能血本无归。 3、理赔流程复杂,体验并不友好 以医疗险为代表的香港保险产品,在理赔环节往往存在许多超出内地客户预期的操作难点。例如,部分产品在理赔时可能要求提供英文版诊断书或就诊记录,而这一点往往在投保阶段未被客户充分理解,导致事后补材料困难重重。 4、长期锁定、变现困难,普通家庭更需慎重 大多数香港保险产品需长期持有,锁定10年起步。一旦中途需要资金,变现渠道极其有限,加上初期退保亏损严重,对资金流动性要求高的家庭而言风险极大。 内地对保险是有着剧烈抵触的心理 长期以来,“卖保险的”在内地社会的认知极度负面。一方面是源于早期保险营销的“洗脑式”话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内地人卖保险的方式往往带着投机主义,他们并不是出于对保险专业的认同或长线服务的意识,而是出于一种“投机思维”——把它当作一个短期获利的生意或者项目来做。不是以长期经营为导向,不注重客户利益和专业服务,只关注“这单能不能成交”。 不少人之所以入行卖香港保险,其实并不是因为认同保险的长期价值,而是把它当作一门“短期捞钱”的生意来做。很多时候,他们最关心的不是客户到底需不需要这份保险,而是这张保单能带来多少返佣。对产品结构和客户需求的理解,反而被摆在了次要的位置。 但现实是,尤其在人寿险这类长期险种上,内地中产原本就预算有限、警惕性高,更需要销售者建立起稳定的信任关系。保险的本质,永远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场漫长的信任陪伴。 在这样的舆论生态下,自媒体平台上的夸大宣传、营销泛滥,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卖保险=割韭菜”的刻板印象,形成恶性循环。 港漂卖保险,面临着“双重法律风险” 1、返佣行为属违法操作: 如上文所述,内地人卖保险往往带有投机心理,因此,在向客户、介绍人沟通时,“返佣”往往是绕不开的话题。但无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返佣都是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面临处罚风险。 如2016年“陈佳慧案”[ii]:银行客户经理陈佳慧介绍客户给保险经纪李廷远,事后索要50万港元报酬,被判刑18个月,李廷远因“诈骗罪”被判监禁8个月。 2、无牌销售属违法经营: 现实中,一些港漂实际上并无能力长期在香港生活或合法展业,却仍以“回流销售”方式,公开面向内地居民推销香港保险产品。这类行为不仅违反行业规范,更涉嫌违法经营。中国银保监会曾多次发布通知,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香港保险业务在内地展业”,此类无牌销售行为不仅违反了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香港保险业监管局联合廉政公署展开首次协作执法[iii],针对无牌转介人面向内地居民销售香港保险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案件中,部分经纪公司与无牌中介串通操作,存在虚报客户资产、以高额佣金回馈转介人的行为,诱使内地客户购买长期保单的行为,涉案转介人及保险经纪被指控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及无牌销售,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高额佣金和巨大收益的驱动下,一些机构开始铤而走险。有媒体披露,个别理财公司以“香港旅游”之名,在内地主流招聘平台上公开招募香港保险营销人员,实际上却是变相为无牌展业行为提供人力支持。这类操作既违背内地的监管规定,也严重挑战了香港保险行业的合规底线。 3、介绍换汇涉嫌非法经营罪: 最为严重的,就是因为客户购买香港保险介绍换汇渠道,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法律风险。正如邵律师此前文章《内地居民赴港投保乱象揭秘:灰色利益链、非法换汇与刑事边界(下篇) 》提到的保险从业人员因为客户介绍换汇被罚款数百万,甚至被判非法经营罪,即便是未直接参与换汇,仅是介绍行为本身,也会为自身带来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以上行为,如果被用户和同行举报,或者合作方被调查从而牵连到自己,会给从业者自身带来来自内地和香港的双重法律风险。 结语: 香港保险行业的确具备高佣金、自由度高等表面优势,但能真正在这一行立足者,往往依赖于对高净值客户的稳定服务能力、对跨境业务合规边界的准确把握,以及对潜在法律风险的清醒认知。 香港保险可能并不适合任何年入 100 万以下的家庭购买。而作为资源有限的普通人,又能有多少高净值客户资源?为了扩大池子,只能选择铤而走险,给付高佣金,与更多的“转介人”合作,为促成交易为客户介绍换汇渠道,这些无一不踩在法律的红线上。 对于本身缺乏稳定资源渠道、且尚未建立足够的合规意识的普通人来说,真的不建议做香港保险。 港漂适合卖香港保险吗?这是一个适合普通人的好工作吗?
邵诗巍律师 | 港漂适合卖香港保险吗?这是一个适合普通人的好工作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近年来,随着“国安法”实施后香港身份的门槛不断降低,越来越多内地居民以投资移民、优才计划、子女教育等方式来到香港,成为往返两地的“港漂”。其中,部分人将香港保险视为“通往财富自由”的捷径,尤其在各类社交平台上频频出现诸如“清北毕业年入500万靠卖保险”“前投行精英转行做保险”的热帖,吸引了不少跃跃欲试者。
但对根在内地、资源有限的普通港漂来说,卖香港保险真的靠谱吗?这里面的法律风险与现实问题,往往比他们想象的要复杂。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面临的法律与现实困境
香港保险一度被冠以“收益高”“保障全”“全球理赔”等标签,吸引了大量内地消费者。据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公布2024年临时统计数字,源自内地访客的新造保单保费为628亿港元,同比增长逾6%[i]。然而从实务角度来看,普通内地家庭其实并不适合贸然购买香港保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风险和现实成本
香港保险其实并不对内地居民开放展业渠道。按现行规定,保单需本人亲赴香港签署,否则可能因形式不合规被认定无效。很多客户为了缴费方便选择地下钱庄转账,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和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可能面临高额跨境诉讼成本,汇率波动,保单价值缩水的风险。
2、买得起,不代表养得起
除了保费本身以外,还有后续更多的成本。赴港签单、开户、续期、体检,每项都可能产生额外支出。储蓄型保险的“演示收益”常高于实际回报,长期持有仍亏损的案例并非没有。更关键的是,前两年退保现金价值接近为零,一旦急用资金,可能血本无归。
3、理赔流程复杂,体验并不友好
以医疗险为代表的香港保险产品,在理赔环节往往存在许多超出内地客户预期的操作难点。例如,部分产品在理赔时可能要求提供英文版诊断书或就诊记录,而这一点往往在投保阶段未被客户充分理解,导致事后补材料困难重重。
4、长期锁定、变现困难,普通家庭更需慎重
大多数香港保险产品需长期持有,锁定10年起步。一旦中途需要资金,变现渠道极其有限,加上初期退保亏损严重,对资金流动性要求高的家庭而言风险极大。
内地对保险是有着剧烈抵触的心理
长期以来,“卖保险的”在内地社会的认知极度负面。一方面是源于早期保险营销的“洗脑式”话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内地人卖保险的方式往往带着投机主义,他们并不是出于对保险专业的认同或长线服务的意识,而是出于一种“投机思维”——把它当作一个短期获利的生意或者项目来做。不是以长期经营为导向,不注重客户利益和专业服务,只关注“这单能不能成交”。
不少人之所以入行卖香港保险,其实并不是因为认同保险的长期价值,而是把它当作一门“短期捞钱”的生意来做。很多时候,他们最关心的不是客户到底需不需要这份保险,而是这张保单能带来多少返佣。对产品结构和客户需求的理解,反而被摆在了次要的位置。
但现实是,尤其在人寿险这类长期险种上,内地中产原本就预算有限、警惕性高,更需要销售者建立起稳定的信任关系。保险的本质,永远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场漫长的信任陪伴。
在这样的舆论生态下,自媒体平台上的夸大宣传、营销泛滥,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卖保险=割韭菜”的刻板印象,形成恶性循环。
港漂卖保险,面临着“双重法律风险”
1、返佣行为属违法操作:
如上文所述,内地人卖保险往往带有投机心理,因此,在向客户、介绍人沟通时,“返佣”往往是绕不开的话题。但无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返佣都是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面临处罚风险。
如2016年“陈佳慧案”[ii]:银行客户经理陈佳慧介绍客户给保险经纪李廷远,事后索要50万港元报酬,被判刑18个月,李廷远因“诈骗罪”被判监禁8个月。
2、无牌销售属违法经营:
现实中,一些港漂实际上并无能力长期在香港生活或合法展业,却仍以“回流销售”方式,公开面向内地居民推销香港保险产品。这类行为不仅违反行业规范,更涉嫌违法经营。中国银保监会曾多次发布通知,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香港保险业务在内地展业”,此类无牌销售行为不仅违反了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香港保险业监管局联合廉政公署展开首次协作执法[iii],针对无牌转介人面向内地居民销售香港保险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案件中,部分经纪公司与无牌中介串通操作,存在虚报客户资产、以高额佣金回馈转介人的行为,诱使内地客户购买长期保单的行为,涉案转介人及保险经纪被指控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及无牌销售,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高额佣金和巨大收益的驱动下,一些机构开始铤而走险。有媒体披露,个别理财公司以“香港旅游”之名,在内地主流招聘平台上公开招募香港保险营销人员,实际上却是变相为无牌展业行为提供人力支持。这类操作既违背内地的监管规定,也严重挑战了香港保险行业的合规底线。
3、介绍换汇涉嫌非法经营罪:
最为严重的,就是因为客户购买香港保险介绍换汇渠道,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法律风险。正如邵律师此前文章《内地居民赴港投保乱象揭秘:灰色利益链、非法换汇与刑事边界(下篇) 》提到的保险从业人员因为客户介绍换汇被罚款数百万,甚至被判非法经营罪,即便是未直接参与换汇,仅是介绍行为本身,也会为自身带来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以上行为,如果被用户和同行举报,或者合作方被调查从而牵连到自己,会给从业者自身带来来自内地和香港的双重法律风险。
结语:
香港保险行业的确具备高佣金、自由度高等表面优势,但能真正在这一行立足者,往往依赖于对高净值客户的稳定服务能力、对跨境业务合规边界的准确把握,以及对潜在法律风险的清醒认知。
香港保险可能并不适合任何年入 100 万以下的家庭购买。而作为资源有限的普通人,又能有多少高净值客户资源?为了扩大池子,只能选择铤而走险,给付高佣金,与更多的“转介人”合作,为促成交易为客户介绍换汇渠道,这些无一不踩在法律的红线上。
对于本身缺乏稳定资源渠道、且尚未建立足够的合规意识的普通人来说,真的不建议做香港保险。
港漂适合卖香港保险吗?这是一个适合普通人的好工作吗?
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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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律师解读 | 从最高检发布外汇领域典型案例看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实践当中,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认知误区: 换汇或介绍行为的可能违法,但绝对构不上刑事犯罪;自己的私下换汇行为很隐蔽,轻易不会被司法机关查到;帮人换汇又没获利,所以肯定不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将只有的美金等外汇出售给他人赚取汇率差,应该不违法;家人朋友是不是在通过换汇赚钱我不管,我只是把银行卡号无偿给他们用,我又没做违法的事;客户让帮忙介绍换汇的渠道,我正好认识人,就介绍他们认识,我又没从中收钱,应该没啥风险; 所以,以上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 如果违法,那应该如何定性?是行政违法or刑事犯罪? 换汇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202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就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回答。 本文就对本次公布的指导案例进行解读。 l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收款,竟构成犯罪?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中,有2例是行为人为从事非法换汇活动的上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那么该行为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如何定性呢? “我只是听朋友安排,帮他收款,朋友和上家怎么对接的我不管,我也不参与”,我会有风险吗?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李某甲利用其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与越南人黄某非法进行外汇兑换。 二人在合作过程中,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的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向黄某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 检察院认定,李某乙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因具有相关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最终对其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构罪)决定。 法院认定,李某甲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邵律师评析: 在本案当中,李某乙其实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他可能认为,自己只是根据李某甲的指示帮助收款,而且这些款项也不是黑钱,都是正经的货款,应该没啥风险。但其实,他从事的正是外汇对敲的帮助行为。 “我老婆拿着我的账户帮人收款,我认为我不是出借账户给陌生人,而且我也没有获利,我构成犯罪吗?” 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陈某某让其丈夫吴某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 法院认为,陈某某、吴某林系从犯,对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此外,陈某某还让其亲戚陈某红、吴某荣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但检察院考虑到该二人未获利且是亲属关系,认定二人构成犯罪,但做出不起诉处理。 邵律师评析: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最高罚款30万。但毕竟,提供外汇账户≠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 所以,实践当中,仅提供外汇账户的人员一般仅构成行政违法,往往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该案例当中,法院对陈某某及其丈夫均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对于2个亲戚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同样认定2人构成犯罪,做出的是情节轻微(构罪)不起诉。 律师提示: 不要出于“好意”、“帮忙”,而为他人提供外汇账户帮助收款,否则,即便没有参与具体的换汇不法行为,在日后也可能存在构罪的法律风险。 为维系客户关系或促成交易,而介绍、帮助换汇,风险有多高? 金融从业者要小心的“介绍换汇”雷区——无偿帮助客户换汇,为何面临双重处罚? 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何某炜利用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所积累的境外开户、换汇渠道等资源,撮合介绍有换汇需求的内地保险客户,把人民币和港币、美元之间进行双向兑换,用于交境外保费或者境内投资、消费等。 樊某等在何某炜提议下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 对于何某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 对于樊某等人,检察院认定,因樊某等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构罪)决定。同时,对于樊某等人存在的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40万~280万不等。 邵律师评析: 根据邵律师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常见的行为模式之一就是中介人居间撮合有换汇需求的双方,介绍买卖外汇。如移民公司、海外置业顾问、信托,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者,这类群体在从事本职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会有客户询问,有没有换汇的渠道,而他们为了维系客户关系,或者促成交易,往往会作为信息媒介,为客户提供买卖信息,介绍买卖外汇。 在该案例当中,提到的就是保险行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个人每人每年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该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举个例子,对于内地居民来讲,如果想要购买香港保险,会有诸多限制,如: 任何未在香港本地签署的保单(如境内代签、代缴保费)均属非法,必须本人赴港签署保单,并提供港澳通行证、入境记录等证明投保行为发生在香港;个人购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投资型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部分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具备香港居住或工作身份;保费需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不可通过中介个人账户转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操作; 而一些保险业务员基于种种原因(如业绩压力、维系客户关系、利用自身获取的信息优势牟利),有偿或无偿的帮助客户换汇,或撮合客户以对敲的方式买卖外汇。但该行为已构成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即便是无偿介绍,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不予追究刑责,但仍会面临巨额的行政罚款。 中国人在国外开私人换汇公司,能够规避国内法律风险? 海外合法业务为何仍涉国内刑事风险? 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姚某辰在俄罗斯对外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违法获利48.5万元。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邵律师评析: 不得不先吐个槽,这哥们儿着实有点惨,在俄罗斯干了6年换汇业务,才赚了48.5万,折合一个月也就6000多人民币,6年后案发,喜提非法经营罪判二缓三,还罚了50万。等于干了6年还倒贴1.5万。 在《找国外正规有牌照的换汇公司换钱,靠谱吗?换汇人,介绍人,换汇公司分别有哪些法律风险?(下篇)》一文(下图)当中,邵律师曾提到,在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运营的换汇公司,若取得了相关资质牌照,经营换汇业务本身没有问题。除非业务内容涉及洗钱,一般不会受到国外监管部门调查。 但我国刑法是属人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人在国外,触犯了国内法律规定,同样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就换汇业务来说,即便是在国外经营私人换汇公司,甚至也取得了当地颁发的许可牌照资质,在当地经营当然是合法的,但如果碰了国内的钱,以“对敲”的方式做着换汇生意,将不可避免的存在涉刑风险。 将自己合法赚来的美金、港元等外汇卖给别人,有法律风险吗? 合法外汇转卖也违法?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2017年至2021年,某货运代理公司法人齐某某勾结多家企业,用他人无法退税的农产品冒充自家出口货物,伪造合同、发票等材料,并找科技公司法人姚某某购买外汇(约1.13亿元)伪造海外收款记录,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45亿元。 姚某某通过境外账户,将公司卖电子产品的外汇转给齐某某,按照每一万美元额外收取数百元好处费的价格协助完成骗税。 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认定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邵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中,主犯判了无期,从犯无罪。 可想而知,本案中科技公司法人的心理状态想必就像坐过山车,虽然最终检察院认定法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但从案发到判决,也是煎熬了两年多,眼看着小伙伴被判了无期,心里肯定一直在想自己到底要踩几年缝纫机。 吐槽完了,我们就来分析:为什么姚某不构成犯罪呢? 非法经营罪的模式之一,是倒买倒卖外汇,也就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低价买来的外汇再高价卖出,赚取利差。但本案当中,行为人所有的外汇是其销售产品获得,并不是从他处非法方式低价收购的。并且,其卖出的目的也是为了结汇,而不是将卖得的收入继续买入外汇再获利。所以,从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其行为并不构成该罪名。 但是,邵律师也要做出提醒:贸易公司等人员千万不能因为本案例中该行为未被检察院认定构成犯罪,就从事类似行为。因为由于办案人员对此类模式的认识并不统一,实践当中不乏存在认定该行为构罪的案例。另外,即便最终认定不构罪,也有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本案当中,科技公司被罚了1500万,这不是小数字。 写在最后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许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的换汇行为十分隐蔽,尤其是采用“对敲”方式,觉得执法部门不可能发现。还有些人简单地认为,即使被发现,最多也只是被罚款。 然而,在实践中,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金额突破2500万元,或者获利超过50万元,当事人就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一类型的案子积累的经验多了就会发现,就个案而言,总能寻求到相应突破口,寻求到一定程度的辩护空间,即便涉及金额较大,也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甚至获得不起诉的案件结果。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非法换汇手段从传统现金交易演变为虚拟货币交易、POS机偷运出境刷卡、虚假贸易合同等更加隐蔽的方式,且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所以,近年来,我国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显著加大。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能对于将来执法部门惩治外汇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过于乐观。 非法换汇行为会导致资金脱离监管体系,形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可能引发汇率波动、外汇储备流失等问题。因此,作为个体,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交易。
邵诗巍律师解读 | 从最高检发布外汇领域典型案例看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
实践当中,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认知误区:
换汇或介绍行为的可能违法,但绝对构不上刑事犯罪;自己的私下换汇行为很隐蔽,轻易不会被司法机关查到;帮人换汇又没获利,所以肯定不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将只有的美金等外汇出售给他人赚取汇率差,应该不违法;家人朋友是不是在通过换汇赚钱我不管,我只是把银行卡号无偿给他们用,我又没做违法的事;客户让帮忙介绍换汇的渠道,我正好认识人,就介绍他们认识,我又没从中收钱,应该没啥风险;
所以,以上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
如果违法,那应该如何定性?是行政违法or刑事犯罪?
换汇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202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就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回答。
本文就对本次公布的指导案例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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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收款,竟构成犯罪?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中,有2例是行为人为从事非法换汇活动的上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那么该行为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如何定性呢?
“我只是听朋友安排,帮他收款,朋友和上家怎么对接的我不管,我也不参与”,我会有风险吗?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李某甲利用其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与越南人黄某非法进行外汇兑换。
二人在合作过程中,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的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向黄某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
检察院认定,李某乙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因具有相关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最终对其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构罪)决定。
法院认定,李某甲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邵律师评析:
在本案当中,李某乙其实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他可能认为,自己只是根据李某甲的指示帮助收款,而且这些款项也不是黑钱,都是正经的货款,应该没啥风险。但其实,他从事的正是外汇对敲的帮助行为。
“我老婆拿着我的账户帮人收款,我认为我不是出借账户给陌生人,而且我也没有获利,我构成犯罪吗?”
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陈某某让其丈夫吴某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
法院认为,陈某某、吴某林系从犯,对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此外,陈某某还让其亲戚陈某红、吴某荣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但检察院考虑到该二人未获利且是亲属关系,认定二人构成犯罪,但做出不起诉处理。
邵律师评析: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最高罚款30万。但毕竟,提供外汇账户≠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
所以,实践当中,仅提供外汇账户的人员一般仅构成行政违法,往往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该案例当中,法院对陈某某及其丈夫均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对于2个亲戚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同样认定2人构成犯罪,做出的是情节轻微(构罪)不起诉。
律师提示:
不要出于“好意”、“帮忙”,而为他人提供外汇账户帮助收款,否则,即便没有参与具体的换汇不法行为,在日后也可能存在构罪的法律风险。
为维系客户关系或促成交易,而介绍、帮助换汇,风险有多高?
金融从业者要小心的“介绍换汇”雷区——无偿帮助客户换汇,为何面临双重处罚?
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何某炜利用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所积累的境外开户、换汇渠道等资源,撮合介绍有换汇需求的内地保险客户,把人民币和港币、美元之间进行双向兑换,用于交境外保费或者境内投资、消费等。
樊某等在何某炜提议下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
对于何某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
对于樊某等人,检察院认定,因樊某等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构罪)决定。同时,对于樊某等人存在的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40万~280万不等。
邵律师评析:
根据邵律师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常见的行为模式之一就是中介人居间撮合有换汇需求的双方,介绍买卖外汇。如移民公司、海外置业顾问、信托,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者,这类群体在从事本职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会有客户询问,有没有换汇的渠道,而他们为了维系客户关系,或者促成交易,往往会作为信息媒介,为客户提供买卖信息,介绍买卖外汇。
在该案例当中,提到的就是保险行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个人每人每年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该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举个例子,对于内地居民来讲,如果想要购买香港保险,会有诸多限制,如:
任何未在香港本地签署的保单(如境内代签、代缴保费)均属非法,必须本人赴港签署保单,并提供港澳通行证、入境记录等证明投保行为发生在香港;个人购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投资型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部分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具备香港居住或工作身份;保费需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不可通过中介个人账户转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操作;
而一些保险业务员基于种种原因(如业绩压力、维系客户关系、利用自身获取的信息优势牟利),有偿或无偿的帮助客户换汇,或撮合客户以对敲的方式买卖外汇。但该行为已构成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即便是无偿介绍,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不予追究刑责,但仍会面临巨额的行政罚款。
中国人在国外开私人换汇公司,能够规避国内法律风险?
海外合法业务为何仍涉国内刑事风险?
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姚某辰在俄罗斯对外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违法获利48.5万元。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邵律师评析:
不得不先吐个槽,这哥们儿着实有点惨,在俄罗斯干了6年换汇业务,才赚了48.5万,折合一个月也就6000多人民币,6年后案发,喜提非法经营罪判二缓三,还罚了50万。等于干了6年还倒贴1.5万。
在《找国外正规有牌照的换汇公司换钱,靠谱吗?换汇人,介绍人,换汇公司分别有哪些法律风险?(下篇)》一文(下图)当中,邵律师曾提到,在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运营的换汇公司,若取得了相关资质牌照,经营换汇业务本身没有问题。除非业务内容涉及洗钱,一般不会受到国外监管部门调查。
但我国刑法是属人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人在国外,触犯了国内法律规定,同样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就换汇业务来说,即便是在国外经营私人换汇公司,甚至也取得了当地颁发的许可牌照资质,在当地经营当然是合法的,但如果碰了国内的钱,以“对敲”的方式做着换汇生意,将不可避免的存在涉刑风险。
将自己合法赚来的美金、港元等外汇卖给别人,有法律风险吗?
合法外汇转卖也违法?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2017年至2021年,某货运代理公司法人齐某某勾结多家企业,用他人无法退税的农产品冒充自家出口货物,伪造合同、发票等材料,并找科技公司法人姚某某购买外汇(约1.13亿元)伪造海外收款记录,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45亿元。
姚某某通过境外账户,将公司卖电子产品的外汇转给齐某某,按照每一万美元额外收取数百元好处费的价格协助完成骗税。
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认定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邵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中,主犯判了无期,从犯无罪。
可想而知,本案中科技公司法人的心理状态想必就像坐过山车,虽然最终检察院认定法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但从案发到判决,也是煎熬了两年多,眼看着小伙伴被判了无期,心里肯定一直在想自己到底要踩几年缝纫机。
吐槽完了,我们就来分析:为什么姚某不构成犯罪呢?
非法经营罪的模式之一,是倒买倒卖外汇,也就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低价买来的外汇再高价卖出,赚取利差。但本案当中,行为人所有的外汇是其销售产品获得,并不是从他处非法方式低价收购的。并且,其卖出的目的也是为了结汇,而不是将卖得的收入继续买入外汇再获利。所以,从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其行为并不构成该罪名。
但是,邵律师也要做出提醒:贸易公司等人员千万不能因为本案例中该行为未被检察院认定构成犯罪,就从事类似行为。因为由于办案人员对此类模式的认识并不统一,实践当中不乏存在认定该行为构罪的案例。另外,即便最终认定不构罪,也有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本案当中,科技公司被罚了1500万,这不是小数字。
写在最后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许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的换汇行为十分隐蔽,尤其是采用“对敲”方式,觉得执法部门不可能发现。还有些人简单地认为,即使被发现,最多也只是被罚款。
然而,在实践中,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金额突破2500万元,或者获利超过50万元,当事人就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一类型的案子积累的经验多了就会发现,就个案而言,总能寻求到相应突破口,寻求到一定程度的辩护空间,即便涉及金额较大,也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甚至获得不起诉的案件结果。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非法换汇手段从传统现金交易演变为虚拟货币交易、POS机偷运出境刷卡、虚假贸易合同等更加隐蔽的方式,且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所以,近年来,我国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显著加大。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能对于将来执法部门惩治外汇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过于乐观。
非法换汇行为会导致资金脱离监管体系,形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可能引发汇率波动、外汇储备流失等问题。因此,作为个体,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交易。
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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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律人如何适应数字化转型,把握刑事业务的新机遇?2024年11月3日,受母校华东政法大学的邀请,我所为即将毕业的同学们带来了一场主题分享会,活动围绕“青年律师的职业发展道路选择”展开。在分享中,本人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与同学们探讨了“青年法律人如何适应数字化转型,把握刑事业务的新机遇?”这一话题。希望通过这次交流,我们希望能够帮助同学们在职业规划的道路上找到自己的方向,并带来一些新的启发。以下是本场活动的分享内容整理。 各位同学们好,我是邵诗巍律师。今天再次回到了华政校园还是挺感慨的,感觉时间过得好快,从2017年华政硕士毕业距今已有七个年头。看到大家朝气蓬勃的样子,仿佛回到了我当年的校园时光,和大家一样,对未来充满憧憬和期待。 今天分享的内容是“青年法律人如何适应数字化转型,把握刑事业务的新机遇?”,所以我就结合自身,和大家分享我自身的学习和成长经历,希望这次交流能给大家带来未来职业规划上的一些启发。 我本科读的是日语,在考研的时候选择了华政的法律硕士,在读研期间,因为关注到华政和日本冈山大学有留学合作项目,经过申请与面试考核后,我去了日本,在冈山大学学习了一年的法律课程。 (与日本导师吉岡教授合影-摄于2016年) 所以一开始基于自身的学习经历,在研究生毕业后,选择了一个专门做日本业务的律师团队,日常的工作内容也是围绕日企客户,业务领域涉及反垄断、企业并购、企业合规等非诉工作为主。 拿到律师执业证之后,因为可以出庭代理诉讼案件了,想更多的感受诉讼业务的对抗性,所以在实习期满后,我选择了一个主做诉讼业务的团队。当时我的带教师傅曾经有近二十年的体制内工作经历,主做复杂的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业务。在这期间,我参与办理的案件类型非常多样化,基本上各种常见类型的刑事案件我都代理过、以及也代理了不少有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涉恶、经济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另外,我也参与办理了多起标的额千万甚至过亿的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 这段工作经历持续了将近2年左右,每天朝五晚十,全年无休,年均办理上百件案件的高强度工作状态,让我在短时间内相较于同期的小伙伴们,业务能力提升的非常快。但这时候,我感觉自己好像进入了职业倦怠期,因为业务本身对我来说已经非常熟练了,我认为自己已经具备了独当一面的能力,于是我想要寻求更大的挑战,我就离开了原来的团队,开始独立自己做业务。 我自认为自己还是很幸运的,在独立初期,身边很多的同行会觉得我经验丰富,工作也认真靠谱,都会找我合作案件,所以独立以后对我来说也是非常充实的工作状态。 但在忙碌做各种类型的业务的同时,我也会偶尔思考在未来我的专业化方向的选择。客户对于自己的法律,他有许多律师可以选择。所以客户会选择你的原因是什么?换句话说,你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我觉得律师需要有一个做垂直领域的标签,这是别人对你有印象的前提。其次,需要在你选择的标签里,不断的展示你对于该领域研究的深入,展示你的专业性。 所以,我一直认为,律师在某一垂直领域的专业化程度是非常重要的,选择了某个领域之后,不断进行专业输出,展示专业形象,能够增强个人品牌的影响力,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并认可你。 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其实对于年轻律师来说,有多种展示自己的方式。对于老律师来说,更多的是通过自己的朋友、客户传播口碑,通过自身的熟人圈子来获取业务。这对于事业刚起步的年轻律师来说是劣势,但互联网渠道将律师业务从私域扩展到了公域,通过网络,你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你。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了解到曼昆律所是一家主要做新经济,区块链法律服务的律所。但说实话,当时具体自己要不要做这块的业务,还没有想的特别深入,只是觉得,这是一群有方向,有目标感的一群人。虽说因为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每个个体律师,都是在独立做自己的业务,但是身边的能量场我认为很重要。曼昆所的伙伴们就是一群有朝气,有活力的年轻律师们,律所的工作氛围,对于我来说,同样是选择一家律所的重要标准。 那么再说回来专业领域的选择。 我刚加入曼昆的时候,也就是两三年前NFT数字藏品的概念最火的时候,当时有非常多家数藏平台设立。 作为新兴行业,数藏行业在火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很多平台当时都在面临用户维权报案的困境。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引,司法机关对这一行业的认识也严重欠缺。我和我们所的主任一起代理了多起数字藏品公司法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办案时,与司法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相较于传统案件,由于对新兴事物的不了解,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会更愿意和律师做更为深度的沟通交流和探讨,更愿意听取律师的意见。 那段时间,我们团队代理的全国各地数起数藏平台的刑事案件,也均以公安撤案而告终。这对于律师而言,是一种极大的成就感。由此,也坚定了本人选择刑事领域作为职业发展方向的信心。 但刑事领域仍然是一个很大的概念,那么如何选择更进一步的细分领域呢,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服务是否适合作为我深耕的方向呢?我曾经有过以下思考: 从国家政策层面,反洗钱一直是司法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虚拟货币天然适合作为洗钱的工具,是刑事犯罪高发区,现在网络黑灰产洗钱手段也都以更为隐蔽化的虚拟货币为主,再结合我既往的工作经历,我曾经办理过多起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区块链法律服务是一个比较新且小众的领域,专门做该行业法律服务的律师相对来说比较少,选择这个赛道也不会太内卷; 我所擅长的网络犯罪与区块链相关刑事业务有交叉,虽然Web3于我而言是一个需要从0到1开始学习的领域,但对于律师办案来说,法理都是相通的。我既往的高强度,过饱和的工作经历,已经让我积累了大量的业务上的工作经验,所以对我来说,我只需要把一部分时间投入到了解这个行业本身上; 并且,虽说区块链行业有一定的学习门槛,但曼昆所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像毛捷豪律师、顾劼宁律师等很多律师都是从区块链行业公司出来的,对行业有着很深的理解,所以平时日常与同事们的沟通也是很好的学习方式; 经过多维度的思考,web3领域的刑事业务,成为我认为值得自己深耕的细分领域。 平时也会有很多律师同行和我交流,对这块业务比较好奇,我觉得对于愿意尝试了解新兴领域,学习新事物,愿意接受挑战的律师来说,这是个很好的方向。做Web3领域的法律服务,因为需要深入到行业中,所以每天都会学习了解新事物: 比如,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认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认为交易所的永续合约模块实质上是赌博,那么作为辩护律师,你就需要知道什么是永续合约,它的模式是怎样的,这个模式与赌博有哪些区别; 再比如,一家数藏平台被定性为诈骗平台,你需要在了解清楚平台的整个业务模式的基础之上,才能从中去寻找相关抓手,向办案人员沟通有力的辩护要点,讲明白平台不构成诈骗的理由; 以及业务中比较多见的,USDT商正常买卖虚拟货币却被定性为掩隐罪,律师在辩护时,一定要从U商的行业特性,是否主观明知是赃款,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等角度进行辩护,这同样是建立在充分了解行业的基础上,才能寻找到关键性的辩护要点; 对我来说,学习和探索新领域是一件既有挑战性又充满乐趣的事情。 那么,方向选择了之后,怎样让有此类法律需求的用户看到你呢?这是在选择了细分业务领域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现在这个时代已经不是一二十年前的律师行业,很多老律师会说,当年律师人数比较少,客户都是直接上门咨询。我们可以看一下(下图)某机构统计的2023年各省市律师人数,能看出北上广的律师数量是相当多的,其实平时大家手机刷抖音,小红书等也能看到现在很多律师都在运营自媒体。 那么在如此内卷的时代,如何寻找到有相关法律需求的客户呢? 我认为,客户既不是被动等待来的,也不是取悦讨好来的,而是在一个较为垂直的赛道当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类似于一个KOL(关键意见领袖)的角色,进而去吸引和链接到更多同频的人。 正如一位前辈律师曾分享的一句话: 比起大海捞针式地寻找目标客户,不如主动告诉他们:你是谁、你在哪、你能解决什么问题、以及怎样找得到你?让客户主动奔你而来,才是律师职业生涯最好的“护城河”。 我认为写作是一个能够让更多的人直观的认识和了解一个律师的方式。我会将日常办案中的心得体会,研究成果通过文字的形式进行专业输出。 此外,我的公众号当中除了咨询者以外,还有很多的公检法的朋友。日常我们也会就业务进行沟通,并且从交流中我也能够更直观的了解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思路和观点。这也让我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够有更为全面的视角看待问题。 以上是拿我自身的成长经历举例,为大家所做的分享。但在这里,我更想告诉大家的是,青年法律人的发展方向选择,是在职业发展过程中,结合自身所在的行业不断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自身认知到不断加深,个人方向的选择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所以,在职业发展初期,我们不需要过早的焦虑自己应该选择什么方向,只需珍惜每一次成长经历,把当下的每一件事,每一个工作做好就行。 以我为例,我认为自己每个阶段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对现在的我而言都非常有价值: 我大学的时候读的是日语,如果在座的同学们有读语言专业的肯定会知道,学语言苦不苦?语言和法律其实有相同的地方,都是需要在实践中运用的。学语言就是需要你每天不断的,大量的练习,简单的事重复做,非常锻炼人的耐心和毅力。我前面说我之前在第二家律所的诉讼业务团队的工作状态是朝五晚十、全年无休的工作状态,可能有人会觉得这个强度很大,但其实对我来说并没有,因为大学四年就是这么过来的,前两年要备考日语N1(日本語能力试験N1),后面要准备研究生考试以及毕业论文,同时还要兼顾学校的各种课程和活动。忙碌的学习生活让我学会了在压力下保持专注和高效,同时也锻炼了我的时间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 在第一家律所的非诉业务团队,日常的工作内容会涉及到反垄断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并购业务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拟定,日常解答公司客户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及商业问题,这都极大的锻炼了我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不同的政府部门打交道,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书写作能力等律师工作的基本功; 在第二家律所的诉讼业务团队,高强度工作让我每天都充满挑战,同时也感到十分充实。这段工作经历使我的诉讼业务能力得到了快速提升,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也锻炼了我多线程处理工作的能力,因为往往同一天上午开庭,中午接待客户,下午会见当事人,晚上又要进行工作会议,同时当天还要完成开庭和会见后的客户汇报及后续案件的准备工作。 但是不论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对于一个青年法律人,或者一个职场人来说,掌握作为律师最应具备的重要特质——应对变化、解决问题的能力,我认为这才是最重要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当你选择了自己感兴趣、有经验积累的领域之后,接下来拼的就是执行力。真正的执行力不是靠一时的激情和冲动,而是日复一日的持续坚持。做难而正确的事,相信相信的力量,剩下的,就交给时间吧。
青年法律人如何适应数字化转型,把握刑事业务的新机遇?
2024年11月3日,受母校华东政法大学的邀请,我所为即将毕业的同学们带来了一场主题分享会,活动围绕“青年律师的职业发展道路选择”展开。在分享中,本人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与同学们探讨了“青年法律人如何适应数字化转型,把握刑事业务的新机遇?”这一话题。希望通过这次交流,我们希望能够帮助同学们在职业规划的道路上找到自己的方向,并带来一些新的启发。以下是本场活动的分享内容整理。
各位同学们好,我是邵诗巍律师。今天再次回到了华政校园还是挺感慨的,感觉时间过得好快,从2017年华政硕士毕业距今已有七个年头。看到大家朝气蓬勃的样子,仿佛回到了我当年的校园时光,和大家一样,对未来充满憧憬和期待。
今天分享的内容是“青年法律人如何适应数字化转型,把握刑事业务的新机遇?”,所以我就结合自身,和大家分享我自身的学习和成长经历,希望这次交流能给大家带来未来职业规划上的一些启发。
我本科读的是日语,在考研的时候选择了华政的法律硕士,在读研期间,因为关注到华政和日本冈山大学有留学合作项目,经过申请与面试考核后,我去了日本,在冈山大学学习了一年的法律课程。
(与日本导师吉岡教授合影-摄于2016年)
所以一开始基于自身的学习经历,在研究生毕业后,选择了一个专门做日本业务的律师团队,日常的工作内容也是围绕日企客户,业务领域涉及反垄断、企业并购、企业合规等非诉工作为主。
拿到律师执业证之后,因为可以出庭代理诉讼案件了,想更多的感受诉讼业务的对抗性,所以在实习期满后,我选择了一个主做诉讼业务的团队。当时我的带教师傅曾经有近二十年的体制内工作经历,主做复杂的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业务。在这期间,我参与办理的案件类型非常多样化,基本上各种常见类型的刑事案件我都代理过、以及也代理了不少有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涉恶、经济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另外,我也参与办理了多起标的额千万甚至过亿的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
这段工作经历持续了将近2年左右,每天朝五晚十,全年无休,年均办理上百件案件的高强度工作状态,让我在短时间内相较于同期的小伙伴们,业务能力提升的非常快。但这时候,我感觉自己好像进入了职业倦怠期,因为业务本身对我来说已经非常熟练了,我认为自己已经具备了独当一面的能力,于是我想要寻求更大的挑战,我就离开了原来的团队,开始独立自己做业务。
我自认为自己还是很幸运的,在独立初期,身边很多的同行会觉得我经验丰富,工作也认真靠谱,都会找我合作案件,所以独立以后对我来说也是非常充实的工作状态。
但在忙碌做各种类型的业务的同时,我也会偶尔思考在未来我的专业化方向的选择。客户对于自己的法律,他有许多律师可以选择。所以客户会选择你的原因是什么?换句话说,你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我觉得律师需要有一个做垂直领域的标签,这是别人对你有印象的前提。其次,需要在你选择的标签里,不断的展示你对于该领域研究的深入,展示你的专业性。
所以,我一直认为,律师在某一垂直领域的专业化程度是非常重要的,选择了某个领域之后,不断进行专业输出,展示专业形象,能够增强个人品牌的影响力,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并认可你。
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其实对于年轻律师来说,有多种展示自己的方式。对于老律师来说,更多的是通过自己的朋友、客户传播口碑,通过自身的熟人圈子来获取业务。这对于事业刚起步的年轻律师来说是劣势,但互联网渠道将律师业务从私域扩展到了公域,通过网络,你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你。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了解到曼昆律所是一家主要做新经济,区块链法律服务的律所。但说实话,当时具体自己要不要做这块的业务,还没有想的特别深入,只是觉得,这是一群有方向,有目标感的一群人。虽说因为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每个个体律师,都是在独立做自己的业务,但是身边的能量场我认为很重要。曼昆所的伙伴们就是一群有朝气,有活力的年轻律师们,律所的工作氛围,对于我来说,同样是选择一家律所的重要标准。
那么再说回来专业领域的选择。
我刚加入曼昆的时候,也就是两三年前NFT数字藏品的概念最火的时候,当时有非常多家数藏平台设立。
作为新兴行业,数藏行业在火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很多平台当时都在面临用户维权报案的困境。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引,司法机关对这一行业的认识也严重欠缺。我和我们所的主任一起代理了多起数字藏品公司法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办案时,与司法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相较于传统案件,由于对新兴事物的不了解,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会更愿意和律师做更为深度的沟通交流和探讨,更愿意听取律师的意见。
那段时间,我们团队代理的全国各地数起数藏平台的刑事案件,也均以公安撤案而告终。这对于律师而言,是一种极大的成就感。由此,也坚定了本人选择刑事领域作为职业发展方向的信心。
但刑事领域仍然是一个很大的概念,那么如何选择更进一步的细分领域呢,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服务是否适合作为我深耕的方向呢?我曾经有过以下思考:
从国家政策层面,反洗钱一直是司法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虚拟货币天然适合作为洗钱的工具,是刑事犯罪高发区,现在网络黑灰产洗钱手段也都以更为隐蔽化的虚拟货币为主,再结合我既往的工作经历,我曾经办理过多起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区块链法律服务是一个比较新且小众的领域,专门做该行业法律服务的律师相对来说比较少,选择这个赛道也不会太内卷;
我所擅长的网络犯罪与区块链相关刑事业务有交叉,虽然Web3于我而言是一个需要从0到1开始学习的领域,但对于律师办案来说,法理都是相通的。我既往的高强度,过饱和的工作经历,已经让我积累了大量的业务上的工作经验,所以对我来说,我只需要把一部分时间投入到了解这个行业本身上;
并且,虽说区块链行业有一定的学习门槛,但曼昆所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像毛捷豪律师、顾劼宁律师等很多律师都是从区块链行业公司出来的,对行业有着很深的理解,所以平时日常与同事们的沟通也是很好的学习方式;
经过多维度的思考,web3领域的刑事业务,成为我认为值得自己深耕的细分领域。
平时也会有很多律师同行和我交流,对这块业务比较好奇,我觉得对于愿意尝试了解新兴领域,学习新事物,愿意接受挑战的律师来说,这是个很好的方向。做Web3领域的法律服务,因为需要深入到行业中,所以每天都会学习了解新事物:
比如,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认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认为交易所的永续合约模块实质上是赌博,那么作为辩护律师,你就需要知道什么是永续合约,它的模式是怎样的,这个模式与赌博有哪些区别;
再比如,一家数藏平台被定性为诈骗平台,你需要在了解清楚平台的整个业务模式的基础之上,才能从中去寻找相关抓手,向办案人员沟通有力的辩护要点,讲明白平台不构成诈骗的理由;
以及业务中比较多见的,USDT商正常买卖虚拟货币却被定性为掩隐罪,律师在辩护时,一定要从U商的行业特性,是否主观明知是赃款,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等角度进行辩护,这同样是建立在充分了解行业的基础上,才能寻找到关键性的辩护要点;
对我来说,学习和探索新领域是一件既有挑战性又充满乐趣的事情。
那么,方向选择了之后,怎样让有此类法律需求的用户看到你呢?这是在选择了细分业务领域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现在这个时代已经不是一二十年前的律师行业,很多老律师会说,当年律师人数比较少,客户都是直接上门咨询。我们可以看一下(下图)某机构统计的2023年各省市律师人数,能看出北上广的律师数量是相当多的,其实平时大家手机刷抖音,小红书等也能看到现在很多律师都在运营自媒体。
那么在如此内卷的时代,如何寻找到有相关法律需求的客户呢?
我认为,客户既不是被动等待来的,也不是取悦讨好来的,而是在一个较为垂直的赛道当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类似于一个KOL(关键意见领袖)的角色,进而去吸引和链接到更多同频的人。
正如一位前辈律师曾分享的一句话:
比起大海捞针式地寻找目标客户,不如主动告诉他们:你是谁、你在哪、你能解决什么问题、以及怎样找得到你?让客户主动奔你而来,才是律师职业生涯最好的“护城河”。
我认为写作是一个能够让更多的人直观的认识和了解一个律师的方式。我会将日常办案中的心得体会,研究成果通过文字的形式进行专业输出。
此外,我的公众号当中除了咨询者以外,还有很多的公检法的朋友。日常我们也会就业务进行沟通,并且从交流中我也能够更直观的了解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思路和观点。这也让我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够有更为全面的视角看待问题。
以上是拿我自身的成长经历举例,为大家所做的分享。但在这里,我更想告诉大家的是,青年法律人的发展方向选择,是在职业发展过程中,结合自身所在的行业不断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自身认知到不断加深,个人方向的选择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所以,在职业发展初期,我们不需要过早的焦虑自己应该选择什么方向,只需珍惜每一次成长经历,把当下的每一件事,每一个工作做好就行。
以我为例,我认为自己每个阶段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对现在的我而言都非常有价值:
我大学的时候读的是日语,如果在座的同学们有读语言专业的肯定会知道,学语言苦不苦?语言和法律其实有相同的地方,都是需要在实践中运用的。学语言就是需要你每天不断的,大量的练习,简单的事重复做,非常锻炼人的耐心和毅力。我前面说我之前在第二家律所的诉讼业务团队的工作状态是朝五晚十、全年无休的工作状态,可能有人会觉得这个强度很大,但其实对我来说并没有,因为大学四年就是这么过来的,前两年要备考日语N1(日本語能力试験N1),后面要准备研究生考试以及毕业论文,同时还要兼顾学校的各种课程和活动。忙碌的学习生活让我学会了在压力下保持专注和高效,同时也锻炼了我的时间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
在第一家律所的非诉业务团队,日常的工作内容会涉及到反垄断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并购业务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拟定,日常解答公司客户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及商业问题,这都极大的锻炼了我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不同的政府部门打交道,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书写作能力等律师工作的基本功;
在第二家律所的诉讼业务团队,高强度工作让我每天都充满挑战,同时也感到十分充实。这段工作经历使我的诉讼业务能力得到了快速提升,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也锻炼了我多线程处理工作的能力,因为往往同一天上午开庭,中午接待客户,下午会见当事人,晚上又要进行工作会议,同时当天还要完成开庭和会见后的客户汇报及后续案件的准备工作。
但是不论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对于一个青年法律人,或者一个职场人来说,掌握作为律师最应具备的重要特质——应对变化、解决问题的能力,我认为这才是最重要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当你选择了自己感兴趣、有经验积累的领域之后,接下来拼的就是执行力。真正的执行力不是靠一时的激情和冲动,而是日复一日的持续坚持。做难而正确的事,相信相信的力量,剩下的,就交给时间吧。
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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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通知又不是法律,凭什么说我构成犯罪?币圈似乎有一种神奇的魔力,从业者一旦一脚踏入Web3的世界,往往就再也不愿回到传统行业了。此前看到过一篇文章,精准地描述了Web3打工人的状态:高薪、远程、惬意又危险。 的确,相较于传统行业,Web3相关工作岗位有着较高的薪资水平;项目方一般都在海外,所以所招募的国内员工,一般是分布式办公,不需要上班打卡。这对于打工人来说,高薪又自由,简直是再好不过的生活状态了。 但是,进入Web3的圈子之后,很多人又会了解到国内有94公告、924通知等相关规定,从而会对自己的工作内容在国内是否合法,在内心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因此,不少Web3从业者会看起来“偷感很重”,他们在网络中高速冲浪Web3的同时,在线下公开场合,却对自己的职业讳莫如深。 也有些Web3从业者会选择直接咨询律师,询问自己从事的工作内容在国内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下图就是最近一位咨询者在后台私信邵律师的问题: 这位咨询者的思考方式其实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所以今天想聊一聊一个让很多人困惑的问题: 94公告、924通知又不是法律 / 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xx行为构成犯罪 那么我的这个工作(如:海外发币、交易所员工、DeFi、合约带单、U商等)难道不能做吗? 作者 | 邵诗巍律师 明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有一定检索能力的朋友,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后,会去先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案例,在检索完之后,他们会问律师: 我的工作内容违法吗?但我没查到国家法律说不能做?2021年的924通知,2017年的94公告都已经发布很久了,现在还会用到这个吗?我看有的文章说通知,公告不是法律规定,不是说给人定罪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吗? 其实很多币圈人由于经常出金被冻卡,会对国内司法机关愤愤不平: 凭什么中国香港地区,外国很多国家都开放虚拟货币交易,反而在国内炒币或者从事相关Web3业务就要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凭什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但很多刑事案件会依据94公告,924通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但这其实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限于篇幅,我们今天就只聊聊,Web3刑事案件当中,对当事人定罪的依据,真的只是94公告,924通知吗? 这要从法的特征讲起。法律的特征之一是稳定性,其要求其一旦制定和公布,就必须保持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随意修改和变动,这导致了法律在应对新兴社会问题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无法及时反映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发展。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依旧是1997年刑法,尽管此后至今陆续出了12个刑法修正案,但依然不可能对于各个新兴行业面面俱到的规定。 就拿NFT数字藏品行业来举例好了,数字藏品从2022年在国内兴起至今,已经四年了。法律规定有了吗?依然没有。 但我们团队这三年来作为辩护律师所代理的NFT数字藏品刑事案件,有近十起。有的撤案,有的不起诉,但也有案件最终走到了法院,且判的不轻。 所以,行业本身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并不能当然得出 某个业务一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这个结论。 那这是不是可以说,在Web3这类没有法律规定的新兴领域,公安机关就能随意指控当事人涉嫌犯罪呢?当然也不是。 导致Web3相关业务涉及刑事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是从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分析评判的,而不是单纯的看某行为在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就拿此前一个热度很高的全国首例发行虚拟币涉刑案举例来说,“00后”大学生杨启超在境外公有链上发行一款简称为BFF的虚拟币,因撤回流动性致炒币亏损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很多人会有疑问,发币是否就一定等同于犯罪行为呢?当然不是。 虽说早在2017年,94公告就将首次代币发行(ICO)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公告内容也未将发币行为明确定性为某个特定罪名。并且94公告在效力层级上也不是法律法规。 那为什么00后发币撤池子案件,被认定为诈骗罪呢?因为本案判决书并未公开,所以只能从公开报道中去略窥一斑,据澎湃新闻报道【1】的案件内容来看(下图): 撤回流动性在虚拟币交易中常见的套利方式,在公有链上发行虚拟币,并没有“能不能撤”、“多久才能撤”的规则限制。所以从业内规则的角度来看,杨某的行为其实并无问题,但遗憾的是,其本人自己表述:“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点回来而已”,这就贴合上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只要被害人再补一句:我也没想到他那么快就撤池子,这就贴合上了诈骗罪之客观要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在有了当事人自认的供述之后,再想做无罪辩护,太难了。 所以,对于任何一个Web3项目本身也好,具体到Web3从业者自身的工作内容也好,在评判是否具有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大小的时候,我们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少咨询者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对于自身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感到害怕、焦虑,所以想向律师求得一个确定性的结果,这种心态我们能理解,但越是在困境中,我们反而越是要保持理性。我们要知道,在法律的空白领域,罪与非罪的判定,必然不可能是非黑即白的。 咨询者一定要想明白的道理 Web3从业者,千万不能有鸵鸟心态。这是邵律师代理了诸多Web3刑事案件后,给大家的一句忠告。 在担心自己的工作或业务是否有法律风险,因而咨询律师时,咨询者一定要想明白,自己咨询律师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是为了单纯的和律师辩驳: 924通知等又不是法律,所以我的行为怎么会有法律风险呢?为什么你说有风险,但我怎么看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是违法的?既然你说做这个业务有风险,那为什么我看很多人都在做,而且他们都做了很多年了,也没出过事? 还是通过和律师的沟通问答,详细了解: 自身行为所涉刑事风险的边界在哪里?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相关行为打击的尺度、范围在哪里?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涉刑风险相对较高? 从而加深对自身行为的法律认知,并帮助自己更好地做出相关决策。 毕竟,鉴于国内政策的限制,Web3的部分业务,在国内确实属于红线,如发币,业务模式涉赌、涉传销等。撰写此文的目的,也不是一刀切的否认所有Web3项目的合法性,而是想说明,有时相关业务确实处在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然而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却有很大很大的差别。 邵律师希望咨询者在了解清楚相应的法律风险及边界,并能够预见到最差的结果之后,再做出对自己来说最正确的决策,这样才不会在将来留下可能产生的遗憾和悔恨。
924通知又不是法律,凭什么说我构成犯罪?
币圈似乎有一种神奇的魔力,从业者一旦一脚踏入Web3的世界,往往就再也不愿回到传统行业了。此前看到过一篇文章,精准地描述了Web3打工人的状态:高薪、远程、惬意又危险。
的确,相较于传统行业,Web3相关工作岗位有着较高的薪资水平;项目方一般都在海外,所以所招募的国内员工,一般是分布式办公,不需要上班打卡。这对于打工人来说,高薪又自由,简直是再好不过的生活状态了。
但是,进入Web3的圈子之后,很多人又会了解到国内有94公告、924通知等相关规定,从而会对自己的工作内容在国内是否合法,在内心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因此,不少Web3从业者会看起来“偷感很重”,他们在网络中高速冲浪Web3的同时,在线下公开场合,却对自己的职业讳莫如深。
也有些Web3从业者会选择直接咨询律师,询问自己从事的工作内容在国内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下图就是最近一位咨询者在后台私信邵律师的问题:
这位咨询者的思考方式其实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所以今天想聊一聊一个让很多人困惑的问题:
94公告、924通知又不是法律 / 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xx行为构成犯罪
那么我的这个工作(如:海外发币、交易所员工、DeFi、合约带单、U商等)难道不能做吗?
作者 | 邵诗巍律师
明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有一定检索能力的朋友,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后,会去先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案例,在检索完之后,他们会问律师:
我的工作内容违法吗?但我没查到国家法律说不能做?2021年的924通知,2017年的94公告都已经发布很久了,现在还会用到这个吗?我看有的文章说通知,公告不是法律规定,不是说给人定罪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吗?
其实很多币圈人由于经常出金被冻卡,会对国内司法机关愤愤不平:
凭什么中国香港地区,外国很多国家都开放虚拟货币交易,反而在国内炒币或者从事相关Web3业务就要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凭什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但很多刑事案件会依据94公告,924通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但这其实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限于篇幅,我们今天就只聊聊,Web3刑事案件当中,对当事人定罪的依据,真的只是94公告,924通知吗?
这要从法的特征讲起。法律的特征之一是稳定性,其要求其一旦制定和公布,就必须保持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随意修改和变动,这导致了法律在应对新兴社会问题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无法及时反映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发展。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依旧是1997年刑法,尽管此后至今陆续出了12个刑法修正案,但依然不可能对于各个新兴行业面面俱到的规定。
就拿NFT数字藏品行业来举例好了,数字藏品从2022年在国内兴起至今,已经四年了。法律规定有了吗?依然没有。
但我们团队这三年来作为辩护律师所代理的NFT数字藏品刑事案件,有近十起。有的撤案,有的不起诉,但也有案件最终走到了法院,且判的不轻。
所以,行业本身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并不能当然得出 某个业务一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这个结论。
那这是不是可以说,在Web3这类没有法律规定的新兴领域,公安机关就能随意指控当事人涉嫌犯罪呢?当然也不是。
导致Web3相关业务涉及刑事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是从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分析评判的,而不是单纯的看某行为在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就拿此前一个热度很高的全国首例发行虚拟币涉刑案举例来说,“00后”大学生杨启超在境外公有链上发行一款简称为BFF的虚拟币,因撤回流动性致炒币亏损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很多人会有疑问,发币是否就一定等同于犯罪行为呢?当然不是。
虽说早在2017年,94公告就将首次代币发行(ICO)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公告内容也未将发币行为明确定性为某个特定罪名。并且94公告在效力层级上也不是法律法规。
那为什么00后发币撤池子案件,被认定为诈骗罪呢?因为本案判决书并未公开,所以只能从公开报道中去略窥一斑,据澎湃新闻报道【1】的案件内容来看(下图):
撤回流动性在虚拟币交易中常见的套利方式,在公有链上发行虚拟币,并没有“能不能撤”、“多久才能撤”的规则限制。所以从业内规则的角度来看,杨某的行为其实并无问题,但遗憾的是,其本人自己表述:“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点回来而已”,这就贴合上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只要被害人再补一句:我也没想到他那么快就撤池子,这就贴合上了诈骗罪之客观要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在有了当事人自认的供述之后,再想做无罪辩护,太难了。
所以,对于任何一个Web3项目本身也好,具体到Web3从业者自身的工作内容也好,在评判是否具有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大小的时候,我们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少咨询者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对于自身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感到害怕、焦虑,所以想向律师求得一个确定性的结果,这种心态我们能理解,但越是在困境中,我们反而越是要保持理性。我们要知道,在法律的空白领域,罪与非罪的判定,必然不可能是非黑即白的。
咨询者一定要想明白的道理
Web3从业者,千万不能有鸵鸟心态。这是邵律师代理了诸多Web3刑事案件后,给大家的一句忠告。
在担心自己的工作或业务是否有法律风险,因而咨询律师时,咨询者一定要想明白,自己咨询律师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是为了单纯的和律师辩驳:
924通知等又不是法律,所以我的行为怎么会有法律风险呢?为什么你说有风险,但我怎么看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是违法的?既然你说做这个业务有风险,那为什么我看很多人都在做,而且他们都做了很多年了,也没出过事?
还是通过和律师的沟通问答,详细了解:
自身行为所涉刑事风险的边界在哪里?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相关行为打击的尺度、范围在哪里?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涉刑风险相对较高?
从而加深对自身行为的法律认知,并帮助自己更好地做出相关决策。
毕竟,鉴于国内政策的限制,Web3的部分业务,在国内确实属于红线,如发币,业务模式涉赌、涉传销等。撰写此文的目的,也不是一刀切的否认所有Web3项目的合法性,而是想说明,有时相关业务确实处在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然而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却有很大很大的差别。
邵律师希望咨询者在了解清楚相应的法律风险及边界,并能够预见到最差的结果之后,再做出对自己来说最正确的决策,这样才不会在将来留下可能产生的遗憾和悔恨。
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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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了,还有机会争取无罪/不起诉/判缓刑吗?此前代理过一个案子,在我接手的时候,当事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但经过数日和当地公安检察院的拉锯战之后,将当事人取保了。 但后来,在检察院决定移送法院的前两天,我的当事人又被关进了看守所。 我曾经很痛心问检察官: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是构成犯罪、你们到底有没有管辖权,一直都存在很大争议,而且两次退侦,也没补充上来什么证据,我们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啊。 然而检察官一脸木然的说:嗯嗯,但没办法啊,我们都是捕了就要诉的,唉。 所以,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检察官对于曾经批捕了的当事人,一定到起诉到法院吗? 但其实这个问题从更深层次角度来看的其实是另一个问题: 捕诉合一,真的合理吗? 捕诉合一,究竟造就了多少冤案? l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在回答以上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2个概念: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 捕诉合一是指刑事案件当中,同一承办检察官兼具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权利。而相对应的捕诉分离,就是说一个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两个检察官办理。 关于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制度,大体有着如下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机关复建后,因人力紧张、案件量大,审查逮捕与起诉由同一部门或检察官负责,提高效率,但未形成系统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检察院审查逮捕与起诉的分开的,由不同部门负责,意在增强内部监督、保障办案公正性。从1990年代始,基层检察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重拾捕诉合一,提高效率、整合资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并推广其经验。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标志着捕诉分离机制在机构层面的正式确立,全国各地多数检察院也纷纷设立分离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部门。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推行,完善审查方式与办案机制,强化捕诉衔接。 近期,又听到消息称,捕诉分离目前已经开始在湖北等部分地区试点了。 从以上发展可以看出,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制度,一直都是分分又合合。 那么当前全国检察院普遍在实行的捕诉合一制度,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有哪些影响呢?这就要从这两个制度的优劣势讲起。 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主要考虑这些点: 提高诉讼效率:由同一检察官负责批捕和起诉,就无需重复熟悉案情,能节省时间精力,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能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避免检察院不同部门工作量不均衡;强化检察官责任:认为捕诉由同一检察官负责,权责统一,能够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办案,提高案件质量; 而实行捕诉分离制度,会有这些优劣势: 强化内部监督:批捕和起诉由不同检察官负责,可以相互制约,避免权力滥用,保障案件公正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同检察官从不同角度审查案件,减少先入为主的影响,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办案效率低下:一个案件在检察环节被切割成若干片段,不同检察官分别负责不同环节,缺乏对案件整体的全面把握,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定性与定量认识出现差异,影响办案效率; 所以可以看出,相较于捕诉分离,实行捕诉合一,对于检察院来说,能够提高办事效率。但是,捕诉合一,真的能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地办案吗?关于这个问题,刑辩律师还是有发言权的。 众所周知,公安报请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检察官只有短短7天的时间来决定,而这7天的时间里,检察官除了审查某一个案子是否批捕之外,他可能还有要起诉的案件,要开庭的案件,以及体制内会有的各种大小会,所以留给检察官详细阅卷并提审嫌疑人,以供他最终做出决定的时间并不多。 那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状态之下,检察官有没有可能办错案子,将一个本不应逮捕的当事人捕掉?当然有可能! 在捕诉合一的制度之下,负责逮捕的检察官和负责将案子起诉到法院的检察官,是同一个人。那如果一个案子,检察官发现捕错了,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是案件本身罪与非罪存在巨大争议,再或者是案件情节轻微本可以不予起诉的案件,你觉得检察官会怎么处理? 制度约束不了人心。 有担当,敢于负责的检察官,在极少数案件当中,确实有。所以,即便当事人被逮捕了,但最终依然拿到不起诉结果的案子,我也代理过。 但大部分案件,就像本文文首提到的情况一样,(仅以我接触过的刑事案件为样本)大部分检察官是难以面对自己的错误的,捕了,就要硬着头皮诉出去!一定要起诉到法院,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案子一旦到了法院,想要争取无罪?根据2024年最高检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占比万分之三。而且整个无罪判决率是逐年递减的。捕后不起诉及捕后判决无罪合占总人数的0.27%。 这也是为什么邵律师经常和当事人以及家属说,一定要重视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要谨慎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流程,因为一旦案子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偏差,它在后续仍然会继续无情的推动下去,诉讼流程无法逆转。 由于最近部分地区在试点捕诉分离,我也在一些帖子当中,看到了相关热烈的讨论: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其实我认为,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其实制度本身并没有错,导致问题产生的,其实是执行制度的人。 或许捕诉分离也并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如果这是一味的讲求工作效率,那就一定会制造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案件对于有些办案人员来说只是他们的脸面,但对任何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他们的一生。
被逮捕了,还有机会争取无罪/不起诉/判缓刑吗?
此前代理过一个案子,在我接手的时候,当事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但经过数日和当地公安检察院的拉锯战之后,将当事人取保了。
但后来,在检察院决定移送法院的前两天,我的当事人又被关进了看守所。
我曾经很痛心问检察官: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是构成犯罪、你们到底有没有管辖权,一直都存在很大争议,而且两次退侦,也没补充上来什么证据,我们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啊。
然而检察官一脸木然的说:嗯嗯,但没办法啊,我们都是捕了就要诉的,唉。
所以,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检察官对于曾经批捕了的当事人,一定到起诉到法院吗?
但其实这个问题从更深层次角度来看的其实是另一个问题:
捕诉合一,真的合理吗?
捕诉合一,究竟造就了多少冤案?
l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在回答以上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2个概念: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
捕诉合一是指刑事案件当中,同一承办检察官兼具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权利。而相对应的捕诉分离,就是说一个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两个检察官办理。
关于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制度,大体有着如下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机关复建后,因人力紧张、案件量大,审查逮捕与起诉由同一部门或检察官负责,提高效率,但未形成系统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检察院审查逮捕与起诉的分开的,由不同部门负责,意在增强内部监督、保障办案公正性。从1990年代始,基层检察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重拾捕诉合一,提高效率、整合资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并推广其经验。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标志着捕诉分离机制在机构层面的正式确立,全国各地多数检察院也纷纷设立分离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部门。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推行,完善审查方式与办案机制,强化捕诉衔接。
近期,又听到消息称,捕诉分离目前已经开始在湖北等部分地区试点了。
从以上发展可以看出,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制度,一直都是分分又合合。
那么当前全国检察院普遍在实行的捕诉合一制度,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有哪些影响呢?这就要从这两个制度的优劣势讲起。
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主要考虑这些点:
提高诉讼效率:由同一检察官负责批捕和起诉,就无需重复熟悉案情,能节省时间精力,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能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避免检察院不同部门工作量不均衡;强化检察官责任:认为捕诉由同一检察官负责,权责统一,能够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办案,提高案件质量;
而实行捕诉分离制度,会有这些优劣势:
强化内部监督:批捕和起诉由不同检察官负责,可以相互制约,避免权力滥用,保障案件公正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同检察官从不同角度审查案件,减少先入为主的影响,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办案效率低下:一个案件在检察环节被切割成若干片段,不同检察官分别负责不同环节,缺乏对案件整体的全面把握,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定性与定量认识出现差异,影响办案效率;
所以可以看出,相较于捕诉分离,实行捕诉合一,对于检察院来说,能够提高办事效率。但是,捕诉合一,真的能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地办案吗?关于这个问题,刑辩律师还是有发言权的。
众所周知,公安报请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检察官只有短短7天的时间来决定,而这7天的时间里,检察官除了审查某一个案子是否批捕之外,他可能还有要起诉的案件,要开庭的案件,以及体制内会有的各种大小会,所以留给检察官详细阅卷并提审嫌疑人,以供他最终做出决定的时间并不多。
那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状态之下,检察官有没有可能办错案子,将一个本不应逮捕的当事人捕掉?当然有可能!
在捕诉合一的制度之下,负责逮捕的检察官和负责将案子起诉到法院的检察官,是同一个人。那如果一个案子,检察官发现捕错了,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是案件本身罪与非罪存在巨大争议,再或者是案件情节轻微本可以不予起诉的案件,你觉得检察官会怎么处理?
制度约束不了人心。
有担当,敢于负责的检察官,在极少数案件当中,确实有。所以,即便当事人被逮捕了,但最终依然拿到不起诉结果的案子,我也代理过。
但大部分案件,就像本文文首提到的情况一样,(仅以我接触过的刑事案件为样本)大部分检察官是难以面对自己的错误的,捕了,就要硬着头皮诉出去!一定要起诉到法院,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案子一旦到了法院,想要争取无罪?根据2024年最高检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占比万分之三。而且整个无罪判决率是逐年递减的。捕后不起诉及捕后判决无罪合占总人数的0.27%。
这也是为什么邵律师经常和当事人以及家属说,一定要重视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要谨慎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流程,因为一旦案子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偏差,它在后续仍然会继续无情的推动下去,诉讼流程无法逆转。
由于最近部分地区在试点捕诉分离,我也在一些帖子当中,看到了相关热烈的讨论: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其实我认为,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其实制度本身并没有错,导致问题产生的,其实是执行制度的人。
或许捕诉分离也并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如果这是一味的讲求工作效率,那就一定会制造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案件对于有些办案人员来说只是他们的脸面,但对任何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他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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