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家知道关于中国内地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中,自2021年的“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后,业务有个共识就是:我国内地不禁止公民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但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我国法律不提供保护,法不需要风险自担。
同时,鉴于虚拟货币并非法币的定性,其不能也不应作为法币在市场上流通。由此,我国司法实务中,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纠纷,原则上法院民事立案庭基本不会受理(早两年有极少部分法院受理,如今民事立案越来越难);刑事立案的证明标准又相当之高,想要成功立案更是困难。
但是实务中,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尤其是主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越来越认同。有时反而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即完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也会被司法机关立案、起诉甚至审判。所以,厘清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就特别重要,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概述
在广东省佛山市中院的一个公开判例中((2024)粤06刑终300号),大致案情可以总结为:2022年5月—6月间,叶某某虚构投资项目,承诺给予被害人高额利息,先后利诱伍某某、陈某某、叶某坤等人向其进行投资,共计价值250万元人民币(其中叶某坤是向被告人叶某某投资了价值50万元的USDT)。
但叶某某收到款项后将大部分的款项用于其日常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后因叶某某无力偿还被害人利息及无法退还本金,被害人遂报案。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叶某某构成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叶某某不服上诉后,被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判决书披露的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上诉意见为:
第一,叶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叶某某收取了叶某坤(被害人之一)价值50万元的虚拟货币。
这两点意见没有被一审及二审法院采纳。
刘律师认为,这个判决的尺度扩张得过大。比如,法院直接将被告人叶某某收到的虚拟货币USDT描述为“款项”,这显然是定性错误,虚拟货币不是法币,不是钱款,更不是什么款项。其实,严格来说,只要公民使用自己的人民币等法定货币自行购买了USDT等虚拟货币后,再拿虚拟货币进行投资而亏损的话,法律肯定是不能对这个亏损进行任何保护的;但,如果这个虚拟货币被他人骗的话,法律是否保护呢?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主流的虚拟货币还是可以保护的,但是这需要明确区分民事投资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从“民事纠纷”到“刑事诈骗”: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以本文列举的诈骗罪为例。“民事纠纷”和“刑事诈骗”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有无实施诈骗他人的行为。
本案中叶某某之所以被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其将被害人投资的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
第二,叶某某当庭供述将投资人的部分钱款用于向他人放贷及投资虚拟货币;
第三,银行流水显示,叶某某在收到一被害人的100万元后,次日就使用其中的43.8万元购置了奔驰轿车;
第四,叶某某在收取被害人的投资款时已经身负外债,其名下无房产;
第五,叶某某在收取被害人投资款时,自己的每月收入为7千-8千元,但是每月需要支付1万元的车贷(即入不敷出);
第六,为应付被害人的追偿,叶某某制作虚假的虚拟货币转账记录(用于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截止案前仍无积极筹款偿还被害人。
综上,法院认定叶某某具有诈骗行为。
大家可以综合起来看以上标准,在实务中,可能单独一项并不必然会使法院认定叶某某构成诈骗。但是,综合起来以后,确实很难辩白。除非叶某某能够拿出自己使用被害人的钱真实做了投资的证据。
三、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诈骗对象
叶某某诈骗案中,值得币圈朋友关注的就是,其中一个被害人叶某坤是使用价值50万元的USDT进行转账,最终也被法院认可属于投资款项。且叶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无法证明叶某某收到了这个价值50万元的虚拟货币(因为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的匿名性)。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叶某坤与被告人叶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在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对于“叶某坤向叶某某转5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USDT”的回复为:“收到”;且叶某某在笔录中也一直承认自己收到了价值50万元的虚拟货币。
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由此,认定叶某某诈骗了叶某坤价值50万元的USDT。
四、实务判断:投资者被骗了,一定是诈骗吗?
但是回过头来总结,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中并非全部都构成诈骗犯罪。并非所有损失都意味着诈骗,刑事与民事的界限必须由法定标准来划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司法机关首先会判断行为人在发起虚拟货币项目或募集资金时,是否从一开始就打算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如果行为人具有真诚经营的意图,虽因技术、市场等原因导致失败,一般属于投资风险;反之,如其明知项目虚假或无能力履约,仍以虚构手段诱骗投资,往往会被认定为诈骗。
常见行为:有些行为人在宣传中杜撰项目背景、伪造团队信息,甚至根本没有开发能力,却大肆吸金,此类情形很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诈骗罪的实施行为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在虚拟货币领域中表现尤其典型。例如:
1.编造不存在的虚拟货币平台;
2.宣称“区块链技术突破”“国家背书”“已获上市批准”等明显不实信息;
3.故意隐瞒资金用途、挪用事实或兑付风险。
如果行为人通过这些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转移财产,就满足了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三)受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的本质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出财产”,因此,司法机关会进一步审查:受害人是否因被误导而作出投资决策?这一点也是区分诈骗和民事纠纷的关键。
例如:如果投资人在接受充分风险告知后仍主动参与高风险项目,即便最后亏损,也难以构成诈骗;但若是因相信虚假的盈利预期或根本不存在的项目而作出投资,就可能认定为被骗。
(四)资金流向和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最后,司法实践中还会追查资金的真实去向。如果资金被迅速转移、分散,甚至用于个人消费(像本文中叶某某的行为)、赌博等非法用途,或者根本没有投入项目建设,这将强化“非法占有”的判断。
反之,如果资金用于实际项目投入,财务账目可查,即便项目失败,也更可能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诈骗。
五、结语
虚拟货币投资领域风起云涌,机遇与风险并存,投资者在追逐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警惕其中潜藏的法律陷阱。从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正呈现出“民刑交织”的复杂趋势,而刑事诈骗作为最常见的指控之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其适用需要严格把握法律标准。
对普通币圈投资者而言,切勿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国家扶持”“稳赚不赔”等话术,应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决策;一旦遭遇损失,也应理性评估维权路径,是走民事诉讼(目前很难),还是寻求刑事立案,需依案情具体分析。
虚拟世界虽无形,但法律标准不能模糊。唯有在规范中前行,才能真正实现技术发展与法治保障的动态平衡。